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3 10:06:50浏览次数:50
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摘要:我国历来就是一个易发自然灾害的国家。而近年来重大自然灾害相继发生,使我国人民群众遭受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阻碍,使社会陷入暂时的不稳定状态。在应对巨灾造成的重大损失时,相对我国传统的应对巨灾的措施来说,巨灾保险显然发挥更为出色。巨灾的发生,往往会造成单凭个人力量无法面对的损失,而巨灾保险正是应对这种重大灾害造成的个人和社会难以承担的巨大风险的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对减少参保人受到的损失,帮助其脱离困境,尽快实现灾后重建,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关键词:巨灾;巨灾保险;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一、巨灾保险的法律定性(一)巨灾保险的界定1.巨灾的界定研究巨灾保险的法律性质,首先要清楚知道巨灾和巨灾保险的定义。概念是一种思维产物,能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研究巨灾保险应当从概念的界定开始,这是我们进行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础,不能明确概念,就难以再对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其他的理论研究工作肯定无法开展,对于实务中的具体操作当然也会造成一定影响。而要明确巨灾保险的定义,首先必须弄清何为"巨灾"。这是因为从最基本的文义解释上看,"巨灾保险"和"巨灾"联系紧密,弄清楚了何为"巨灾",也就可以顺其自然地得出巨灾保险的定义。所谓"巨灾"是指无法预料、不可避免并具有突发性的会给人类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特殊风险。2.巨灾保险的界定巨灾保险,即是对无法预料、不能避免并具有突发性的会给人类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各种重大风险进行风险分散的一种保险,其根本目的是使受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得到相应的保障,扫平经济发展的障碍,恢复原有的社会秩序。巨灾保险所承保的对象是巨灾巨灾保险既然称为保险,当然与普通商业保险存在着相同点,但是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巨灾保险所承保的对象是巨灾, ,巨灾保险就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普通商业保险承保的只是普通的小灾难、小风险。通常来说,巨灾保险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资金除了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外,通常还包括国家财政给予的大力支持,国家财政除了直接拨款以外,还会对巨灾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予以财政支持,而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的保费,一般没有来自于国家财政的支持,基本上是自负盈亏。一旦巨灾发生,承保巨灾的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往往比普通商业保险要更为重大,这是由巨灾的特性决定的。巨灾保险是为了保障受灾地区民众的基本生活,提供的是最基本的保障,使其能迅速地从灾害的侵袭中恢复过来,而不是为了补偿其在巨灾中受到的一切损失。 商业保险是为了尽可能弥补投保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其赔偿力度通常大于巨灾保险。当巨灾风险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保险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甚至于破产,而商业保险一般情况下则不会造成这样的状况发生。二、巨灾保险的投保(一)巨灾保险的投保方式1.境外巨灾保险的投保方式在国外,根据各国的具体国情,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实践情况各有不同。例如,在英国,由于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所以其洪水保险完全由保险公司运作,由保险公司承保并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政府并未参与其中。政府的主要责任只是加强防灾减灾工程的建设以及向保险公司提供气象资料、灾害的预报等 。普通居民和小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投保洪水保险,也可自由选择向哪家商业保险公司来投保,而保险公司也是自愿选择在居民和企业的财产保单的承保责任中加入洪水风险责任业务,国家法律并未强制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向居民和企业办理洪水保险业务,但是未投保的个人与企业在发生洪水灾害后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然而在美国,根据巨灾的不同情况,政府规定了不同的投保方式。首先,由于美国地理情况复杂,加州地区经常发生地震,因此政府法律强制规定保险公司在出售保险时必须向民众提供有关的地震保险业务,但是对于居民是否投保则是采取自愿原则,政府并不给予任何强制。保险公司有义务向购买住宅保险的投保人告知地震保险的相关信息,并征求其意见,看其愿不愿意投保地震保险,如果投保人在 30日内都不作出回应,那么就认为其拒绝投保,也就是说地震保险的投保要以居民的积极选择为要件,不存在默认的情况。2. 确立巨灾保险投保方式的依据聚在保险不同投保方式,归根到底是由各国不同的国情所决定。对于完全自愿型的投保方式,则只能在国民保险意识强、保险与再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施行。而对于绝大多数国家来说,通常都不具备这样良好的条件,或者是公民保险意识薄弱,或者是本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又需要保证巨灾保险的参保率,那么他们就会选择部分强制或者是完全强制的投保方式。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无论是公民保险意识还是国家保险市场都很薄弱,发展存在问题,但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发生的巨灾并不会因此而减少,国家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分散巨灾带来的损失。因此,强制投保方式被很多国家采取。任何事物都有两面,强制投保虽然有助于保证高参保率,但是也会在无形中增加广大居民或企业的经济负担,使有些经济上不富裕的人承受较大的压力,从而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不甘愿参加巨灾保险,这样会导致许多的社会矛盾。3.我国巨灾保险投保方式的选择在构建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时,对于巨灾保险的投保方式应该是采取强制保险还是自愿保险,还是将二者结合起来的形式,应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所面对的基本国情是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管理 水平和技术水平都比较低,并且保险业的覆盖面也不广。在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几次巨灾中保险的赔付率非常低,对于巨灾中的损失,保险方面的赔付金额完全是杯水车薪。保险业在弥补巨灾造成重大损失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鉴于我国保险市场不发达,民众投保意识不强的现状,我国的巨灾保险应采用专门规定一种巨灾保险品种的方式,若采用附加于普通财产保险之上的方式,因为我国投保普通财产保险的人并不是很多,这样做不能保证巨灾保险的参保率,不利于分散巨灾带来的风险,若采用将巨灾风险纳入标准保险范围的方式,因为我国保险业才刚刚起步,并不是很发达,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而且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民众的保险意识也比较薄弱,这些因素导致在我国采取这种方式并不具有可行性。综合以上分析,我国应专门开发针对巨灾保险的产品。先可以对某一种巨灾风险规定一种保险产品,可以考虑从发生可能性很高的地震和洪水灾害开始。(二)巨灾保险的承保主体1.确立巨灾保险承保主体的依据根据各国的情况,对于作为提供巨灾保险的一方,各国在承保主体方面各有不同。有的是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如英国的洪水保险完全由私营保险公司来承保,最终的赔偿责任也由保险公司承担,政府不参与其中。有的是政府承保,政府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如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保险公司只是代政府出售洪水保险,并不对投保人承担相关的保险责任,仅仅只是通过出售洪水保险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当洪水灾害发生时,履行办理保险理赔和代为塾付保险金的义务,最终的保险赔付责任还是由美国政府来承担。还有的是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按照一定的协议规定各自的责任,当发生巨灾需要赔偿时,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但当赔偿金超过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时,超过部分则由政府予以赔偿,政府是最后的保险人。2.我国巨灾保险承保主体的选择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保险市场不发达的国家来说,采取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的方式似乎更为可取,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实力较弱的弊端,也可以防止单纯依靠政府力量给财政带来过大压力的问题的出现,将政府力量和保险公司的作用很好地结合起来。具体说来,就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承保巨灾保险,而且要选择资金实力雄厚,经营范围广泛的保险公司来承保,并对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进行相应的限制,当巨灾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超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时,则由政府作为最后保证人,承担最后的赔付责任,即以国家财政作为最后的担保,这样才能保证巨灾保险能够得到最终的赔付,减少发生赔付不能的可能性。三、巨灾保险的承保(一)巨灾保险的承保主体巨灾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保险,风险很大,仅仅依靠保险公司的力量是难以开展起来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也难以建立,此时则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政策上的支持。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保险市场不发达的国 家来说,采取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的方式似乎更为可取,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实力较弱的弊端,也可以防止单纯依靠政府力量给财政带来过大压力的问题的出现,将政府力量和保险公司的作用很好地结合起来。具体说来,就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承保巨灾保险,而且要选择资金实力雄厚,经营范围广泛的保险公司来承保,并对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进行相应的限制,当巨灾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超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时,则由政府作为最后保证人,承担最后的赔付责任,即以国家财政作为最后的担保,这样才能保证巨灾保险能够得到最终的赔付,减少发生赔付不能的可能性。(二)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任何制度的建设离不开一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时,要考虑到,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而保险业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正是在这一形势下,社会各界要求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人为灾害也时有发生,因为社会中还是存在一些不利于社会安定和团结的因素,我们必须要防患于未然,不能总是在事故发生后,才去讨论如何解决问题,事后的救济显然没有事前的防范更有意义。考虑到我国保险业并不发达,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能不会太顺利,相对于自然灾害来说,人为灾害发生的次数较少,而且涉及的范围通常也较小。因此,我们可以先将自然灾害作为承保范围,首先可以针对发生犹为频繁的地震和洪水进行试点,待这一制度逐渐完善之后,再逐步扩大其承保范围,使得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防灾减灾,分散风险的作用。四、参考文献〔1〕佘伯明:《国外巨灾保险模式分析与我国巨灾保险体系构建》[J],《生产力研究》,2009 年第13 期.〔2〕付强,孙仁宏:《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国际经验与借鉴》[J],《理论与现代化》,2011 年第 1 期.〔3〕史本叶,孙黎:《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及其借鉴》[J],《商业研究》,2011 年第 9 期.〔4〕张承惠,田辉:《土耳其和法国的巨灾保险制度》[J],《防灾博览》,2011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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