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3-05-15 09:05:14浏览次数:53
试析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的原则摘要:商业银行发展至今,其业务范围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商业银行的业务不但不仅仅集中于吸收存款、发放短期自偿性贷款和办理转账结算等传统业务以及围绕传统业务开展,而且也融通长期的固定资金,直接投资于新兴企业,还有诸如保管箱业务等。商业银行将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关键词:商业银行 业务往来 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 (二)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或退出市场。 (四)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除以上原则外,还应当遵守:严格贷款资信审查,实施担保,保障贷款按期收回的原则;守法经营的原则;;公平竞争的原则;4.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原则。二、商业银行进行与客户业务往来应遵循的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条所规定的原则即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进行业务活动是民事法律行为,商业银行在进行业务往来时理应遵守民法及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往来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为客户。所说的业务往来包括存款、贷款、转账、通过银行交款以及其他与商业银行进行各种活动的行为。 “平等”指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在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中“平等”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与客户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双方各自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不允许一方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不得以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签订不平等的合同;二是双方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允许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三是双方享受同样的法律保护,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特权的现象存在。“自愿”即自己愿意,当事人在与商业银行业务往来时完全受自己意志的支配,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左右。这里主要指客户在与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往来时,设立、变更、终止其之间的业务关系,完全出自双方自己的意愿,不受他人的干涉。凡是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不平等情况下进行的业务行为都属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行为。“公平”指合情合理或说公平合理,处理事务以同一个标准和尺度,不倾斜于哪一方。商业银行与客户在业务往来中,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上要对等、合理,不能失当。“诚实信用”的基本含义是指诚实守信用,遵守商业道德,不欺骗对方。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中,要以诚信为本,忠实、守信、善意地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如实告知对方应当知晓的情况,不得欺瞒对方。三、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为什么要遵循平等、公平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商业银行在《公司法》中被视为公司,它是经营金融业务的特殊的公司。除依《商业银行法》规定可以经营金融业务外,商业银行同其他公司一样都是企业法人,在法律地位上同任何一个客户一样,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既然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地位严等,则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就不能享有任何特权,而应与合同的对方完全平等。尽管商业银行控制着巨大的金融资产,在经济实力上可能高于普通的小公司和弱小的个人存款人,但在法律地位上他们是完全平等的,商业银行不能因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享有凌驾于客户之上的权利。为此,商业银行和客户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商业银行违反规定压单或压票,也不得违反规定退票。另外,法律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在营业时间停止营业或擅自缩短营业时间;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抵押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条件等。四、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怎样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自主与自由协商达成协议的主观态度和行为过程。自愿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要遵循这一原则。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自愿原则具体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在金融交往过程中都要保持自主 ,双方签署的金融合同应当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没有任何胁迫或欺骗等情节。商业银行在办理储蓄业务时,要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存款自愿,是指参加储蓄必须出于存款人的自愿,即参不参加储蓄、存哪一种储蓄、存多少钱、什么时侯存、存多长时间、存在哪一个储蓄机构,都应由储户自己选择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加以于涉。银行可以宣传,但不能强迫群众去存款。取款自由,是指储户享有按照银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 定支取存款的自由。储户要求取款时,在其存款金额内无论什么时候取、提取多少,均由储户自己决定,银行必须照章支付,不得喜存厌取,故意刁难。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银行与借款人也要自愿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五、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为什么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要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其应当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要求,已成为一切市场参与者的基本行为准则。商业银行从事大量的信用业务,要求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诚信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忠实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不能欺诈蒙骗客户,不能损畜客户的利益。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明确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内容十分重要。因为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处于一种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属于超级经济巨人,过去还被赋予许多行政管理权,扭曲了其与客户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这些都容易使其在与客户的往来中滥用优势,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所以明确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使其恪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对于规范金融秩序、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结束语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与 客户业务往来的原则,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参考文献〔1〕许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2〕任远;《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科学出版社 2009-02 112-136 页〔3〕欧阳清; 《中国商业银行深化改革与管理创新研究》2008 年 04 期〔4〕唐清利; 《商业银行运行中的法律漏洞及其弥补》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 年 04 期 73-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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