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考试[0048]《经济法概论》答案
发布时间:2023-09-29 08:09:15浏览次数:39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 专业:会计学 课程名称【编号】:经济法概论【0048】 A 卷 大作业 满分:100 分 温馨提示: 共 5 题,其中任选 2 题做,每题 50 分,共 100 分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1)由乙公司于 10 月 30 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 10 套,每套 15 万元,价款总计为 150 万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25 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 月 1 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 3 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 45 万元货款。9 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 7 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 20 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 月 1 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 7 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 50 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 25 万元定金是否合法?是否生效?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 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答:(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25 万元定金合法。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数额也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 20%。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定金为 25 万元,占主合同标的 16.67%,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定力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补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张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旅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旅行的违约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扔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就应当旅行一般的保证责任。 二、2016 年 3 月,我国 A 厂与国外 B 公司协商引进轮胎生产技术,双方订立合资经营合同,设立中外合资股份公司 C。合同约定:C 的总投资额为 20000,注册资本 9000,A 厂出资为 6800,B 公司出资为 2200。A 方出资方式为:场地所有权 800,设备 3000,厂房为 1000,现金为 2000;B 方出资方式为:工业产权 2000,现金 20。C 成立 2 年后,双方可抽回出资的 l/3;今后拟 C 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扩大生产资金和用于弥补亏损。(货币单位:万美元)请根据有关法律回答问题:该合营合同有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答:该合营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妥:1.B 公司出资为 2200万美元是不妥的。因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方股东投资比例在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25%,即 9000×25%=2250 万美元,而 2200 万美元低于最低额 2250 万美元。- 1 -
2.A厂以场地所有权出资不妥,按合资企业法规定中方不能以土地所有权出资。.C 成立 2 年后,双方可抽回出资的 1/3 是不妥的。因按照合营企业法规定,双方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4.今后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是可以的,但资金用以弥补亏损不妥。按《证券法》规定,C 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但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三、2016 年 5 月 1 日,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 15 元/公斤,促销价 10 元/公斤。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 20 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 10 公斤苹果,苹果原价 20元/公斤,促销价 16 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孙小姐可以获得多少金额的赔偿? (要求列出计算步骤)答:根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 2-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成“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由此孙小姐可即: (15x20+20x10)x3=1500(元),由于该数额大于 500 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 1500 元的赔偿。四、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 200 万元。冯某向陈某借款 100 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 500 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某又向朱某借款100 万元,又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冯某得款后,改造了鸡舍,已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 20 万元,冯某预付定金 5万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 10%计算,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某,要求支付运费,冯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某、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某在占有该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朱某无力交付蒋某的修理费 5 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某留置。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冯某预付定金 5 万元是否合法,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并用?(4)朱某与蒋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5)陈某要求对该音响设备行使抵押权,朱某要求行使质押权,蒋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答: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根据《担保法》第 43 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以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由于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担保法》第 64 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由于冯某与朱某之间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该设备交付给朱某占有,故质押关系有效。3.冯某预付定金 5 万元中 4 万合法,1万不合法,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并用。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的,超过 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以同时并用。本题中良种鸡款20 万元,合法定金的上限为 20 万元×20%=4(万元),5 万元大于 4 万元。4.朱某与蒋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修理合同关系)和留置权法律关系。- 2 -
5.对该设备,应由蒋某优先行使其留置权。因为留置权是为了恢复标的物本身价值而发生的权利,在各担保权中应最优先。五、根据《公司法》或《企业法》回答大学生创业具体企业形式及其设立条件。答:大学生创业并非易事,在资金和经验方面都存在不足,这要求大学生要充分掌握相关的创业知识。其中 大学生创业企业制度和公司类型的选择尤为重要,大学生创业企业形态的选择比较丰富,大学生应结合 自己的实际情况,如资金、经验等选择合适自己的企业类型。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实施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支持。在当 前的法律环境下,大学生创业可以采用的法律形式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公司一般包 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根据大学生实际情况,股份有限公司因 为准入门槛高、组织形态庞大,一般不宜作为大学生初次创业的选择。 (1)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股东人数应为 2~50 人,目前高校十分重视培养创新型人才,导师带领学生共同 进行课题研究、成立校创新创业基地等,培养了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因此,团队内合作的 同学很可能成为日后共同创业的合作伙伴。原公司法第 26 款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但2016 年最新修订的《企业法》取消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3 万元的限制, 同一人公司,注册资本限制的取消,对大学生打开了创业的大门。 《公司法》第 27 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 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知识产权入股对于大学生来说也是十分有利的, 对于缺乏资金的大学生可以用自己的知识成果入股。另外,根据《公司法》第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各股东要承担的风险会缩小,对于大学生来说创业的风 险较小。 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 57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 责任公司。”原《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 10 万元,一人股东没有其他伙伴分担, 数额较大并且出资必须一次性缴足,这对于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算一笔较大的金额,但 2016 最新《公司法》取消了对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10 万元的限制,公司注册资本的放宽对大学生创 业者来说无疑是值得庆贺的,对于有创业项目没有资金的大学生来说提供了机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 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的责任,公司也不得 将其债务转让到其股东身上。这是有限责任公司最吸引投资人的一点,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 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另外,一人有限公司一个人要进行决策、执行、监管、财会等多项职能, 经营理念、运行机制上更加灵活、便利,比如,可以省去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执行的烦琐程序。当然这 对大学生的个人经营管理能力要求极高,需要大学生素质全面、经验丰富。 (3)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 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 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此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个人自担风险,投资人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出资人 是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的要求,只要有固定的场所、 生产经营条件和从业人员,大学生便能成立一些技术服务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 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 高度统一。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无须缴纳法人所得税,大学生创业者只需交纳个 人所得税即可,因此适合资金较少、缺乏一定经营管理经验的大学生创业者。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更准确地说就是企业主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若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需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这可能让原本就清贫的大学生更加一无所有。 上述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是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 同的。首先在于出资人的不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而根据 《公司法》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其次在于主体的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最后在于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连带清 偿责任对于大学生来说是比较有风险的,所以在考虑创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时候应该把无限承担责任给自 己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考虑在内。同样,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大学生创业的有利条件,这对于大学生来 说创业失利后要承担的责任较小,因此风险也较小。 ( 4)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根据《合 伙企业法》第16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 3 -
其中用知识产权和劳务出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根据《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者几个普通 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 因此,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企业都必须有人承担无限责任,使得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 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另外,合伙企业的经营效率较低,企业需要经合伙人共同意志确定经营战略、 进行决策,因为要协调各个合伙人的意见,可能会导致企业做出策略的时间延长、程序烦琐、效率降低。 而且,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了合伙企业的成立,合伙人共同 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而且,合伙企业具 有很强的人合性,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 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