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12 09:01:27浏览次数:18
  1. 概述   供水单位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卫健委负责全国饮用水监督,县级卫健委负责本区域监督。  建设部主管城市饮用水管理,县以上政府负责本区域饮用水管理。  2.卫生管理  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不含病原微生物,化学,放射性物质,水感官好,消毒过,水质符合标准  饮用水供水单位管理  卫生许可:县卫生行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有效期 4 年 ,有效期满前 6 个月 申请换新证  供水工程建设的审核.验收要建设联合卫生部门进行。  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专人管理,进行日常性检验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体检合格上岗,每年一次健康检查。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设水源保护区,严禁修建任何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等  饮用水污染报告  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 卫生监督   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国家实行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饮用水污染及处理  若发现水污染时可责令供水单位停水  4.法律责任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①水源区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②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③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④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⑤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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