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3-09-04 14:09:30浏览次数:51开题报告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体现,也是推进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农民工作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必然产物,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推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存在着就业权不平等、社会保障缺乏、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民主政治权利被漠视等诸多问题。因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一、 研究的重点内容对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进行研究,期望为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设尽一点微薄之力。二、 进度计划预计用 10 周完成毕业论文,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 1 周:查找资料,初步确定论文题目; 第 2 周:与老师商讨,确定论文题目; 第 3-4 周:根据论文题目和老师意见进一步查找材料;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农民工权益的现状农民工是传统的户籍制度与自由的市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他们户籍身份是农民。职业身份是工人,这种特殊的身份使得农民工虽然进入了城市,但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和主流生活。近年来,农民工合法权益被肆意侵犯的事件屡见报道,农民工权益状况可见一斑。1.就业权利不平等由于农民工自身素质普遍比城市居民要低,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中,只能处于较低层次,从事一些城市居民不愿干的“脏、累、粗、危”的工作,而且近年来,随着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许多城市出于就业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同时对城镇下岗职工则给予照顾、优惠政策。因此,农民工即使就业,由于户口、身份的限制,也大多从事一些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低、福利缺失的行业,而且面临着随时被解雇的命运,就业极不稳定。2.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要求改善劳动条件,10
以使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等事件时有发生。例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多次报道南方一些城市的外资企业因不注意劳动保护而发生了农民工累死车间,农民工集体中毒等事件。3.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的缺失据统计,农民工参加 社会保险各险 种的参保率都在 10%以下,75.2%的农民工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此外,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它几个险种。4.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治疗和赔偿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事实上,工伤保险是目前唯一对农民工没有制度和政策保障的保障项目。据 农业 部 2005 年 快 速 调 查 , 目 前 农 民 工 工 伤 保险 的 参 保率 仅 为12.9%, 这样一来,农民工将面临巨大劳动安全风险,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身心都将受到严重伤害。11
5.医疗、养老等保险制度的空缺劳动保障部调查表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 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 14%左右。由于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健全,农民工生病时,因为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只能硬挺,或者到私人诊所看病,生命健康都无法得到保障。6.民主政治权益难以实现我国农民工权益遭受侵犯,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缺失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虽然现行法律体系中间接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不在少数,但缺乏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地位做出直接而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上,农民工权益实际上处于日益被边缘化的法律主体地位,在执法层面上,“行政不作为”也是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不断升级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对于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二)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传统的自然经济造就了城乡及乡村各村落之间的相互隔离。改12
革开放前的新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不仅没有根本改变传统的隔离局面,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政策反而扩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实质上是经济规律作用下的城乡平衡。从条件差的农村流出的农民工,面对城市良好的生活公共设施和相对务农要高的工资待遇,即使在城市受到低于城市居民的差别待遇,也不会放弃打工机会回乡务农。因此,农民工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集聚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现代农业劳动率大大提高,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使农村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2.政策性因素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在保护企事业单位利益与农民工权益之间有失偏颇,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不力。目前一些政府过于追求 GDP增长,追求政绩,热衷于为资本服务,淡漠于为民众谋利,监督和保护农民工权益不够。并且我国社会和政府一直认为农民工进城就业是个人的短期行为,因此,他们在对待农民工的问题上,忽视他们给当地经济和整个社会起积极作用的一面,夸大他们的消极作用,只注意到农民工13
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所以,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缺失有政府的责任,政府的制度、政策、措施带动了受损的速度和范围。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制定各种政策措施来限制、排斥农民工进城就业,采取清退、收费和行业限制的办法。3.社会环境因素不良或狭隘的市民文化,加剧了对农民工的排斥,城市居民始终对农民工抱有偏见,歧视的阴影总是笼罩在农民工身上。农民工虽然来自农村,但融入城市的欲望非常强烈,他们希望能够与城市居民平等地生活在一起,并共同建设和创造城市的未来。农民工由于自身素质的局限,本身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点,这是任何一个群体都难以避免的。但是,城市居民主要是部分教育程度相对低的居民,对自身群体中的弱点往往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而对农民工却非常苛刻。城市居民不愿意农民工融入他们的群体之中。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工在一定领域内、一定程度上与他们形成了竞争,产生了利害关系。另一方面是由于城市居民被计划经济培养的似乎是天生的优越感不容农民工来冲击。由此在部分城市居民中形成了一种狭隘的畸形的文化心理。在他们的心目中,农民工是外来户,是二等公民。农民工的生活方式、生活心理,乃至方言常常会被所谓城里人讥笑和嘲弄。这种不健康的文化心理,纵容了城市14
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4.农民工文化素质的原因中国的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至今基本上仍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长期在一个地方或者同一个单位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利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被他们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三、国外类似“农民工”群体权益法律保障制度 (一)户籍管理制度在日本,人口流动完全自由,日本《宪法》规定其国民享有迁徙的自由。日本实行典型的“户籍随人走”的制度,但办理户口登记有一套严格的法律规定。国民再搬出之前需要先到当地政府办理住民票迁出证明,搬入新住址后,国民必须在 14 天之内携带迁出证明、国民健康保险证明等到新住政府办理迁入登记,登记之后,原来的户籍材料就会自然变更。近来,日本又出台了“住民基本情况网络登记制度”,每个居15
民有一个登录号,行政部门通过登录号可以找到每个居民的住址、电话等基本情况。日本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于我国改革积重难返的现有户籍制度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法国的户籍管理工作既有它严格的一面,也具有相当随意性的一面。严格之处体现在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他的出生年月、性别、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便记录在案。户籍管理的随意性则体现在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要本人愿意,到哪儿扎根都没有人拦着。当然, 法国自由的人口流动政策是以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坚实基础的。法国的医疗保险、失业救济等实行全国联网。(二)失业救济制度英国工业革命时工人阶级的贫困状态最为典型,工厂工人的条件差,工作时间长,工资低,住房条件恶劣,工厂大量使用童工和女工,贫困问题异常尖锐。为防止饥民暴动,资产阶级沿用伊丽莎白一世颁布的济贫法,对在饥饿线上挣扎的贫民实施救济。1795 年,伯克郡治安法官制定斯品汗姆兰制度,规定给劳动贫民救助的金额随面包价格浮动,并允许在济贫院外实施救济。1948 年,英国通过并实施了《国民救助16
法》,规定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太低的英国居民,可以领取国民救助金。对于收入低和易失业的农民工来说,这极大保障了他们的正常生活。1976 年该法修订为《补充救助法》,对救助对象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凡是 16 岁以上的英国居民,收入来源不足以满足最低生活需要者,都可申请社会救助。在 19 世纪的德国,大量农民进入城市,成为产业工人。随后,周期性经济危机爆发,大量工人失业,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德国城市中出现自 发援 助和照料穷人的活 动,以使 穷人得到最低 生活 保障1855 年《穷人权利法规》生效,根据该法规每个地区依据居民人员,对贫困居民实行生活补贴。1927 年颁布的《职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规定,全体工人和职员,包括农民工都必须义务参加失业保险,从而历史性地在法的高度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内。对于一向奉行“小政府,大社会”的美国而言,真正为农民、工人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要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在这场危机下,1500—1700 万失业工人和 1100 万户农民不断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国家提供面向失业者、贫困者的保障。1935 年,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社会救助色彩的法典《社会保障法》。17
(三)医疗与工伤保险制度在西方社会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镇,原有的城镇公共卫生系统根本无力承担重任。此外,由于农村劳动力一般从事高危行业工作,事故发生频繁,又得不到合理保障,造成社会动荡。19 世纪中期,资产阶级政权开始意识医疗、工伤保障的继续缺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的伤害,他们开始逐步通过立法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在英国,1817 年通过《地方政府法》,成立地方政府部,立即着手对全国各地的公共卫生状况进行视察。1848 年通过《公共卫生法》,建立中央卫生局,并授权地方成立卫生局。1866 年的《卫生法》要求地方当局采取行动,向包括农民工的全部居民供应适合饮用的水,提供清运垃圾和排污的服务。1897 年,英国议会通过《工人赔偿法》,规定在某些工作危险较大的特定行业,雇主应对因工伤或丧失工作能力者给予 赔偿,随 后政府又 将该 法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农业和其它 行业1948 年,建立国家保健服务制度,对包括农民工的全国居民实行免费医疗保健服务。在德国,1883 年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疾病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 2/3,雇员负担 1/3。保险金的征收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体现了高收入者所18
得向低收入者所得的转移,无论收入多少都能得到治疗,这一点特别适合农村劳动力收入低的特点。此外,只要农民工一个人参保,他的配偶和子女可不付保险费而同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过多次调整,现在对于月收入低于 610 马克的工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德国现行的医疗保险为义务性的医疗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农村劳动力的所有工人,不论其收入多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对于工伤保险,德国规定包括农村劳动力的所有雇工、职员、部分自主经营者(农民)都必须参加这项保险。(四)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一些国家实行针对包括农民工的全国养老保险制度。如德国 1889 年颁布《残疾和老年养老保险法》,在农民养老辅助保险里面规定,所有没有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都必须参加这种保险。此外,在义务性养老保险里面,将包含农民工的全部工人纳入工人养老保险里面。在英国,以福利型养老保险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英国政府建立了“老年年金”,在这一制度下,包括农民劳动力的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这种养老金与公民的身份、职业、在职19
第 5 周:完成开提报告及论文大纲交老师批阅; 第 6 周:依据论文大纲完成论文一稿交老师批阅; 第 7 周:完成论文二稿交老师批阅; 第 8 周:完成论文三稿再交老师批阅; 第 9 周:完成相关论文简介、答辩提纲等; 第 10 周:最后修整,定稿打印。三、 指导教师意见指导教师:年 月 日2
时的工资水平、缴费(税)年限无关,所需资金完全来源于政府税收。(五)住房与教育制度西方国家还有住房补贴,在德国根据《联邦住宅补贴法》规定,凡是收入不足以租住适当面积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住房补贴。这点对于收入少,开支大的农民工而言,无疑雪中送炭。英国 1868 年颁布的《工人住房法》,授权市议会处理贫民窟问题。 1909 年颁布《住房和城市规划法》,要求“把所有居住区从野兽般的丑态中解救出来”。西方国家在教育领域对包括农民工的失业工人进行保障,注重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如今,英美等国已将失业人口的职业培训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如美国的《人力开发与培训法》、《就业机会法》、《就业培训合作法》、《再就业法案》等,要求全社会重视并支持职业培训。在瑞典,失业培训不仅是免费的,参加者还可得到一笔失业救济金的培训补助。瑞典的年度研究报告显示,大多数参加者自始至终完成了培训,其中约 65%的经过专门培训的人,6 个月内在公开的市场上找到了工作。在德国,1903 年颁布的《童工法》明文规定:6-14 岁的青少年必须接受最基本的义务教育,然后才能进工厂就业。此外,政府创办职业学校,发展职业教育,德国的职业教育历史悠久,早在工业化以前就20
迅速发展。为了适应现代工业生产和服务业的需要,德国各大企业都十分注重职业培训,加强对徒工的技术学习和训练。四、完善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改变传统户籍制度改革我国的户籍制度,必须要赋予公民迁徙自由。在当代,世界各国宪法都普遍赋予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全世界仅中国、朝鲜和贝宁三个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因此,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消除对农民工,更广义的是农村人口的各种歧视,使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在制度改革中,主要是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中的户籍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使农民工真正实现从农民到工人,从农村到城市,从农民到市民的彻底转换,消除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的制度性障碍,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创造平等的制度环境,在就业、社会保障和子女的受教育方面给予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并实行统一管理。(二)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有些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要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首先必须对歧视21
性的立法进行彻底的清理;其次,必须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制定发布《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企业工资条例》、《欠薪保障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对己列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保障措施法》、《劳动合同法》等也应尽快成型,以便为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社会保障。已经出台的《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一批行政规章要不断地加以健全和完善。(三)建立合理有效的保障制度各级 政 府 应该转变观念,改变片面的只追求经济业绩的指导思想 ,建立一些积极有效的保护农民工的制度和政策并大力加强执法力度,只有这样农民工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1.按 《工 伤 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另外,要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2.根据农民工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医疗保险办法。可参照北京的做法,建议根据今后去向,将农民工分为留城与返乡两类分别处理。对于今后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坚持低费率、保大病、同待遇的原则,22
可以直接纳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返乡的农民工,可以由农民工个人缴纳一定的费用,同时中央财政按照一定的办法划拨资金,帮助他们直接进人到当地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并能及时享受到一定的医保待遇。3.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办法。一是对农民工可以实行低费率、低保障待遇;二是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以用人单位缴纳为主;三是以农民工身份证号码为基础,为农民工建立个人账户,全部缴费进人个人账户;四是农民工养老保险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五是在不同地区参保缴费的,个人账户可随之转移、连续计算;六是农民工退休时,可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银行、商业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同时,建议当农民工在城市稳定就业(如连续就业和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5 年以上)后,可根据自愿原则将个人账户转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四)合理保护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平等权1.各级负责选举组织工作的机构应当尽可能地使农民工在选举或被选举方面的真实意思得到表达,权利得到行使。对于在城镇通过努力而获得当地居民权利的务工者除了保障其经济利益的同时维护其政治权利。2.《宪法》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权利作出了规定,但在23
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这些权利往往被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地剥夺。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当农民工的权益受损得不到解决而进行控告、检举时,甚至会被有关机构视为违法上访,恶意滋事。因此,应当依法保护农民工的此项合法权利及行使。3.充分保护农民工依法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该法第三条还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作为以工资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4.在涉及农民工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时,对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否则将会出现同命不同“价”、同命不同权的问题。5.逐步改革教育制度,使农民工的子女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能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权利,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五)不断建立和完善司法救济体制1.适当放宽政策,为农民工维权提供绿色通道。各级人民法院、劳24
动仲裁部门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规定》和有关规定,对农民工就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请求工伤赔偿提出诉讼和仲裁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缓、减、免收诉讼费、仲裁费的优惠,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能够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同时,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农民工工资、工伤(包括职业病)等赔偿案件时,建议应当加强案件执行力度,尽可能优先办理。2.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宜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法制观念,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定期对用工单位及其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开展普法教育和宣传,加强对企业的法制教育,使更多的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3.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共同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继续加大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力度,根据各自的职能,在不同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更好地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援助。对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考虑将其纳人当地城市救济范围。总之,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25
然趋势。随着形势的发展,农民工的地位和作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越来越重要。我们要关爱农民工、善待农民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作出责献。参 考 文 献[1] 许经勇.农民工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特殊范畴[J].学术研究,2004,(2):65.[2] 张清.农民阶层的宪政分析[J].中国法学,2005,(2):26.[3] 刘怀廉.中国农民工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4] 周叶中.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214.[5] 李强.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J].新视野,2004,(5):46.[6] 杨培景.略论我国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J].理论学刊,2005,(3):95.[7] 吕绍青、张守礼.流动儿童教育:逐渐进入视野的研究课题[J].战略与管26
理,2005,(4):30.[8] 刘广安.中华法系的再认识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1.[9]刘玉来.国外农村劳动力培训的启示[J].农业经济导刊,2004,(4):20.[10] 陈桂兰.城市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政府责任[J].前沿,2004,(3):42.[11] 李德山.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不容忽视[J].人权杂志,2004,(3):20.附 录27
无指导教师职称复印件(B5 纸)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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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文 摘 要农民工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劳动力大军,但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其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社会保障以及维权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基本理论,探讨了农民工的含义、农民工权益的含义的概念和农民工产生的原因。第二部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从就业、工作环境、社保福利、工伤赔偿、医疗养老和民主权益等几个方面分析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原因。第三部分对国外类似我国“农民工”群体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借鉴,从户籍管理制度、失业救济制度、医疗与工伤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住房与教育制度五方面介绍了国外的先进经验,这些对我国在改革户籍制度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针对农民工权益法律保3
姓 名: 毕业准考证号: 专 业: 报 名 集 体 : 30
障的现状,提出了完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议。目 录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基本理论.....................................................................10(一)农民工的概念..................................................................................................10(二)农民工的产生原因..........................................................................................10(三)农民工权益的含义..........................................................................................11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12(一)农民工权益的现状..........................................................................................12(二)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13三、国外类似“农民工”群体权益法律保障制度.................................................15(一)户籍管理制度..................................................................................................15(二)失业救济制度..................................................................................................15(三)医疗与工伤保险制度......................................................................................16(四)养老保险制度..................................................................................................174
(五)住房与教育制度..............................................................................................17四、完善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议.....................................................18(一)改变传统户籍制度..........................................................................................18(二)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18(三)建立合理有效的保障制度..............................................................................18(四)合理保护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平等权..................................................19(五)不断建立和完善司法救济体制......................................................................20参考文献......................................................................................................................2121 世纪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现趋势与对策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的基本理论 (一)农民工的概念《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一是“农民工”这个词最能反映这一群体具有的“农民身份、工人职业、城市居住”这些既不同于农民又不同于工人的独特之处。二是采用农民工称谓,既能5
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也能包括异地或就地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三是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四是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比较准确,比较贴切,最后,农民工这一称谓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文件中都使用过农民工称谓,也有依据。绝大多数同志和专家都赞成继续使用农民工称谓,认为对农民工歧视与否,不在于是用什么样的称谓,关键在于实行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政策。本文认为,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不从事农业生产,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员,他们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农民工的产生原因在中国,农民工的产生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方面,农民工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必然产物,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必然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它也是我国长期以来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发展不平衡的产物;还有第三方面的原因就是农民工寻求自身的发展。1.农民工产生的经济因素改革开放以来,发达地区大小城市产业结构调整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达地区率先兴起的大批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城市新增的就业岗位为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提供了进入城市就业6
的机会。而城市高收入与农村低收益的巨大差别则是农民工产生的内在诱因。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农民没有工作可做,为了生计,为了下一代,农民当然要出去,而城市大量的就业岗位又为农民工提供了可以就业的机会。2.农民工产生的制度背景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得不仅是经济上城市居民大多有工资,享受的生活资料远远多于农村居民,也表现在城市居民与农民的社会地位上,城市居民就业等都有优先权和政策优惠,而农民则没有。这种社会体制下,农业资源不断向城市转移,导致了中国农村长期处于贫困之中,城乡矛盾日益突现。到了八十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及城市发展的需要,国家开始允许农民进入城市务工、经商、从事服务业等。现在城乡关系的基本格局是:一方面,城市有限度地向农村居民开放,农民可以选择到城市参加工作和定居;另一方面,二元社会结构的界限依然十分明确,农民依然保留着其身份的标志农业户口,被隔离在城市居民特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农民可以依照市场的需求选择能带来收入的就业场所,可以到城市就业,但又要遵守和其农民身份相关的歧视性规定,这使得农民进城就业之后的生活充满了艰辛与困苦。在这种城乡隔离和劳动力自由流动两种制度的交互作用下,产生了农民工这种特殊的社会现7
象。3.农民工产生的内在机制农民工寻求自身发展道路则是农民工产生的内在机制。当地区距离拉大时,这种差异就会使落后地区的人们向发达地区流动,更普遍的是从农村向城市流动。自上世纪 80 年代后期以来,逐渐离开农村向城市流动的农民越来越多,一方面农业生产利润降低,农民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农民向往以城市生活为直接体现的先进文明,为了增加收入、追求先进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水平,越来越多的农民愿意进入城市,即使它们处于城市的最底层,他们也在所不惜。(三)农民工权益的含义权益通常认为权益即权利和利益的统称。农民工权益的含义在学术界尚未统一,有的认为农民工权益实质上就是农民工权利,它主要是指农民工作为权利主体的利益,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和人身的各种利益,以及这些权益在法律上的反映、体现和保护。有的认为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是两个紧密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由于权利通常是指现行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所有的权利都与利益相关,但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可以成为权利的,只有现行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权益是权利和合法利益相结合的简称。农民工权益主要包括8
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两个基本方面。经济权益在农民工权益中处于基础性、决定性地位;政治权益又深深地影响着经济权益,成为经济权益实现的保障。在文明社会中,两者实现的共同条件是平等权的真正实现。所谓农民工权益,是指农民工这一“身份与职业”相结合的特殊社会群体,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权益和在从事非农业生产劳动中所享有的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包括一切与劳动密切关联的劳动者所享有的权益。农民工权益的概念界定了权益的主体和内容,农民工权益是指带有整个社会阶层专属性和普遍性特点的权益集群。从实质说,农民工权益并不是法律赋予这一主体特有的权益,也并不在于一项项具体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在于赋予农民工同为公民和劳动者所享有的同等的基本权利。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虽然很少对农民工群体法律地位做出直接而明确的规定,但间接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则不在少数,应该说,农民工权益具有深厚的合法性基础。农民工权益是一种普遍性权益与角色性权益相统一、相对应的权益。所谓普遍性权益,是指农民工作为公民所普遍具有的权利,也就是“人权”;所谓“角色性权利”是指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在从事某种社会角色劳动角色时所具有的权益。所以,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的根本归宿,一切农民工权益保护都应当围绕这一根本点。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