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0490] 公司法学答案

发布时间:2023-10-26 15:10:08浏览次数:9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 网教 专业: 法律事务 课程名称【编号】: 公司法学【0490】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一、简答题(每题 15 分,任选三题,共 45 分)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①发起设立。亦称认股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方式。②募集设立。又称招股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方式。《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 35%,其余 65%应向社会公开募集。2.简述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公司作为经营性组织为了营利参与经济活动,享有广泛的权利,那么同时它也承担行使权利过程中产生的义务和风险。 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的要求。同时公司又只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只能以其自身拥 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的独立责任是其独立人格的标志,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中体现。公司财产责任的 独立要从多个角度切入,一是公司与股东之产的关系;二是公司与公司工作人员的;三是公司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的 关系。故,本题要点如下: 公司的独立责任至少包括三方面的独立: ①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②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 ③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3.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根据和适用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该制度的产生,(1)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追求。(2),这一制度的确立和适用极大地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3),从经济活动总体上看,该制度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的立法原意,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2)只对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否认;(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将维护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必须的、有益的补充,使公司、股东、第三者在相互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维护和完善。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二是对应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损害的债权人;(2)行为要件: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事实和行为;(3)结果要件:有损害的事实的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4.简述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二、问答题(每题 25 分,任选一题)1.公司章程的效力有哪些表现?2.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违约责任的性质与内容是什么?性质: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不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对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追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有:1. 追缴出资。即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追缴,股东如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请求强制履行。追缴出资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它常用于非货币出资的情形。2. 催告失权。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此种失权是当然失权,已失权之认股人即使其后交纳了股款,也不能恢复其地位,因而有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作用。3. 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由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消、解散的情况下,违约的股东应向其他守约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的一种救济方式,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公司或其他守约股东仍可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论述题(30 分)试论述股东资格的限制。答: 一、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发起人的禁止; (2)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二、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1)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2)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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