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17 09:05:20浏览次数:62
合同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案例分析 要探讨合同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案例首先应该明确合同法的概念与合同法的范畴(什么是合同法)。〔1〕(一),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五),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七),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以上可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依次为原则我们来分析以下案例案例:一.一大型商场通过电视广告播发招租启事:将商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 5000 元。个体商户李某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 ,损失利息近几千元。可是就在李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商场方面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李某认为商场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商场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案例分析 本人认为首先此商场发布的招租广告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其次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李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所以,商场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最后我认为李某的损失商场应该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李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二.2010 年 3 月 1 日,原告甲和被告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三间房屋 100 平方米租给原告使用,租期三年,年租金 2 万元,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当年租金总额的 10%承担违约金。2011 年 3 月 22 日,一知名公司决定将办事处搬入该三间房屋办公决定购买此三间房屋。被告同意了该公司的决定,告知原告甲搬出该三间房屋,原告不同意,被告就将原告的办公设备搬至一个小仓库,原告无奈,只好搬出。为此,原告损失加工费 ,广告费,搬迁费等共计 3 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分析生活中此类案件非常常见,其实案件本身并不复杂。首先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已经构成实质违约,并且本案实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告可以选择其一维权。其次被告造成了实质违约。原告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违约导致的损失。三.生活中常见此类宣传或声明: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我们再次把它 当做案例分析 此合同条款的性质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为商场利用了其在交易地位中的优势用了霸王条款,此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根据〔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我国合同法 52 条。53 条也有相关规定,以后遇到此类性质的合同要充分利用合同的合意原则,对于不合理的条款要充分与对方磋商,和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四.赵某毕业后到某公司担任销售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司实行业绩考核制度,业绩考核列末位的,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赵某心想,自己认认真真工作,业绩考核应该不会排在末位,于是便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没想到,到了年底,单位根据制定的《业绩考核末位淘汰法》对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了考核,经职工互评、班组考评和考评组考评,赵某的考评总分排在了最末位。尽管 2 年的合同期还没有到,单位还是以“业绩考核末位”为由,向赵某发出了《离职通知书》。赵某认为,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自己迫于求职压力,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单位约定“业绩考核末位的,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是不公平的。自己在工作期间业绩逐月上升,仅因考核列在末位就被辞退,令人心寒,而且自己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单位单方面辞退,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案例分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支付,并且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按两倍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赵某。公司合同该合同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实中很多企业都在实行末位淘汰,但殊不知是违反劳动法规的。因为劳动法规对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有明确规定,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本人到市场买菜。商贩标明了蔬菜价格三元钱,我看中了某种蔬菜,提出要以两元五角的价格购买,商贩同意了我的还价,并把蔬菜卖给我。这里,商贩的标价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我的还价属于要约,商贩的同意属于承诺。此行为也可被认为具有经济合同效益〔3〕“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而合同则是约定的具体形式,它保障给人财产和权力同时规定了义务,生活中我们应尊重这种形式。通过以上合同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案例更说明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参考文献; 〔1〕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名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999 粘月 5 日颁布〔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 条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 年 10 月 31 日颁布 〔3〕卢梭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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