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授乳时间要补发加班工资

发布时间:2025-07-17 08:07:26浏览次数:3
放弃授乳时间要补发加班工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W 女士原系某工贸公司员工,双方签有期限自 2003 年 1 月 15 日起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 W 从事售后服务工作,但未明确约定 W 的月工资标准,仅约定根据企业制订的岗位计点工资制和日工资制或其他工资制度,按月考核发放工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W 的实际收入为 2250 元,其中 2000 元基本工资、150 元饭贴和 100 元手机费补贴。2005 年 5 月 W 女士因临近分娩经批准同意提前 30 天回家待产休息,并于同年 6 月 11 日生育一女,后进入产假期间在家休息。2005 年 6 月,该工贸公司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后分别被批准在其销售、售后、营销和管理岗位实行为期 1 年的不定时工时制。同年 10 月下旬,W 向单位要求回岗工作,得到同意。工作了一个星期后向单位要求提出要求给予哺乳期的每工作日一小时授乳时间,被单位拒绝。被拒绝后 W 女士按原工作时间继续在某工贸公司工作,每天工作八小时,工贸公司仍按 2250 元的标准发放工资性收入。2006 年 6 月 29 日 W 女士通知工贸公司,如对其授乳时间不补发加班工资的话,则解除劳动合同,被工贸公司拒绝。拒绝后 W 女士未到单位上班。同年 7 月 21 日,该工贸公司向 W 发出解聘通知书,以 W女士自同年 6 月 30 日起连续旷工已经超过 10 日为由,决定于同年 7 月 21 日起予以解聘。后又将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交还 W。W 收到解聘书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工贸公司以每月 2250 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哺乳期内计 200 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无法授乳的 3 小时授乳时间工资补偿 8066 元,其中每天一小时是国家规定的授乳时间,两小时为住地与单位之间的往返在途时间,并加付 25%赔偿金 2017 元。且向仲裁委提交了某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证明,证明其于 2005 年 6 月 11 日生育。 仲裁裁决对 W 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内,单位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并且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都应算作劳动时间。W 自产假结束后回岗工作依法享有该权利,但法律并未规定在用人单位拒绝的情况下就要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因为它并不属于加班。在既无劳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又无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形下,工贸公司并没有支付该项加班工资的义务。而且本案中 W也不能证明因公司不给予授乳时间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因此 W 要求公司支付其无法授乳时间的工资补偿,并加付 25%赔偿金的诉请均属缺乏依据。W 提出要求给予授乳时间请求而遭工贸公司拒绝,也反映了工贸公司确实存在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这种违法用工的行为应当得到纠正。其职工或知情人也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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