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考试[0490]《公司法学》答案

发布时间:2023-07-26 09:07:33浏览次数:53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网教/成教) 专业: 法律事务 课程名称【编号】:公司法学【0490】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一、问答题(共 3 题,学生任选 2 题作答,每小题 25 分,共 50 分)1、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是什么?答: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是指在两次年会之间因出现法定事由时召开的股东大会。按我国《公司法》第 104 条的规定,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3)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由于我国《公司法》仅授予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而没有赋予股东及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故当上述法定事由出现而董事会不行召集权时,临时股东大会便无法召开。对此,在《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之前,上市公司可按照证监会的《规范意见》处理,非上市公司则可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从而保证临时股东大会在必要时得以召开。2、股东大会的性质及其职权是什么?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性质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3、公司章程的特点是什么?答:(1)具有法定性。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公司法人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法律人格。公司章程在内容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具有公开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的重要法定事项,是公司公示的重要内容。(3)具有自治性。就制定程序而言,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拟订,经创立大会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全体初始股东依法所为的法律行为,而该行为当事人的最终目的在于创立公司法人。二、以下题目学生任选 1 题作答,每题 50 分2、案例分析题(50 分)2012 年 5 月,飞翔贸易公司与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洛海家具有限公司(下称洛海公司)。在洛海公司筹建阶段,飞翔公司董事长李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李亮又委托张一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 年 5 月 25 日,张一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张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张五的房屋作为洛海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 年 6 月 5 日,洛海公司登记成立,李亮为公司董事长,张一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飞翔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张一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张一申报其价值为 150 万元)与现金 100 万元。  2013 年 2 月,在李亮知情的情况下,张一伪造张三、张四的签名,将张三、张四的全部股权转让至张二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张二随后于 2013 年 5 月,在李亮、张一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 300 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月阳,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飞翔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李亮父亲;2011 年 5 月,李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 8 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飞翔公司,李亮占股 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李亮的弟弟李明.第二,张一的100 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赵六代垫,且在 2012 年 6 月 10 日,张一将该 100 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赵六。第三,张一出资的设备,在 2012 年 6月初,时值 130 万元;在 2013 年 1 月,时值 80 万元。- 1 -   问题:  1.张一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张五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10 分)  2.在张一不能补足其 100 万元现金出资时,赵六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10 分)  3.李明能否要求洛海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10 分)4.张二能否取得张三、张四的股权?为什么?(10 分)5.月阳能否取得张二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10 分)答:1.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2.赵六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 15 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李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飞翔公司,因李亮是飞翔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飞翔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飞翔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洛海公司时,李亮又是洛海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洛海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李明,可以向洛海公司请求返还。  4.不能。张二与张三、张四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张三、张四的签字系由张一伪造,且张二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  5.可以。张二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月阳。至于张二所受让的张三、张四的股权,虽然无效,但张二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月阳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 26、28 条的原理,月阳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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