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师18秋《法律史》离线作业答案
发布时间:2023-12-19 09:12:17浏览次数:47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法律史》作业答案客观题部分:一、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15 题)参考答案:1. D 2. C 3. C 4. C 5. C 6. B 7. A 8. D 9. B 10. C11. B 12. C 13.C 14. B 15. D主观题部分:一、简答题(每题 2.5 分,共 2 题)1、简述元朝的收继婚制度。答案要点:元朝的婚姻制度。由于元朝是蒙古人统治的时期,所以蒙古习惯法也有很强的适用性。蒙古传统婚姻是一夫多妻制,很少受儒家传统礼教的束缚,因而也没有唐宋以来的婚姻礼教内容,如“七去”、“三不去”制度。元朝统一后,实行“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例”,蒙古人继续保留自己的婚姻习俗“收继婚”,即在一夫多妻制下,若父、叔、兄、弟死亡,子、侄、弟、兄可收继父妾、叔婶、兄嫂、弟媳。这也是大多中国北方民族的婚姻习惯。元朝时,中原汉地也有一些汉族人仿效蒙古婚姻习俗,欲行收继,因此引发一系列的汉人收继婚案例的出现。后元朝立法禁止收继婚在汉人中间流传。2、简述美国的双轨制法院机构。答案要点: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即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1)前者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设于 1790 年,现制度固定为 1 名首席大法官和 8 名大法官共 9 人组成,均由总统提名并任命,参议院批准,此制度至今未变。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联邦上诉法院(也称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系统法院的第二审级,审理案件时只就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不对事实部分进行审查。美国现有 13 个联邦上诉法院;联邦1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法院审理实行陪审制,美国现有联邦地区法院 98 个。(2)州法院系统由各州法律自行规定,层次复杂且并不统一,大致分为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基层法院。二、论述题(每题 5 分,共 2 题)1、试论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产生的法文件及其实质。答案要点:“预备立宪”。1900 年以后,清王朝实行所谓“新政”,1905 年即“仿行宪政”,派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在中央设考察政治馆,后改宪政编查馆。1906 年发布“预备立宪谕”,并改革官制。1908 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1909 年各省设立谘议局,1910 年中央成立资政院,1911 年 11 月匆忙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但仍未能挽回颓势,“预备立宪”破产。在“预备立宪”活动中,各省谘议局与中央资政院的设立,以及《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颁布最为重要。 《钦定宪法大纲》是由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 1908 年 8 月颁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称之为宪法的文件。全文 23 条,由正文:“君上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共 14 条,规定了君主的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臣民诸项义务,并进行种种限制。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本质上给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维护满洲贵族的专制统治。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在辛亥革命爆发后抛出的一个宪法性文件。1911 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 3 天即拟定,11 月 3 日公布。《十九信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只字未提人民的权利,暴露出其虚伪性,因此无法挽回清政府的败局。2、试述《国法大全》及其构成。答案要点:公元 6 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进行了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成为罗马法得以流传后世的一个关键性的步骤,也是世界古代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壮举。查士丁尼皇帝(公元 527~565 年)为了重新建立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 10 人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 528 年~534 年先后编成了三部著名的法律法规汇编。(1)《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在 528~529 年编订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对当时有效的历代皇帝敕令进行整理、汇总和删改,按照教会法、法律渊源、高级官吏职务、私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内容,编订成章节,按敕令颁布的时间顺序加以排列,注明皇帝的姓名,形成的法典 12 卷(保存下来 9 卷),这就是《查士丁尼法典》。2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2)《法学阶梯》(又称《查士丁尼法学总论》)。这是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在以前编定的在教学中使用的教材,查士丁尼令人以其为蓝本重新进行编订,基本上未作大的变动,只是将“侵权行为之债”移到“诉讼篇”中,按“人法”、“物法”、“诉讼法”的顺序,分章节编排,共 4 卷,作为罗马法的钦定教科书,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材,同样具有法律效力。(3)《学说汇纂》(又译《法学汇编》),于 530~533 年编成。它收集了 40 名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著作,按学说、法律解答、分门别类的汇集整理、摘录,删去其中相互矛盾、不合时宜的内容而编订成书,分成章节,标明当时在位皇帝的名字、作者名字和书名,全书共 50 卷,年底颁布施行,具有法律效力。(4)《查士丁尼新律》,公元 565 年编定,汇集了查士丁尼皇帝在公元 534 年以后的敕令,保存下来的共124 令,内容多属公法、行政法范畴,称之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到公元 12 世纪时,被统称为《国法大全》,也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国法大全》的编定成功,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可靠资料,这一编定的成果,也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善的阶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