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5-23 16:05:50浏览次数:29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 GDP 的 7%。2014 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06 年建筑业的就业人员约有 540.9 万人。其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以农民工为主。广大农民工为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由于建筑行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所以这一领域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水平对于我们全面掌握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总体状况具有标本意义。劳动权益是农民工融入城市、安身立足的权利基点。虽然党中央和各级政府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投入了较大的精力,但是,农民工所获得的权益保障却与他们对社会的贡献极不相称。因此研究如何切实保护建筑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建筑农民工的特点(一)从业人数多,整体文化层次不高,专业技术能力低下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门槛相对较低。成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最多的行业。目前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 80%以上是农民工.其中,90%以上是高中以下文化程度,且没有经过专门技能培训。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未经专业技能培训即直接上岗,导致这一群体在整体上呈现出专业技术水平低下的特点,其中高级技工不足 2.4%,技师不足 1%,高级技师不足 0.3%田。人数如此之多的从业人员,一方面证明农民工为城市建设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表明建筑领域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难度较大,任务繁重;而整体专业技术水平的低下,也成为农民工寻求就业机会的掣肘。(二)流动性较大一项具体的工程项目竣工交付验收后即告完成,该建筑项目农民工的丁作任务也随即终止。为继续寻找工作,可能就要流向下一个城市.如此循环往复,处于不断的流动之中,最终返乡不再继续打工。相较于在服装加工、制造类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建筑农民工明显具有更强的流动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社会保险的转移与接续问题。如果农民工在就业地加入的社会保险不能实现跨地域转移.会极大地影响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并直接损害他们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三)工作强度大.工作持续时间长由于建筑行业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受季节变化的影响很大,冬季几乎都要停工,而夏季就要赶工期。逢雨天则要停工,天气晴好时则要加班赶工。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建设工程项目,持续的时间较长.有时甚至长达数年。一方面,在漫长的丁作期间,农民丁很难和家人相聚,再加上工作场所业余生活比较单调,使得农民工的精神生活处于空白的状态。由此也可能滋生违法犯罪现象;另一方面,为了尽早竣丁节约成本,增加效益,建筑企业会要求工人延长下作时间.提高工作强度.如果前期受天气的影响耽误了工期,后期就更是要大强度地加班以按期竣工。因此,建筑农民工的工作强度比其他行业农民工的丁作强度要大。
(四)伴随着较高的职业风险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功能的多元化,城市建筑物的高度与建设难度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大城市,摩天大楼和地下工程比比皆是。其建设难度亦成倍增加。工程项目建设难度的增加带来了农民工职业风险的增大。最近几年各地频繁发生的建筑工程事故造成了建筑农民工不小的伤亡。如何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安全成为各级政府和建筑企业的重要课题。二、建筑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是指由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权益,是一种与劳动相关的利益、自由、资格和能力。它是由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社会保障权等一系列权利所构成的权利系统。然而,建筑农民丁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一)就业权农民工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剩余人员,依法享有的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宪法》第 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 3 条也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当然受到这些法律的保护。然而,农民丁在城市的就业权利却并未得到有效保护,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着就业歧视现象。随着近些年来城市就业人口不断增加以及高校扩招后大学生就业的压力加大,从城市稳定的角度考虑,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排斥和歧视外来人口的就业政策。有些地方政府还从地方保护的角度出发。明文禁止一些岗位不能雇佣农民工,对农民工在需求总量、职业、工种等方面设置种种障碍。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建设项目投资减少,建筑业整体岗位数量大幅度削减,使建筑农民工的就业更为艰难。虽然法律有关于保障农民工就业权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不足。(二)获得报酬权农民工遭遇欠薪现象,不独存在于建筑领域,其他各个行业的农民 T 也遭遇到欠薪问题。欠薪现象的存在有其共同的背景:就用工单位来说。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视拖欠农民丁 T 资为一种经营手段,能拖就拖,制裁力度的不足和手段的贫乏使其可以无所畏惧;就劳动者来说,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在就业之初无力和单位谈条件,等到丁资被拖欠之后,又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无法有效、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只能通过跳楼、爬塔吊,甚至杀人等极端的方法维权;就各级公权力机关来看,我国目前立法对欠薪行为还没有形成一套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和制度。各地方政府虽然都着力解决欠薪问题,先后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如安庆市出台《安庆市建筑行业欠薪预警制度》,温州市出台《温州市区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对农民工欠薪事件予以监管。但仍属于各自为政.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无论是预防措施还是制裁手段都缺乏一致性,难以在全围统一实施,达不到“全国一盘棋”的效果。当然,建筑领域的欠薪也并非全部都是用人
单位故意为之,特别是在遭遇楼市“寒冬”、全球金融危机的持续打击之下.大量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确实无力支付丁资。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保证农民工能及时获得报酬 ,是我们当下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三、完善建筑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一)制定、完善相关立法,为建筑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提供法律支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都作了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作用无可置疑.如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定、社会保险的交纳和劳动安全的保护等规定。都极大地改善了建筑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但是,这些规定仍过于原则、笼统。如被寄予厚望的《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社会保障水平、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定都缺乏可操作性。对违规企业的制裁力度尚显不足.亟需进一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出台的限制使用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政策,因为和基本法律相冲突.应该予以废除。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等问题,现行立法缺乏有针对性的统一规定规定 .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二)构建建筑农民工转移体系.为农民工就业提供系统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服务各级政府应在培育劳动市场.规范中介机构方面发挥主导积极的作用.严厉打击非法中介,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宣传、组织、领导农民进行劳务输出,尽快建立和健全劳动力转移体系,发展统一、开放、竞争、公平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加快全国、地方就业一体化进程.逐步使劳动力市场及中介机构依法运作、优质服务.为劳动力合理流动提供绿色通道,提高农民工求职成功率。参考文献:〔1〕张艳.农民工退保浪潮的背后[N]经济导刊,2008.〔2〕李光明.建农民工教育保障制[N].法制日报.2009(3).〔3〕陈开冬.用制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J].中国财政,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