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刍议
发布时间:2023-06-07 09:06:31浏览次数:31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刍议摘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外金融机构不断的加入我国的金融市场,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亟待完善。本文从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出发,在分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所面临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贯彻的原则及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关键词:金融监管 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 金融机构一、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来看,实行的是以单一制为特点的金融监管方式。该监管方式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实施监管。在这种单一制的监管的同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我国的银行业进行单独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业进行单独监管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单独监管。在这种单一制的监管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是宏观调控与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负责的是具体落实 。从这种监管模式来看,虽然表面上来看监管体制本身世健全,但是该监管体制所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制度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即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金融监管问题较多。正是从这个层面出发,我国应不断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法律体系不健全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来看,涉及到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等,从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本身内容来看,都对相应的金融监管作出了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中普遍存在着原则性的规范较多,而操作性和执行性方面的规范则较少,导致法律在操作性与执行上效果较差,同时所规定的监管制度的内容落后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就是说监管内容相对来说已经不适应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对一些新出现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业务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一些与此相关的政策在落实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都影响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用的发挥。(二)、金融监管有效性亟待加强从上文的金融监管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的是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与此同时我国的金融机构自身也在实施着内部控制等诸多方式的自律监督。但我国的金融监管由于历史的原因受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较深,尤其是一些非市场的干扰因素还仍旧存在。导致在实际的金融监管工作中工作的有效性较低,在金融监管中还存在着真空监管与重复监管的实际问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能力要求更高,如何将
有限的金融监管资源的作用发挥最大的效用,而这些都离不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三)、分业监管存在的问题从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采用的是金融分业监管的方式,这种监管方式的优点是在金融监管方面存着专业化的特点,专业化的方式有着一定的优势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在金融统一监管方面。由于三个分业监管机构有着不同的监管目标与指标体系,同时在操作方式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这使得监管结论和监管范围存着一定的弊端。同时分业监管模式在金融监管方面所付出的成本较高,分业监管机构从自身管理的角度对金融机构作出相应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由于不能全局考虑而导致对金融领域的限制,也会导致金融领域出现不被监管的领域。(四)、金融机构本身的自律监管亟待加强从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的层面来看,进行自律监管是其抵抗外来金融风险的关键因素。从我国的金融监管实际情况来看,主要以外部监管为主要监管对象,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力度有限。从这个层面来说,金融机构本身的自律监管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来说变得非常重要。尤其是随着金融环境动态变化性的不断增强,金融机构仅仅依靠外部的金融监管难以在满足金融市场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也就是说,金融机构自身的自律监管的加强也影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内容之一。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一)、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贯彻的原则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来看,由于金融市场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贯彻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公开监管及公正监管的原则。依法监管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核心与基础 ,适度监管、公开监管及公正监管原则是确保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目标实现的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来看,需要通过不同的制度来确保金融监管目的的实现。具体包括一些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议:(一)、设置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从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出,要想解决分业监管所存在的弊端,需要通过设置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该监管机构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应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确定。所设置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应以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程序配合分业管理体制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完成对金融的监管。该统一金融机构负责的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对分业金融监管涉及的交叉或者真空问题进行协调与管理。(二)、应不断的完善金融风险预警由于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组成因素,因而由于金融创新所导致的金融风险给金融带来
的破坏是必须得到关注的。也就是说从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层面来说,应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即应确立金融机构与金融风险相关的金融资料上报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系统、区域金融预警系统及金融机构自身的金融预警系统。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国际间在金融风险方面的协作。(三)、确立金融风险预测评估制度对于金融机构所推出的金融产品应当从潜在风险、经济破坏力及防范风险措施等层面出发,从法律的层面确立金融风险预测评估制度。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层面,在金融新产品投入试产前,金融监管者与金融产品的生产者都应依法履行监管业务,通过金融风险预测评估制度,有效的化解存在的金融风险。(四)、确立金融监管失职追求制度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法律的方式确立对监管失职者的惩罚制度,对在金融监管中失职的监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在必要时对失职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对由于监管人员失职所导致的金融损失依法提请国家赔偿。综上所述,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化的动态工程,伴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的发展,影响金融业发展的因素呈复杂化、多元化及多样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不断的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才能促进我国的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参考文献:[1] 段旭伟,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设想[ J].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06):63 - 65[2] 贺君.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J]. 金卡工程 2009,(04) :119 - 120[3] 王宝杰. 国际化视野下的中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及其完善[J]. 理论前沿,2009,(04) :20 - 22[4] 张珂佼.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J].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 :75 -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