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机制
发布时间:2023-06-17 13:06:54浏览次数:41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机制在政府规制方面,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政府规制环境主要包括了非政府组织的外部法律环境和行政环境,从其外部的法律环境来看,必须进一步提高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和体系,改变我国现行法规中带有的控制、限制的基调和繁琐的手续规定及其制度性框架。同时,非政府组织的具体管理体制也面临改革的诉求,我国现行非政府组织的行政管理体制赋予了我国非政府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极为广泛的权力,这导致了当前我国主管机关对非营利机构进行干预的随意性大,越权现象突出。基于此,我国非政府组织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就必须在制度和体制关系上对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和各个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职能进行规范,减少随意干预和越权干预,同时又必须加强政府相关机构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检查以制约非政府组织中的贪污腐化。作为一个改革的方向,这牵涉到大量规章制度的迁改和政府的道德伦理建设,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在政府以外的规制方面,我国非政府组织监督体制的构建,最终是要形成一个多元治理的格局,在这一格局中,政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来自社会场域的监督主体和非政府组织的自律也要拥有相应的位置,并随着这一监督格局的日益完善最终成为主要的监督力量。这一格局的形成,离不开各监督主体的自我建设和努力,更需要政府的制度安排和强力扶持,通过行政力量建设有利于各种社会主体和非营利组织自身参与监督的机制和渠道,构建多方位的问责机制。一、对非政府组织社会监督的必要性
非政府组织的成长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如何管理我国日益壮大的非政府组织,如何培育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对非政府组织加以社会监督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由于非政府组织具有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特点,使人们容易忽视对其进行合理控制和有效监督的必要性。就客观情形而言,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或自治也有产生危害的机会,组织可能利用这种机会增加不公正,助长狭隘的团体主义或个体主义意识,不关心更广泛的公众的利益。 第二,非政府组织资金和志愿力量来自社会,是社会公共财产,由于存在所有者缺位,因此,必须对组织的资源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监督者应包括所有利益相关者,如政府、捐赠者、受益者、公众等,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必须借助一定的信息,这些信息须由非政府组织提供,非政府组织应坦诚、真实地向社会公开组织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审计信息、非财务信息。非政府组织种种不良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它不仅会影响非政府组织的功能发挥,进而影响到国计民生,而且会沉重打击公众的信念,造成社会的信仰危机。比如 2002 年的希望工程事件,徐永光私自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并对海外捐款人和新闻记者们隐瞒达十年之久,这一丑闻的暴露,说明非政府组织在运营的过程中会滋生各种信任危机问题,所以亟待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因此,为克服非政府组织可能产生的弊端,世界各国一直在探索对非政府组织进行有效的管理。二、对非政府组织社会监督(一)政府监督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在全球性“社团革命”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民间社会团体大量涌现,非政府组织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然而,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政府似乎有着更多的难处,而事实上由于中国非政府组织性质的复杂多样以及其数量的不可预知性,管理难度非常大,造成了事实上的“放任”和“管理不能”。因此,政府管理的理念、思路、方式必须转变。1、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应该做什么 首先,政府可以强化对非政府组织的司法控制,从而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对非政府组织监管重要环节,完善对非政府组织监管机制,必须加强对非政府组织司法控制。 其次,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可以设立统一的、完整的法律,进而完善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制度体系,健全监督相关制度,使其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防止其腐败。第三,政府对非政府组织要进行持续性监督,主要是针对非政府组织日常管理的法规建设以及年度检查。第四,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可以进行财务监督,具体可以体现在捐赠法、审计法、会计法、事业单位的财务规范等相关的法规中。第五,对传统的年检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完善监督与评估的方式和标准。2、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不应该做什么 第一,政府对非政府组织不能只重视其审批的过程,一旦非政府组织成立,就放松对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主体不应该多元化。庞大复杂的监督主体反而不利于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容易造成“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局面。
第三,政府不应该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希望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发挥较大的监督与管理职能,因为,一方面,业务主管部门往往有自己的业主,没有精力或不愿意对挂靠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很多非政府组织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关系过于密切。政府拥有强制权力,能有效地监督和制约非政府组织,但目前的情况是,政府除了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年检”之外,没有任何日常性的评估和监督管理,而且监督重权力轻责任,缺乏义务感和责任意识,具有消极性、被动性和随意性。政府要放权,不能只靠政府部门来监督非政府组织,因为只靠政府监管是力不从心的,也不能达到监督的最佳效果,政府要积极鼓励社会监督,如公众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二)社会公众监督 社会公众监督是借助公众的力量进行监督。这种公众监督机制就是建立募款机构的信息公开与财务透明制度。即通过法律、法规或条例的形式规定任何人只要付合理的费用就可以得到募款机构的年度报告和相关的财务信息。任何拒绝提供信息的部门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众包括各种机构、基金会、个人和企业等。社会公众认为非政府组织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服务水平达到预期目标时,是值得信任时,他就会继续支持,还会告诉他周围的人、朋友,吸引更多的人捐款。相反,如果他们不满意,他就不会再捐款,也会告诉别人不要捐款,还会劝阻别人不要向这个组织捐款,从而发挥有力的监督作用。 社会公众监督的优点已经为国外的许多经验所证明,总体上说,这种监督的作用是非常有效的。结果也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开这样,就能逐渐形成制度化的、可操作的监督评估制度。首先是在想
象上让我们感觉到有外部的参与,有外部的参与,好像能够有更多的获取社会的公信。并且社会公众人数多,力量大,监督的内容可以更多。此外,我们也可以充分发挥媒体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因为几乎所有人都表达了愿意帮助有困难的人的良好愿望,“捐赠渠道不畅通”是阻碍人们奉献爱心的主要原因,而“对慈善性质的非政府组织缺乏了解和不信任”又是渠道不畅通的主要原因。 (三)第三方监督如上所述,尽管社会公众监督非常重要,但也可能出现社会公众由于忙于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无暇顾及,或者缺少某种专业能力而监督不到位的情况,这使得我国对公益募款机构的督少了一道强有力的防线。我们的考虑是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监督机构,也就是西方对民办学校管理中经常使用的“第三方”监督机构,把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体系“缝密缝实”。1、什么是“第三方”监督 就其定义而言,所谓的“第三方”,一般是指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性的中间监督机构或监督组织,由他们制定一系列评价标准来对他们业内各组织进行评定,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果与报告。这样做的好处是,由于其是作为独立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第三方”,这是客观公正进行评估的基础。独立于政府,意味着可以使其避免受到官方意识的影响,从而有助于非政府组织的自由发展;独立于非政府组织,则可以保证对非政府组织监管的有效性。而且,作为第三方机构其在社会上的信誉较好,这也会提高其评估结论的权威性。
对非政府组织监督问题的关注始于上世纪 90 年代初期。美国、英国、日本、菲律宾、印度等国家先后建立了若干半官方或民间的中介性或学术性监督机构,采取定量结合定性的指标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包括绩效、项目、组织管理和综合能力等在内的各类评估。以美国为例,其第三方评估机构多由美国的非政府组织自愿联合而成的,如国家慈善信息局、美国基金会联合会、美国全国非营利机构董事会中心等。他们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信息和咨询,组织会议,制定标准并审议,出版报告等,以增进非政府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持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他们虽然都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但美国的非政府组织都自愿服从其间接的管理,政府、媒体、投资人都经常使用他们的报告。2、第三方监督机构的建立(1)创立。第三方监督机构的初创阶段,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乃至参与。就现在中国社会来说,绝大多数改革依然是政府主导的。我国社会的现状决定着目前还不具备完全依靠非政府组织的自愿联合来管理自己的条件。因为我国面临的是一个转型期的、不成熟的公民社会,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也就必然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借助政府的外力,移植先进的评估体系,可以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从而引导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更加健康的成长。(2)评估。在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时应重视非政府组织自身的力量和作用。监督的对象就是众多的非政府组织,因此,他们对监督机构的参与和支持是很重要的;至少,必须建立起非政府组织对监督机构的信任和认同。否则,监督机构也就失去了权威,没有了任何意义。因此,在
这个创立过程中以及后来的运作过程中应该重视广大非政府组织的意愿,尊重其合法权益,尤其是要重视依靠自身努力发展起来的草根组织。(3)第三方监督机构应当是专业性的、学术性的,获得较广的社会认同的权威机构。根据国外的经验,第三方监督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平,具有客观中立的态度,管理科学,信息透明,并应由专业人士组成。在初创阶段,可以聘请国内外的评估专家担任顾问或理事;应当设法逐渐使监督机构获得良好的口碑和社会公信力等。(4)方法。第三方监督机制的运作需要引入国外一些先进的科学方法和评估体系。没有先进的评估技术、评估体系作为技术支撑,一切都是空谈。缺乏经验,是我国未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必然困境。如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等制度因素等。监督机构应广泛参考各方专家的意见,采用最适宜的评估方法和最科学的评估技术,以体现其工作的权威性和科学性。(5)规则。不能忽视立法和规则的建设,应为此独立的监督机构提供合法保障和健康发展的规则要素。建立这样一个机构,一套系统,还是要通过立法来设置,其人员组织也应有相应的挑选规则和选举制度。我国历来有民主和法制不健全的遗传基因,我们要发展非政府组织,建设公民社会,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健全民主,完善法治。因此,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机构的建设更应遵循民主、法治的原则。3、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需注意的问题 第三方监督机构的引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引进外来体制为己所用时,既应大胆引进外国既定成功模式,亦应注意中国的特殊环境,把握好这个辨证关系,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引入才能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 其次,所谓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当然并不是一定是指“一个”机构,因为非政府组织的种类繁多,因此很可能需要的是“几个”或者“一套”评估机构的出现最为适宜。 最后,第三方监督机构的使用当然不可能单枪匹马来颠覆现有的管理格局,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转型应是一个整体推进的系统工程,因此仅仅靠第三方监督机构是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的,第三方监督机构不可能成为万能药。综上所述,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是必要的,各个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都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的各方面原因,都存在着不足。通过借鉴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经验,我们认为可以引进第三方评估体系,以补充现有监督体制的不足。参考文献:〔1〕俞可平.全球化:全球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22-29〔2〕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68-69〔3〕田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关系研究[J].学术研究.2013.4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