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3-06-15 15:06:32浏览次数:61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在中国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但长期以来,宪法缺少与其地位相对应的权威和尊严,究其原因主要是宪法贯彻落实不到位,宪法的实施缺少监督,违反宪法的行为缺少责任追究和惩戒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建设法治中国,必须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关键词:宪法督查;不足;完善制度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一)宪法监督主体虚置我国宪法监督的法定主体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由于全国人大采取定期开会的议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又比较繁杂,二者并不能在实践中直接行使宪法监督职权,无法承担起具体的日常审查工作。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宪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工作机构共同承担。但宪法监督是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缺乏宪法专责机构的情形下,多个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内部工作机构的共同参与导致产生“九龙治水”的局面,这不仅降低了宪法监督的水准,混乱了合宪性审查的标准,而且会因审查程序复杂冗长造成审查
效率的低下。(二)宪法监督对象不明确首先,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全国人大所制定法律的宪法监督机制。宪法和《立法法》规定,一切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同时还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抵触宪法的法律予以撤销;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与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使撤销权 。但对于全国人大所制定法律的宪法监督机制并没有设计,虽然其可以通过内部监督的方式来进行合宪审查,但又陷入了自我监督的困境。其次,对国家机关除立法行为外的其他行为的宪法监督存在设计漏洞。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混淆。合宪、合法、合理不分导致宪法监督的客体出现模糊、不明确的状况,增大了宪法监督制度实施的难度。(三)宪法监督程序不完善首先,如前所述,对国家机关其他行为(除立法行为之外的行为)的宪法监督程序没有进行具体化的法律规定,导致宪法监督蜕化为单纯的“文件”监督,对国家机关行为(除立法行为之外的行为)的监督成为盲区。其次,五大特定主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违宪审查的程序设计不完善。《立法法》第 99 条规定了国务院等五大主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违宪审查请求的制度设计,但并未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未对提请启动要求和提请程序等作出衔接性的规定,导致五大主体提请动力不足,使该条款成为无人问津的“僵尸条款”,至今尚未启用过。再次,五大特定主体之外的机构、组织和公民提起违宪审查诉求渠道不畅。社会组织和公民有着较高的提请诉求 ,
但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提起的要求、具体程序、信息反馈公开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许多社会组织和公民提起的审查诉求或石沉大海,或仅将相关办理结果通知提请人而未予公开,这不仅影响到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宪法监督的热情,也不利于宪法监督权威的树立,更不利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再次,确立规范性法律文件、司法解释备案审查程序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议,在性质上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法规属性,对外效力存疑。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遵循了现行宪法监督制度确立的理念宪法监督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还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在现代国家之中,宪法监督权的归属决定着一国的政体属性,是国家权力分配运转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现行宪法颁布以来,我国立法逐步确立起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审查制的宪法监督模式,确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主体地位。但鉴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有效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现实,如何对宪法监督主体进行改革从而激活宪法监督制度成为学术界争论的一大热点。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和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代行其部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设置与它们平行的宪法委员会将超越现行宪法的规定,重塑国家权力关系配置,破坏现行政治体制的稳定。而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即完全符合现行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等的规定,未对宪法和现行政治体制产生重大触动,有利于宪法监督制度的
有序推进和逐步完善;同时,又进一步确立和巩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主体地位,是在原有宪法监督制度之上进行的完善,保障了宪法监督制度改革的连续性。(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明确了宪法监督的专责机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中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这一立法形式将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等宪法监督职权授权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行使,重构了我国宪法监督权力结构格局。据此可以判断,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的宪法监督职能将主要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实施。原先分散在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内设工作机构中的宪法监督职责统一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行使,不仅改变了我国宪法监督领域“公地悲剧”局面的延续,而且有利于宪法监督标准的统一和宪法监督效率的提高。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职能的合一,强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权能,改变了原有宪法监督主体虚置的状况,有助于将宪法监督真正地落到实处。(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完善了宪法监督的对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可以实现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法律的宪法监督。根据宪法、《立法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等机构承担着对低位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职能。因此法规、条例和规章等下位法可在合法性审查制度中得到保障,所以宪法监督的重点应是法律。但如前所述,当前全国人大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却是宪法监督的盲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之后,这种困局有望得到缓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不直接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是全国人大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仅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相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三、总结综上所述,我国逐步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并不断完善。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宪政思想的渐入人心,宪法监督的专门化改革呼声日益高涨。只有改革才能与时俱进,宪法监督制度同样需要不断健全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回应人民期盼改革的热切愿望。参考文献:[1] 韩大元.宪法与社会共识:从宪法统治到宪法治理[J].宪法学、行政法学,2013(3).[2] 范进学.宪法价值共识与宪法实施[J].法学论坛,2013(1).[3] 韩秀义.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相一在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J].宪法学、行政法学,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