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28 11:05:11浏览次数:29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现状分析金融衍生品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对其监管的理论基础必然符合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基础。但是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又有其独特的原因。金融衍生品监管机构的总称是依法规范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天生就有很多风险,但它没有错。风险主要来自人为因素,即监管不力。问题 的关键在于如何加强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落后,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巨额亏损事件时有发生。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问题已引起国际金融界的广泛关注。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清算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在共同研究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控。八菱银行事件发生后,客观上风险管理得到了高度重视,防范措施的改进也得到了客观的加快。然而,由于衍生工具技术发展的高速性和复杂性,风险管理一直处于不断发展、有点落后的状态。风险管理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永恒的话题。一、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现状(一)监管主体目前中国仍然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现行的金融监管机构除财政部、审计署等政府监管部门外,主要由国务院派驻各金融机构的监事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专门监管,上述机构均直属国务院领导。其中,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农村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除国务院派驻各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外,其他监管机构都在各省市设立派出机构。而具体到 衍生金融交易,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国内期货交易,国有企业如果要参与境外期货业务须由国务院批准,并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套期保值计划报证监会备案,选择期货品种由国家经贸委或商务部核准,而商业银行从事衍生交易则由银监会监管。(二)国内期货交易的监管1.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为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中国期货业协会设立的目的在于加强期货业内部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约束,以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行业协会的资料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惯例,尤其在金融期货这个特殊的行业,其交易、结算、交割和代理服务等业务都有着极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因此除了原则性、强制性的规定,需要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强制规定外,在市场运作的具体规则上,行业自律形式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2.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中国的金融衍生交易产生初期,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因此在监管体制的选择上也侧重于政府行政监管以及对各种市场行为进行严格限制。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基础工具市场上,具备严格的系统风险监控体系及其实施的保障,同时,也必须有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这三者缺一不可。而中国衍生金融交易的发展是在基础市场并不发达、投资者经验缺乏、监管滞后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二、、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第一,监管设置不当。首先,从市场准入的角度看,中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由银监会负责。银监会把能够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限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而把券商、投行和专门从事衍生品 交易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排除在衍生品交易的大门之外,已显不妥。其次,从监管对象的角度看 ,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日益交叉,使整个金融机构的业务趋于综合化,金融集团的发展初露端倪,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中银国际等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的合作等势不可挡。如银河证券与荷兰银行明确就衍生品交易达成协议。混业经营逐步加强的趋势,使得目前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且易导致监管歧视。第二,监管覆盖不全。金融衍生品种类繁多,尤其是场外交易的衍生品,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量身订做,随意性大、组合能力强,导致新的衍生品层出不穷。这就导致监管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跟上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速度,难以做到统一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同时,由于监管体制的落后不但导致预期监管目标无法达到,还会刺激监管套利的出现。目前,国际上的金融衍生品在几年前就已经超过了 1200 种。目前,中国的金融衍生品种类虽然还很少,但是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大,金融衍生品的种类会迅速增加,将使中国原本就已覆盖不全的监管更加难以跟上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步伐。第三,监管手段比较落后。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是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两个重要手段,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发展,使得在现行会计制度下这两个重要手段日显落后。金融衍生品交易大多为表外业务,降低了市场参与者资产负债表和金融市场风险特点及分布的透明度,监管部门难以通过财务报表获取充分的信息。尤其是场外衍生品交易,没有类似于交易所这样的机构提供统一的价格和交易信息。其市场透明度更差。而银行在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时,可绕过巴塞尔协议对最低资本的要求,不必增加资本即可提高盈利性,且不影响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状况。出于盈利目的进行的投机交易越来 越多,不但增大了整个市场的潜在风险,而且传统的监管手段也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三、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一)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目标明确监管目标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必要前提。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管是为了达到以下目标:首先是为客户和投资提供充分的保护;其次,保持市场和价格体系的稳定;最后是保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目标也与此类似,不同国家的市场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处于不同的法律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因此各国的监管目标的侧重不尽相同,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其监管目标也不尽相同。目标选择取决于市场不完善性和市场失效程度。成熟市场由于法制比较完善,参与主体诚实守信,因此其目标重在加强市场的透明度,增强市场自身调节和制约机能,在于完善市场。而新兴市场由于市场发育不全,监管机构要担负发展与监管的双重职能,重在培育市场,加强市场制度建设,引导市场经济功能发挥,坚决打击市场违规行为,目标在于建立市场。但不管是成熟市场还是新兴市场 ,监管目标可归纳为三个。(二)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金融衍生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或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一种双边合约,其价值取决于或派生自基础商品或资产的价格及其变化。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非常复杂,这使得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及信用风险相对集中性、高杠杆性、虚拟性、高科技性的特征。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就是必须有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的监管制度。此外,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 着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加速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因此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措施的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衍生品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参考文献:[1]张荔,《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 年,ppl29—131[2]卫新江,《金融监管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 年,pp229—243[3]刘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9 年,pp23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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