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积金制度的策略

发布时间:2023-05-19 09:05:01浏览次数:26
完善我国公积金制度的策略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一)保障性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城镇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建设基金,使每一个职工都能住上自己比较满意的住房。自 1998 年国家提出不再向职工分配福利住房以后,住房分配货币化势在必行。职工要解决住房问题就必须积累和筹集一大笔资金,这对于个人和家庭而言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因为,一方面,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有效地聚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 ,提高住房供应水平,满足职工对住房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向职工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职工购房、建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使职工长期的住房储蓄行为转化为短期的住房实现,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住房问题。因此,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二)互助性由于住房分配体制的转轨和职工工作时间、家庭条件和个人收入上的差别,客观上形成了职工个人在建造、购买住房能力上的不同。有的职工已经住上了比较理想的房子,家庭收入也比较高而有的职工没有住上房子,而家庭收入又比较低。这种不平衡状况,客观上要求有住房的职工和收入较高的职工,能够发扬互助精神,帮助无房职工和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这也是社会主 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具体体现。(三)长期性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蓄金。根据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每一个城镇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交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是一种耐用的、价值很高的生活资料,它的使用时问长达 50 一 70 年,市场价值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这种价值很大的商品,要求每一个职工在很短的时间内筹集起来是相当困难的。解决的办法就在于通过职工低水平和可承受的长期住房储蓄积累,积少成多,积零成整,形成购买能力。二、我国公积金制度现存问题分析(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低,惠及面窄按照我国住房改革的初衷和公积金制度的宗旨,公积金制度的参加人员应该覆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这一观点,所有的城镇职工都应该参加并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不平衡使相当一部分职工处于低缴存水平,甚至“零缴存”的状态。这些职工由于没有参加公积金制度,或者公积金缴交金额较少而无法享受到公积金“低利率贷款”的优惠政策。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没有得到体现。(二)公积金缴存金额悬殊,存在“穷人帮助富人”的问题公积金制度的一个重要性质是其具有“互助性”。由于住房分配体制的转轨和职工工作时间、家庭条件和个人收入上的差别,客观上形成了职工个人在建造、购买住房能力上的不同。这种不平 衡状况,客观上要求有住房的职工和收入较高的职工,能够发扬互助精神,帮助无房职工和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具体体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为了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的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由于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利益回报和使用成本来看,都是比较低的,其利率都低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利率,具有义务性和支援性。这是住房公积金互助性最根本的体现“即‘低存低贷’的原则”。如果脱离了这一基础,公积金的互助性就无从体现。(三)不同行业公积金缴存额差距较大,拉大了收入差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经济落后地区、效益不好的企业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于效益较好的单位职工而言,公积金实际上成了他们的第二工资,拉大了收入差距 。这也违背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三、完善和发展我国公积金制度的建议(一)对于低收入者,本着自愿原则,缴存额度可考虑适度提高随着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逐步拓宽,低收入群体参与的越来越多。目前的按收入比例的 8%提取公积金对于收入基数本来就很低的低收入者只能是杯水车薪,无法达到贷款买房的目的。对低收入者可适当增加缴存额度,这样就会让低收入者更好地享受公积金房贷的优惠效果,最终保证发挥公积金制度对低收入者的政策倾斜效果。(二)对于中低收入者,可考虑推行免责条款 为了体现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公积金制度中应该有一定的免责条款。比如,一旦中低收入者家庭发生非家庭成员主观造成的不利变动,应允许其继续居住原有住房。(三)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廉租房的所有者是政府,承租者必须符合政府的租房标准。政府通过对廉租房的掌控,不但可以让无房者有居住之所,还可以为狂热的房地产降温。与现行的经济适用房相比,廉租房还能恰到好处地避免国家福和落入不适当者的手中,而且,政府作为廉租房的宏观调控者和所有者,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避免开发商的利润最大化冲动。1999 年,建设部就出台了《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4 年 3 月,我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也开始正式实施。然而,廉租房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体系中却进展缓慢。(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构要严格资金使用范围,新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本人购买第一套住房,并重点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对资金运用率高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每户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限定最高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向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无房户倾斜。对西部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的地方,逐步收紧贷款政策,最终使住房公积金贷款完全用于城镇低收入者和无房户。对各地结余的住房公积金,集中上存,由国家专门机构统二运作,增值收益按比例返还各地作为社会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的必然,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非常必要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十几年来,事实证明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成功的。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管理机 构模式上、在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筹集、资金管理、资金运营和监督管理方面都需要不断的完善、提高否则住房公积金制度就会停滞不前。参考文献:〔1〕李甚丽.浅谈房地产市场调查,现代商业,2010.〔2〕盛革.房地产市场调查及方法探析,重庆学院学报,2011 年.〔3〕李雪燕.住房公积金行业信息化存在问题及建议,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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