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9《公务员法》2018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19 12:11:02浏览次数:26
0249《公务员法》2018 年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本课程为开卷考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90 分钟。考试包括以下题型中的几种:1、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3 分,共 30 分)不定项选择题重在考察细节,要求考生在全面掌握课程知识点的基础上对重点知识进行深入理解,以在所给选项中选择一项或者几项最符合题意的选项。2、判断题或判断改错题(每题 2.5 分,共 10 分)如为判断题,仅需判断对错即可,如未判断改错题,则不仅需要判断对错,还需要在错误的基础上做出更改,将错处更改的准确无误方可得分。要求考生对于知识点的掌握具有准确度。3、简答题(每题 15 分,共 45 分)题目内容主要涉及对基本概念、制度的阐述,考生需根据题目要求简要阐述。4、案例分析题(每题 15 分,共 15 分)本题要求考生运用公务员法相关理论来分析题中所给材料,是对个人所掌握的知识的全面考察,要做好这种类型的题目,首先必须读懂材料或者案件事实,接下来就是从知识体系中找到该题涉及的知识点,并尽量分层次进行表达。二、复习重点内容:第一章 公务员法概述一、我国公务员的涵义和范围 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 2、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部分社会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当然,对上述机关的一些人员,还要做具体分析。二、公务员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约定。三、美国的《彭德尔顿法》1883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由议员彭德尔顿提出的《文官制度法案》(即彭德尔顿法) ,其主要内容有:(1)设立文官事务委员会;(2)确立功绩制原则;(3)实行职位保障;(4)文官政治上保持中立。该法律是美国最早的公务员法,它奠定了美国公务员法律制度的基础,标志着美国公务员法律制度的产生。第二章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1、公开:主要表现为向社会公开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社会公开录用公务员和选拔公务员的职位及报考资格条件、公开考试内容的范围及考试的方式和方法1 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二)公务回避 根据《公务员法》第 70 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2)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三)地区回避 《公务员法》第 69 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区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公务员法的这一规定,地区回避的内容为:1、公务员不得在原籍所在地县、乡担任县级、乡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2、地区回避有一个例外规定,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公务员不适用地区回避。第十三章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一、确立公务员工资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法》第 75 条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工资的确立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 73 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职务工资是按照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工资标准。级别工资是按照公务员的能力和资历所确定的工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即根据公务员的职务、级别等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标准。 (二)按劳分配原则 《公务员法》第 73 条第 2 款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遵循的首要原则。公务员的工资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公务员的工资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中,以法定货币形式获得的个人劳动报酬,体现了公务员个人劳动贡献的大小。 (三)正常增资原则 实现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是公务员工资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关键,也是使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重要保证。 (四)平衡比较原则 平衡比较原则,是指国家确立公务员工资时,必须参考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的工资与其他社会职业保持基本一致或略有高出。《公务员法》第 75 条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五)物价补偿原则 物价补偿原则是指国家根据物价指数变动,适时地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工资的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以保障公务员的实际收入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六)法律保障原则 10 法律保障原则是指没有法律、法规、政策的根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扣减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法》第 74 条第 5 款规定,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根据这一规定,公务员的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全额发放,不得拖延、克扣。《公务员法》第 78 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法》第 79 条规定,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公务员保险制度(一)生育保险 (二)疾病保险 (三)伤残保险 (四)死亡保险 (五)失业保险 (六)养老保险 第十四章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一、公务员辞职的条件 (一)肯定性条件 公务员辞去公职肯定性的条件,是公务员本人不愿意或不适宜继续在机关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可以提出辞去公职,经任免机关批准后,离开所任职的机关。 (二)限制性条件 《公务员法》第 81 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二、公务员辞职的种类 (一)因公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主要是担任选任制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是领导干部的一项权利,也是健全正常的退出机制,实现干部能上能下的一条重要渠道。公务员自愿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予以审批。(三)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四)责令辞职 责令辞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11 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本人不提出辞职的;二是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责令辞职实际上是组织上对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领导成员的一种组织处理。二、辞退的含义与特点 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辞退的直接结果是解除了公务员与机关的工作关系。特点: (1)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权力。 (2)辞退公务员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3)辞退公务员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 (4)被辞退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 二、辞退的条件 公务员辞退的条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辞退公务员的权力。公务员辞退的条件包括肯定性条件和否定性条件。 (一)肯定性条件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2、对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3、对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4、对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5、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二)限制性条件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不得辞退。首先,公务员是在工作中遭遇事故或者因工作原因接触有害环境,造成了残废;其次,公务员现在的状态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工作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不得辞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三、辞退的程序 (1)由拟被辞退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意见。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在接到材料后,要认真审核辞退建议和《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的填写是否规范,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任免机关审批。 (3)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在人事部门审核的基础上,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复核。 四、辞退的法律后果 1、消灭公务员与任职机关的职务关系,使其丧失公务员身份。 2、公务员被辞退以后,依法享有一定的待遇。 3、被辞退的公务员若想重新进入公务员队伍受到一定的限制。4、公务员被辞退后,可以从事其他各种行业,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回到公务员队伍。12 第十五章 公务员的退休一、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退休年龄,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笼统的表述为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现在执行的标准,一般是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对可以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是距国家初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公务员退休的方式 (1)强制退休 (2)自愿退休 三、退休公务员的待遇 《公务员法》第 89 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公务员退休的待遇包括: (一)政治待遇 它主要表现在公务员退休后,原则上按同级干部的待遇阅读文件、听报告,了解国家大事,并就机关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二)退休金待遇 退休金,又称退休费,养老金等。是指退休公务员从国家领取的或者通过社会保险得到的退休生活费。 (三)其它方面的生活待遇。第十六章 公务员的申诉控告一、公务员申诉的条件1、提起申诉的主体必须是公务员。即依法履行国家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以公民身份报考公务员的人,在被录用以前,不能以公务员身份提起申诉。但在试用期内的新录用的公务员以及对辞职、开除决定不服的被机关辞退、开除的公务员,有权提起申诉。 2、申诉必须针对涉及公务员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提起,而且这个处理决定已经生效。如果正在研究之中尚未正式作出决定,则说明对公务员权益损害的事实尚未发生,这是就不能提起申诉。 3、必须是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公务员法第 90 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4、必须自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如果公务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5、必须享有管辖权的机关提起。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必须向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 二、公务员控告的条件 13 1、提出控告的主体必须是公务员。普通公民提起的,不能称为公务员控告。 2、被控告者必须明确。控告人必须指名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3、公务员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他人权益提出控告。即违法乱纪必须损害了公务员本人的利益。 4、控告必须享有管辖权的机关及上级机关或专门机关提出。 5、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递交控告书。控告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2)被控告机关的名称或领导人员的姓名,职务的基本情况;3)控告的理由及要求;4)控告的证据;5)受理控告的机关名称提出控告的日期。第十七章 公务员的职位聘任一、职位聘任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二、职位聘任的范围 (一)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这些职位要求具备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这些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 (二)辅助性职位。 这部分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三)不实行聘任制的职位 不实行聘任制的职位是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三、职位聘任的条件 (一)工作需要 实行聘任制唯一要考虑的因素是职位的需要,而不是人的因素。所为职位因素,就是工作需要,一般包括机关的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两个方面。 (二)机关的选择 机关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是可以实行聘任制,而不是应当执行聘任制。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实行聘任制。 (三)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我国的管理体制,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综合管理,各机关具体承担本机关公务员管理的具体事务。实行聘任制的方案,需要有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实施则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四、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五、人事争议仲裁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14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三、重点复习题(一)不定项选择题1.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 )A.3 个月 B.6 个月 C.12 个月 D.24 个月2.对国家公务员法律地位说法正确的是( )A.公务员在代表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时,为一方当事人,具有当事人的资格B.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可以成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C.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D.国家公务员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3.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 )A.统一对待 B.降分录取 C.适当照顾 D.优先录取4.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是( ) A.平时考核的结果 B.年终考核的结果 C.定期考核的结果 D.不定期考核的结果5.公务员旷工或者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____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____天的,予以辞退。( ) A.20 30 B.15 45 C.15 30 D.20 456. 下列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A.甲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乙曾被开除公职C.丙曾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 D.丁曾受过党纪处分 7. 公务员职务实行的制度是( )A.选任制 B.聘任制 C.合同制 D.委任制 8.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给予奖励?( )A.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B.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C.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D.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的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9. 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是( ) A.必须进行的事项 B.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C.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 D.公务员晋升的前提 10.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回避?( ) A.与相关人熟识 B.涉及本人利害关系C.涉及与本人的岳父有利害关系 D.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参考答案】:1.C 2.BC 3.C 4.C 5.C 6.AB 7.AD 8.ABCD9.BC 10.BCD(二)判断题及判断改错1.公务员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15 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改错)2.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审批。(改错)3.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可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4.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可以辞退。( )【参考答案】1.对 2.错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3.错4.错(三)简答题1.我国公务员辞退的法律后果。2.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3. 公务员免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四)案例分析根据《某市人事局支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非公企业的需求,经组织批准,各级机关每年可组织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到非公企业服务 1-3 年,服务期间服务人员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服务期满后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选择辞职创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来自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人才支持。与以前相比,能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更多政策、人才的帮助、扶持,只会让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更繁荣。”请试用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对此作出分析。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 6 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课程 ppt。在复习中有任何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咨询。祝大家考试顺利!16 并采用适当方法公开考试成绩和录用或者选拔结果;对公务员公开考核、奖惩、职务升降竞争上岗、辞职辞退等工作的标准、依据和程序。公开是实现平等竞争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落实公民或者公务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证。 2、平等:表现为在承认人的知识、能力等差异的基础上,保证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都享有依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和机会。每个符合条件的公民均有申请报考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和公开选拔,以同一标准决定是否被录用和选拔,不因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性别和教育程度等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少数民族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受到适当照顾)在进入公务员队伍后,在考核、培训等方面,同样是机会均等。 3、竞争择优:表现为择优录用和择优任用。 (二)分类管理的原则 我国公务员法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公务员法》第 8 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主要表现为: 1、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再根据职位类别设置不同的序列。对不同的类别的公务员,管理办法有所不同。 2、根据产生、任免的方式及管理主体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免方式、管理环节上都有不同。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3、根据任用的方式不同,将公务员职务分为委任制和选任制。委任制: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其一人担任一定公务员职务的任免方式。(三)法治原则 我国《公务员法》第 9 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具体含义: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受干扰和破坏;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当事人有服从或者配合的义务;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由此产生的责任问题,原则上由所在机关承担责任第三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一、公务员的条件 1、国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条件必须年满 18 周岁 3、拥护宪法的要求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身体要求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的要求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二、 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公务员的义务与其职业道德规范有密切联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必须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与其它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个方面的内容;是对公务员行为的限制与制约。公务员的义务具有强制性,是确保公务员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是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重要保证;是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2 三、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办事,是公务员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四、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和职责,对于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利益和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我国《公务员法》第 13 条对公务员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公务员法律地位1、公务员在代表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时,公务员并具备当事人的资格;2、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可以成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3、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不具有当事人对地位4、国家公务员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也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六、公务员的公务行为(职务行为)由于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所以他的行为可区分为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其认定有以下标准:1、职权标准,即公务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属职务行为。2、时空标准,即公务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3、身份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凡以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4、目的标准,即公务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七、公务员的禁止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0)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1)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3 (1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1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6)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公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一、品位分类 1、含义: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进行的人事分类制度。 2、特征: 1)公务员录用方面重视拟录用人员所具有的资历、学历、经验、能力等项通用的资格条件。 2)公务员晋升方面重视其所具备的德才表现,所作的贡献、能力水平、任职年限等项通用的资格条件。 3)公务员职务等级变化直接与其地位的高低、工资的多寡相联系。 4)公务员的交流不受所学专业及所熟悉工作的限制。 5)公务员的流动一般不影响职务级别和工资级别的变动,实行级随人走。 二、职位分类(一)职位分类的含义与特征 1、含义:职位分类是一种以“事”为中心进行的人事分类制度。在职位分类结构中,公务员本身的等级和他在行政机关中所任职位的等级是合二为一的,官与阶融为一体,等级随职务而定,公务员担任一种行政职务便有这一职务等级。职位分类制度由“职位”和“分类”两个概念组成。 2、特征: 1)职位是以“事”为中心确定的。 2)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 3)职位与级别的对应性。 4)职位不随人走。 5)职位分类是一种人事管理的方法。 (二) 职位分类的沿革 职位首创,是美国首创的 (三) 职位分类的步骤与方法 职位调查职位品评指定职位说明书职位分类的后续管理 第五章 公务员录用一、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考试 2、平等原则公民报考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平等 3、竞争原则公务员考试录用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进行,公平竞争 4、择优原则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完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公务员录用的条件 1、报考条件 1)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2)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4 2、报考的基本条件 具体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等。 3、报考的消极条件 我国《公务员法》第 24 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4、职业要求的资格条件 报考者除符合基本条件,还要具备报考单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年龄条件;学历条件;专业条件;政治条件。5、少数民族报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三、录用公务员的程序 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察体检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审批、备案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 12 个月。四、公务员录取工作的组织部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分别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如部委、海关的招录。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是省级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六章 公务员的考核一、公务员考核 1、概念:公务员的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程序和方法,对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2、原则: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2)客观、公正、公开、民主原则:3)分类考核原则:4)考用结合原则。 3、内容:1)德包括公务员的政治品德、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及个人品德;2)能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3)勤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4)绩工作实绩;5)廉廉洁自律情况。 4、基本方法 1)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5、考核的程序 1)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 个人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5 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2)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 考核准备→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撰写考核材料→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反馈 6、考核结果的评定考核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7、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与六个方面挂钩:1)考核结果与奖励挂钩;2 考核结果与工资调整挂钩;3)考核结果与级别调整挂钩;4)考核结果与职务调整挂钩;5)考核结果与辞退挂钩;6)考核结果与培训挂钩。第七章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一、公务员的任职原则 1、任职法定原则,即公务员的任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中关于任职的实体性以及程序性规范; 2、任人唯贤原则,即德才兼备是衡量、选拔、任用的标准; 3、因事择人与因事设职原则,这是职位分类的必然要求; 4、任职范围限制原则,公务员因工作性质的不同,任职的范围及方式应有所区别; 5、一人一职原则,公务员在任职上,原则上一个人只能担任一个职务。 二、公务员免职的适用情形 根据《公务员法》第 39 条的有关规定,对选任制公务员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应免去其职务:1、公务员在任期届满后不再连任;2、任期内辞职;3、任期内被罢免;4、任期内被撤职。根据《公务员法》第 49 条的有关规定,实践中对委任制公务员的免职,应当包括以下情形:1、因转换职位而免除原职务;2、因晋升或降低职务而免除原职务;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4、已到退休年龄,主管机关不再留任;5、因受撤职处分而免除其职务;6、因其他原因导致职务发生变化。第八章 公务员的职务升降一、公务员降职的条件和程序 1、条件: 1)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 12 条规定,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以降职。 2)公务员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的其他职务的。有时,公务员不胜任 现职,可能是由于工作安排不当,为了避免这一情形,公务员管理部门一般应考虑将其调换同级别的其他岗位上去,如果不宜转任到同级的其他职务的,则应予以降职。 2、程序: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定期考核结果的基础上提出降职安排意见→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公务员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注意:任免机关作出降职决定后,本人不服,有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公务员降职决定的执行。公务员被降职,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一般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二、公务员晋升的原则和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第 43 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晋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4)逐级晋升为主、越级晋升为辅的原则。当然,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的公务员,经过慎重考察和一6 定的审批程序,可以破格晋升,但一般只能超越一级晋升,而不是越几级晋升。 公务员晋升条件侧重对公务员素质提出要求,主要包括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 、能力水平等。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资格侧重对公务员资历提出要求,主要包括工龄、经历、任职年限、文化程度、接受培训、健康状况等方面。根据《公务员法》第 44 条的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主要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第九章 公务员的奖励一、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含义:种类:根据公务员法第 50 条规定,公务员奖励分为三种: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三种奖励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程序: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上报审批;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和表彰;奖励材料归档。二、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原则 (一)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是奖励的两种基本形式,具有不同的激励功能。物质奖励主要满足对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精神奖励则满足公务员荣誉感、信任感、责任感、成就感等心理方面的需求。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公务员的奖励要公平合理,奖励恰当和程序公开。公正,就是指机关在实施奖励过程中,坚持原则,客观地行使奖励权,在确定奖励对象时不能偏私。要坚持奖励的客观标准,并要严格遵守授予奖励的必经程序。公开,就是程序公开,奖励不能搞暗箱操作,奖励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公开,必须具有透明度和可信度,接受群众监督。一些重大奖励在做出决定前,应将拟受奖励的个人或者集体进行公示。 (三)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 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经验总结,为机关对公务员集体进行奖励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务员集体包括:一是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例如部(委)、司(局)、处(室)等;二是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四)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定期奖励是以年度为单位的周期性的奖励,并且是以考核为基础的。及时奖励,就是有了事迹马上奖励,增强奖励效果。奖励及时,才能收到好的效果,才能有利于更好的发挥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五)有错必纠的原则 有错必纠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于违反法定事由和违反法定程序的奖励予以撤销。 三、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是指公务员获得奖励的标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工作重点的转移、政治形势的变化,适时进行更新的。 根据《公务员法》第 48 条、第 49 条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 3 条规定,我国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成绩的。第十章 公务员的惩戒一、公务员纪律的内容 (一)政治纪律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二)工作纪律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4)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8)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三)廉政纪律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2)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3)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四)道德纪律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违反道德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二、公务员的处分 (一)概念 公务员处分,是指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对公务员违反职务上的义务和纪律而实施的一种制裁。(二)条件 1、公务员有违纪的行为。 2、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主观上有过错。另外,对有违纪行为的公务员也并非一定要给予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三)形式及期间 《公务员法》第 56 条规定公务员处分的形式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法》第 58 条的规定,警告的处分期间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为二十四个月。 (四)合法要件 《公务员法》第 57 条第 1 款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处分的解除 8 《公务员法》第 59 条规定,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行政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公务员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十一章 公务员的培训一、公务员培训的原则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是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也是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原则:(一)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二)学用一致原则 (三)按需施教原则 (四)讲求实效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这几项原则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能够保证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有利于克服学用脱节、本本主义和浮夸作风。只有把这些原则看成一个不可分的统一体,并真正贯彻实施。才能达到培训的目的,取得最佳效果。二、公务员交流的原则 (一)依法交流原则 (二)优化配置原则 (三)工作需要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务员交流必须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而不能盲目地为交流而交流。 三、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一)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二)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三)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的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第十二章 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一、公务员的回避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二、公务员回避的情形: (一)任职回避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任职回避范围,主要涉及那些联系比较密切,相互之间影响较大的亲属关系。即:(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近姻亲关系。根据《公务员法》第 68 条规定,任职回避的内容是: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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