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试[1147]《商法学》答案
发布时间:2023-07-07 18:07:31浏览次数:45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专业:法学 课程名称【编号】:商法学【1147】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 答案必须做在答题卷上,做在试题卷上不予记分。一、大作业题目:请从下列题目中任选两题完成,每题 50 分1. 比较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答:所谓商事能力系指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的统称。这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商事主体必须能够参加商事活动,二是指商事主体有特定的经营范围。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能力,从而形成了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为:1、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力,它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而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这种特权这就是未经法律授权,一般民事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法律原因。2、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即具备商事能力者一般应以具备民事能力为前提。但具备一般民事能力并不必然具备商事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3、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皆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并以授权起止为权利存续期间。而一般民事能力,更对地与自然人的生命延续和意思成熟程度密切相关。由于商事能力的特殊性,不少国家法律规定了对商事能力取得的限制,如对行为人取得商事能力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对未成年人、外国人等获得商事能力的限制;又如对因从事特定标的物的经营而对商事能力的限制等等。5. 论述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 答: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于财产价值的保险。形成这种保险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出于善意,被保险人过高估计财产的价值;二是出于情势变更,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导致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财产价值贬值;三是出于恶意,如被保险人故意欺骗,在投保时虚报财产价值,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多于实际损失。对于超额保险,一般处理原则是,如果是由于投保人善意形成的超额保险,包括第一、第二种情形,其超过- 1 -
部分无效,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返还无效部分的保险费;如果是投保人恶意形成的超额保险,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合同无效。造成保险人损失的,恶意投保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且(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界定、构成要件和重复保险人责任分配 方式的选择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