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61行政法学_比较全的知识要点
发布时间:2025-05-29 09:05:47浏览次数:22020.8简答:1 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区别?1)制定的主体范围不同 2)效力大小不同 3)可予规范的内容不同 4)制定的程序不同.2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主要区别在:1)从法律的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2)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权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重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3 行政不当及其特征?行政法上的行政不当也称行政失当,主要指行政主体的不当行为,它是专门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行使而言的.行政不当的特征:1)行政不当不构成行政违法,它以合法为前提,是合法幅度内的失当,表现为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2)行政不当基于裁量行为,而行政违法则是针对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的.3)行政违法必然引起行政责任,可以引起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而行政不当一般只限于补救性行政责任.4)行政违法一旦被确认,一般可溯及其发生时即无效,而行政不当既可只部分影响其效力,也可全部影响其效力.4 公务员的权利?1)身份保障权 2)依法执行公务权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 4)参加培训的权利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 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辞职权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5 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机关可以宣布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6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用的范围?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42 条规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下在,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须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7 行政法的渊源?一般渊源: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渊源:5)法律解释 6)其他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惯例.8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赖以生存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定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9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过错).10 行政处罚与执行法的区别?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它是以处罚的形式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虽然行政处罚与执行罚都有着处罚的外在形式,但两者之间仍有明显区别:1)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而行政处罚是以相对方的违法作为前提的.2)目的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执行罚的目的是促使相对方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的义务.11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力是重合的.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
100ml(国家标准:≥20mg/100ml 为饮酒;≥80mg/100ml 为醉酒)。交通警察认定赵某为饮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罚:暂扣 1 个月驾驶证,并处 200 元罚款。赵某认为处罚太重,希望改为警告处罚,至多罚 100 元了结。但交通警察拒不同意,认为这是最轻的处罚。赵某不服处罚决定,准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问题:(1)交通警察于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什么? (2)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赵某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3)赵某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法院是否有权变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为什么?3、答:(1)属于公务行为,因为交警是以工作的身份进行处罚的,是属于公事行为,不是以私人身份所进行的活动。(2)保持沉默的权力、申诉权。(3)就是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诉,如果对交警部门的裁决还不满,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同给人民政府再请求行政复议,最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行政诉讼。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包括主管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专门行政机关。(4)法院当然有权变更公安交警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了,只要是行政部门做出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就能依法处理。4、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 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4、答:(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5、寇某是某县集贤村村民,平时有些小偷小摸的习惯,但一直未被人发现。1996 年 12 月 13 日晚,正当寇某偷窃邻村张某家的母鸡时,被张某当场抓获,张某遂向县公安局告发。县公安局为此进行了调查,查明寇某违法事实如下:(1)1992 年 8 月,寇某偷窃邻村李某家一只小狗,价值 30 元;(2)1993年 6 月,寇某窃得王某家铁犁一件,价值 40 元;(3)1994 年 10 月,寇某窃得他人桔子 30 公斤,价值38 元;(4)1995 年 7 月,寇某偷窃本村一村民家的红砖 160 块,价值 32 元;(5)1996 年 12 月 13 日,寇某偷窃张某家母鸡时被抓获。县公安局根据这些事实,认为寇某小偷成习,共窃得物品价值近 150 元,
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寇某作出拘留 15 日,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寇某认为:自己前三次偷窃行为已过法定追究责任时效,公安局在处罚时仍将这些违法行为作为处罚对象是不对的。因此,寇某提出复议申请。寇某在 1992 年 8 月至 1994 年 10 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责任期限了吗?为什么?5、答:(1)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行政处罚适用的追究责任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期限,则不得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已经处罚的应予以撤销。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这一期限为二年,并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谓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是连续行为或继续行为。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种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继续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对于违法行为是连续行为或者继续行为的,其追究责任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本案中,寇某在 1992 年 8 月至 1994 年 10 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虽然已经过了二年未被发现,似乎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寇某在 1992 年 8 月至 1996 年 12 月之间,连续实施了五个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即偷窃行为,应认定这些违法行为是连续行为,即寇某的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所以对这些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期限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就是从 1996 年 12 月 13 日晚寇某被抓获时起计算。从这个意义上说,寇某从 1992 年 8 月至 1994 年 10 月间实施的违法行为并没有超过追究责任期限,公安局应该对这些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6、王某出生于 1980 年 5 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1989 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减少了对他的关心。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沉默寡言言、内向的性格。1996年 7 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 9 月 17 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揍他相威胁,迫其行窃。正当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处罚。 问题 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6、答:(1)决定行政处罚的情节,是指行政机关处罚违法行为人时,作为决定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情况。《行政处罚法》对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情节作了明确规定。所谓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范围所允许的幅度内选用较低限的处罚。所谓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①王某未满 18 周岁。王某出生于 1980 年 5 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 1996 年 9 月时,王某才16 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②王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③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行政处罚法》规定这些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准确把握、正确适用。7、小明系某市第四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男 13 岁)。1997 年 4 月 1 日,小明随同校高中二年级学生郭某、高某到市第七中学闹事。在郭某、高某挟持殴打学生的过程中,小明根据事先的分工帮助放哨,某区公安分局对三人都作了行政处罚,其中,小明被行政拘留 3 日。 问题 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正确吗?应该如何处理?7、答:(1)本案涉及到行政责任能力的问题。所谓行政责任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独立地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根据法律,凡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成立时起即具有责任能力。但公民要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则必须具有正常的认识能力,因此与公民的年龄精神状况有密切联系。(2)我国《行政处罚法》将 14 周岁作为公民承担行政责任的最低年龄。也是考虑到公民达到 14周岁时已具有一定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和意志的能力。 (3)本案中,小明只有 13 岁,尚未达到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使
小明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对他处以行政处罚。因此,本案中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处以拘留 3 日的 行政处罚是错误的。但是,这也不是说公安机关对小明的违法行为只能不闻不问,而是应该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8、2002 年某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市地下热水管理办法》中规定,该市辖区的温泉开发利用需向该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接受其监督管理。而于 1994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地热属矿产资源,并授权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该能源进行行政管理。 2004 年,该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对其开发的两处温泉向该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领了相关手续,却被省地矿厅以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 2 条的规定为由,予以行政处罚。该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ÈÈÈ 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应向哪个机关申请领取许可证?8、答:(1)本案中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办法明显违反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根据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该市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相抵触,故属于无效条款。(2)该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一应向地矿部门申领许可证。 9、司机张某,为了搞短途运输,自己购买了一台农用车。 2003 年 1 月,张某没有按规定及时到稽查征费所交纳养路费。 2 月 10 日 ,张某出车搞运输时被当地征费所查获,因张某身上当时只有 300 元,于是,征费所的工作人员向他开具了一张暂收条,上面写明:“因未及时缴纳养路费,予交保证金 300 元,限 3 日内携带有关证件到征费所补交养路费,如逾期不交,保证金转为罚款”。此后,张某因有事外出,忘记了交费。 2 月 26 日 ,张某想起后,即到征费所补交了养路费,并拿出保证金的收条,欲抵扣养路费,却被征费所告知,他交的保证金已经被充作罚款。但征费所未给张某出具罚款文书和收据,张某手中只有一张暂收条。 问题: ÈÈÈ 征费所在收取养路费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法?9、答:征费所的行为不合法。(1)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应遵循不同的程序和原则,征费所将行政收费行为转换成行政处罚行为是错误的。(2)即使征费所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该处罚也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31 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征费所收取张某保证金时,只是在收条中写明如逾期缴纳养路费时将保证金抵作罚款,并未告知张某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事项,侵犯了张某的权利。(3)此外,行政处罚法第 34 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的、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征费所的工作人员并未遵守该规定。(4)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当场收取罚款只限于 20 元以下的罚款和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征费所在这一点上的做法也是错误的。10、秦某于 1999 年经过考试合格,又经该省司法厅审核,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2000 年,秦某因违纪,被其所在单位开除公职。 2002 年,秦某通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厅申领《律师执业证》。秦某在他所填写的申领《律师执业证》的《申请表》上隐瞒了他被单位开除公职的事实 ( 他在“历史上是否曾经受到过任何处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的栏目中均填“无” ) ,该省司法厅也未获悉这一情况,于是发给其《律师执业证》。事后,有人向该省司法行政部门检举了这一情况。该省司法厅鉴于《律师执业证》已发到秦某个人手上,便对秦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处罚内容是:吊销秦某的《律师执业证》;理由是:秦某因违纪被单位开除公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9 条所列禁止发证情形;秦某在申请《律师执业证》时又隐瞒这一情况,属于骗取批准,同时又说明他属于品行不良,违反了《律师法》第 8 条“品行良好”的要求;处罚依据是:《律师法》第 8 条、第 9 条和第 45 条。秦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问题: (1)在本案中,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 (2)如果不合法,那么怎样才能取消秦某已经取得的《律师执业证》呢 ?案例分析题答案10、答:(1)在本案中,省司法厅做出吊销秦某《律师执业证》的决定是一种行政处罚。这种行
政处罚,无论从实体上看,还是程序上看都是违法的。 (2)从实体上说,在本案中,不是因为秦某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有什么违法行为,而是因为秦某没有达到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条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律师法》第 45 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的;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在本案中,秦某显然不存在可以构成吊销其执照的违法或犯罪事实。所以,省司法厅对秦某做出行政处罚,缺乏可以处罚的事实前提。 (3)从程序上说,既然做出行政处罚,那就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包括听证在内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 42 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在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在做出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确实既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也没有给予这权利。因而,该行政处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4)在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要取消秦某已经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不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而应当通过行政行为的撤回程序解决。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果属于不符合做出该行为的法定标准的,有权撤回。但因撤回该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系当事人过错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司法行政机关错发此证,是系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造成的,所以,司法行政机关不仅有权撤回已发的《律师执业证》,而且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后司法程序解决.12 为什么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被告负举重责任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由于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它最清楚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相对,行政相对方不易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因据,因此,被告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既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其滥用职权,又可以对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使行政相对方不因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自己又无法举证,而得不到实际有效的司法保护.论述:1 试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答:1)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2)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3)因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4)因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不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5)因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6)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8)其他影响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折其他行政案件.2 谈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制度的必要性?答:1)行政指导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2)行政指导是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模式的要求 3)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法制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采取行政指导有利于降低成本和社会成本.有利于更有效的实现行政目标.3 行政合理性原则及其具体内容?答: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别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的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3)平等适应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的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等.5)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4 试论行政赔偿的范围?答:1 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4)违反使用 警械.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 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5 试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答:1 处罚法定原则 2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包含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3 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这个原则必须做到:1)实施处罚的动因符合行政目的.2)处罚决定要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处罚的轻重程度应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大小相适应 4)行政处罚必须符合理性. 4 处罚救济原则 5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6 过罚相当原则6 试述被授权组织的范围答:1 行政机构.包括三种类型: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2 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四种类型:1)行政性公司 2)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企业单位 3)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4)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7 试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答:1 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包括:机关,人员,委托合法.2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 2)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 3)时间管辖权的限制.4)手段上的限制.5)程度上的限制 6)条件上的限制 7)委托权限的限制.3 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行政行为必须合理公正.4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1)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
为性质适应的程序要求 2)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8 试述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答:1 程序公正原则. 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必须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必须排除各种可能导致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素. 2 相对方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方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权利,相对方参与的而则,必然包括行政程序公开的内容.3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立与采取应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1.什么是公共行政?答:公共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这一定义的含义包括:首先,公共行政是一种活动,这一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构,即通常所说的政府或者行政当局,不包括立法和司法机构。其次,这一活动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相应的必然是具有社会公共权威的机构,而这一机构在现代社会中非政府莫属。第三,作为一种活动,它必须依法举行,而且必须是有效的。有效包含两层含义,即有效性和效率。2.简述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特征:1 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 行政法的内容广泛。3 行政法通常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合为一体。4 行政法的内容变动性较大。3.简述行政法的调整范围。答: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行政法所要规范的特定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具体地说,它们主要包括三类:1 行政权的配置关系;2 行政管理关系;3 对行政权的监督关系。4.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 宪法;2 法律;3 行政法规;4 地方性法规;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 规章;7 国际条约与协定;8 法律解释。5.试论行政法的作用。答:1 行政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2 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 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4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6.试论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对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互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3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一般不具有可处分性。4 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7.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答:1 行政权配置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 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3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4 行政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其公务人员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行政主体与监督主体的关系。5 原初性法律关系、保障性法律关系和补救性法律关系。8.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答: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
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它是任何种类的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1 行政主体相互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公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2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看:3 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督主体是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对行政主体享有国家监督权力或其他监督权利的各种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自身、行政相对人、其他各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人。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1 物;2 智力成果;3 人身;4 行为;5 行政权力。9.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答: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定事由出现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按行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规则形成的必然的权利义务联系。 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后,因一定的原因而发生局部的变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行政法律关系不再存在,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即权利义务的消灭。但其核心应是主体双方原有权利义务的消灭。10.简述合理行政原则的内容。答: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具体要求包括:1.行政行为必须平等对待相对人;2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3 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正当的动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4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5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其他公正法则。论述题 论行政法上的合法行政原则 答: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 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为行政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2 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一切行政行为都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行政主体拥有行政职权,是它进行行政管理的先决条件。3 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实现对社会的管理的途径和手段。它既关系到国家权力的行使,又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仅是行政主体的一项权力,也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设定的一种义务或职责。4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合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最基本内涵应当指出的是,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过程,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有约束力的原则。它所指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宪法,也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简答题:1.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特征:1 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 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3 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4 行政主体一般是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个人。2.简述行政主体的范围和种类。答:范围:具体包括以下 10 类: (1)国务院;(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3)国务院直属机构;(4)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5)国务院管理的国家局;(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8)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9)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10)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种类: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试论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答:1 被授权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的一部分;而被委托组织则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因此它行政法上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形式所委托的行政职权。2 被授权组织的行政管理权,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产生的,其职权范围也是由法律、法规加以确定的;而被委托组织的行政管理权,则只能根据委托机关的行政委托而产生,并且,其职权范围也只能由委托机关在行政委托中加以确定。3 被授权组织则因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以能够对其行政管理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被委托组织代为行使受委托的行政管理权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则由委托机关承担。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它也没有资格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4.简述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行政公务人员,是指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身份、或基于特定行政主体的委托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自然人。行政公务人员具有下列特征:特征: 1 行政公务人员是自然人,而不包括社会组织。2 行政公务人员是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3 行政公务人员基于一定的行政职务,或者基于行政主体的委托来实施行政职务行为。4 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公务行为,其法律后果一律归属于所代表的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仅依法向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或追偿责任,而不直接向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5.试述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答:行政公务人员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两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依法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任职,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工作人员。其他行政公务人员,指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之外,在其他行政公务组织中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6.试述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身份及其法律地位。答:行政公务人员以不同的身份出现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行政公务人员具有普通公民、行政公务人员、行政主体的代表等多种身份。1 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公务人员并非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因为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而不是行政公务人员与相对人发生的关系。2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公务人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7.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种类。 答: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应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种类:1 自然人;2 法人或其他组织。8.简述监督行政主体的种类。 答:监督行政主体是指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主体。监督行政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执政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及公民个人。1. 试述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概念及种类(试述行政赔偿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种类:⑴对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⑵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⑸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⑹认为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⑻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⑼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⑽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 试述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⑴行政机关一方的权利①选择合同相对方的权利②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③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④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方的制裁权⑵行政机关一方的义务①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②保证兑现其应给予合同相对方的优惠或照顾的义务③给予相对方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④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价金的义务⑶相对方的权利①取得报酬权②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特权行为损害的补偿权③损失补偿请求权④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⑷相对方的义务①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②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指挥的义务3. 试述行政许可的范围与设定㈠范围⑴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②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点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⑵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㈡设定是一种立法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包括:依法设定原则;公众参与原则;适当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设定的依据包括:①正式设定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②临时设定依据包括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③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部门规章,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 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㈠行政合法性原则⑴含义: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想抵触⑵具体内容:①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②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㈡行政合理性原则⑴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情理,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⑵具体内容:①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相同事实不得给予不同对待④符合自然规律⑤符合社会道德㈢行政应急原则。含义: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它并非排斥法律控制符合的条件:⑴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条件⑵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利,事后应当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⑶行政机关做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⑷应急权利的形式应该失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⑸应急权利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的,应在事后予以一定的补偿5. 试述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㈠必要性。行政指导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行政指导是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模式
的要求,行政指导是现在行政法治的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㈡我国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定与行政实践⑴我国有关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定及其特点。①实行改革开放,特别是确立发展市场经济的方针以来,国家重视了对行政指导的立法规定,不过这些规定的绝对数量还不多,在整个法律规范中仅占极小的比例②这些规定主要设计经济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和某些社会管理部门的管理领域③这些规定往往较为原则,简单,在理解上伸缩性较大,至今尚未正式适用“行政指导”的概念④立法对行政指导的程序鲜有涉及⑵目前我国行政指导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①行政指导行为的规范化,程度化低②学术界对行政指导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③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际运作中有时将行政指导当成行政命令操作,从而侵害了行政相对方的自主权益④法律上缺乏对行政指导的约束和行政纠错机制㈢构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对策和建议⑴转变观念,培育现代行政意识⑵确立我国行政指导的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合政策原则③民主自愿原则④及时灵活原则⑶加强有关行政指导的法制建设①建立行政协调,审议会制度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告示制度③建立行政建设,劝告,告诫制度④加强和完善行政调解和协调制度⑤建立,健全行政奖励制度⑥健全行政规划制度⑦建立责任,救济制度6. 试述行政复议的程序⑴申请⑵受理⑶审理⑷决定。决定的种类包括决定维持,决定被申请人补正,决定期限履行,决定撤销,变更。依据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⑸执行。是指终局性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是终局性的行政复议意外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⑹行政复议中的法律责任。①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②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失职的给予警告记过等,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③阻挠公民,法人等依法申请复议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7. 试述行政处罚的原则⑴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具体内容是: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根据是法定的;程序合法⑵处罚与教育想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民遵守法律的一种形式⑶公正,公开原则。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的范围内实施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⑷处罚救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它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行使的事后补救措施⑸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为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⑹处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情况8. 试述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与执行程序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⑴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程序的过程。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执法人员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的程序:①表明身份②说明处罚理由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④制作笔录⑤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⑥备案⑦执行⑵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最完善,适用最广泛的特点。步骤:①立案②调查取证③听取申辩与听证④作出处罚决定⑶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①听证程序的概念②适用范围③特征④组织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⑴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⑵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⑶行政处罚的强制实行试述司法审查的范围
是指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规定普遍性的授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诉权。第十条规定了受案范围:⑴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⑵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⑶因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⑷因颁发许可证,执照或不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⑸因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⑹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案件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⑻其他影响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⑼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受司法审查的行为:⑴有关国防,外交等方面的国家行为,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⑵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⑷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⑸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⑹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⑻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⑼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È1、1994 年 9 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 年 2 月 29 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 3 月 5 日按照“068 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 月 10 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 年 3 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 1995 至 1996 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 9 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BASIC 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 4 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 1998 年 5 月 18 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 6 月 5 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 年 6 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随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及时有效地为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重新组织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大学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北京科技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除田永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1、答: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们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行政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例如,《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从中可以看出,北科大拒绝对田永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北科大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单位,原告田永诉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2、2001 年 9 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 32 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2001 年 10 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 15 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 300 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 (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区法院认为:(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张某起诉理由第 1 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 29 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问题: (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2、答:(1)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区规划科只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内部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力,因此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作为行政主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第二,必须是能够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第三,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管理实践中,最重要的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另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1)社会房组织、团体。(2)企事业组织。(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4)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等。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3、2004 年 6 月一个星期天的晚上,赵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参加大学同学毕业十周年聚会。大家兴致颇高,边喝酒边聊天,畅叙毕业后各自生活经历与感受。晚十点钟左右,晚会结束,赵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交通警察进行专项检查。经交通警察用酒精测试仪测试,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 50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