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0409]《司法文书》答案
发布时间:2023-07-11 11:07:26浏览次数:50西南大学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课程名称【编号】:司法文书【0409】 A 卷考试类别:大作业 满分:100 分一、大作业题目阅读材料,请在(一)至(五)中任选两题撰写法律文书: 姜某系塑料家居日用品设计师。警方在其仓库中查获了 3000 件他所研发生产的高压通厕器握把。该握把具有外观设计专利。经公安机关鉴定,这些由塑料片组装的握把被认定为枪支散件。(一)假定你为本案侦查人员,撰写一份起诉意见书。(二)假定你为本案检察官,撰写一份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三)假定你为本案辩护律师,撰写一份辩护词。(四)假定你为本案一审法官,撰写一份判决书。(五)假定你为本案受邀专家,撰写一份法律意见书。说明:材料和题干未提供的信息可合理添加;每小题均为 50 分。 二、大作业要求1.须遵循司法文书格式;2.作答前请写明自己选择的题目及编号;3.字数不限,但以能实现文书目的为宜;4.字体、排版属加分项目,请遵循法定标准【如:《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或通行标准。(一)假定你为本案侦查人员,撰写一份起诉意见书。安徽省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皖公刑诉字〔2021〕第 45 号犯罪嫌疑人:姜某平,男,1989 年 2 月 14 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弋阳县,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于 2021 年 4 月 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抓获,4 月 25 日被刑事拘留,6 月 1 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姜某平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案,经本局自2021 年 4 月 20 日至 2021 年 7 月 25 日的预审和调查,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被告人姜某平于 2020 年 1 月期间通过购物网站出售塑料片组装的握把,即“快排”枪支零部件,可组装成气枪。2020 年 5 月 9 日民警在姜某平位于安庆市陈村南涌三发横路一巷 4 号仓库中查获了 3000 件他所研发生产的塑料片组装的握把。经鉴定,上述 3000 件由塑料片组装的握把被认定为枪支散件。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姜某平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1 -
此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2021 年 7 月 25 日附:1.本案卷宗卷页。2.被告人供述及指认笔录。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5. 枪支、弹药检验报告。(二)假定你为本案检察官,撰写一份起诉书。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皖检刑诉〔2021〕第 136 号被告人:姜某平,男,1989 年 2 月 14 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弋阳县,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抓获,4 月 25 日被刑事拘留,6 月 1 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本案由安徽省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平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1 年 7 月 25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1 年 7 月 25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姜某平于 2020 年 1 月期间通过购物网站出售塑料片组装的握把,即“快排”枪支零部件,可组装成气枪。2020 年 5 月 9 日民警在姜某平位于安庆市陈村南涌三发横路一巷 4 号仓库中查获了3000 件他所研发生产的塑料片组装的握把。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姜某平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枪支、弹药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等。经依法审查查明: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姜某平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非军用枪支零件 3000 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安徽省人民法院检察员:王庆成 刘志杰 2021 年 7 月 31 日(院印)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2、证据目录。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