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探讨
发布时间:2023-05-13 15:05:31浏览次数:85我国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探讨企业集团的纳税筹划是从集团的全局利益出发,为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收负担,增加企业集团的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理财活动,它是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企业集团的整体调控、战略发展和投资延伸、业务的分割和转移,以实现税负在企业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这是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的最大特点。对于企业集团来讲,由于其资金存量厚实,盘活、调度效果明显,因此在战略选择、兼并重组、经营调整等方面优于独立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有着独立企业所无可比拟的优势。本文着重从税负转嫁等三个方面来探讨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策略。一、税负转嫁筹划策略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将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过程,其旨在消除或减轻自身的纳税义务。税负转嫁基本上与税法无关,只是利用商品购销过程中价格的控制而将税负转嫁给他人,其行为并未侵害国家利益,亦不构成违法行为。因此,税负转嫁受到企业集团的普遍青睐。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供求弹性决定着税收能否转嫁、如何转嫁以及转嫁的有效程度。在税收转嫁的问题上,较为常见的是,一部分税收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价格,向后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者;另一部分税收则通过压低商品或生产要素进价,向前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提供者。至于转嫁程度的大小,则要视供求弹性的力量对比(即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之间的比率)而定。企业集团由众多的独立企业组成,其若干企业在整个经济链条上,都可以看作中间商。中间商应能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灵活调整自己的需求弹性。如果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时,则向前转嫁的可能性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商品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身上;如果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则向后转嫁的部分较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身上。影响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除了供求弹性以外,还包括课税范围、计税方法、经济交易以及市场结构类型等因素。一般认为,课税范围越广,越易于税收转嫁。从量计税由于税额不受价格变动影响,税收转嫁困难;从价计税由于税额随价格的升降而波动,税收转嫁就比较容易。税收转嫁一般是通过将税款加于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价格之中转嫁给他人,是在经济交易发生过程中实现的,经济交易是税收转嫁的必要条件。对于不同的市场结构,税收转嫁的状况不同。一般认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税收短期内无法予以转嫁。但从长期来看,在产品生产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各个生产者是形成整个行业提价的一股不可低估的力量,从而税收最终要加在价格中,而完全向后转嫁给消费者。在垄断竞争市场下,单个生产者可利用自己产品的差异性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有可能把税收部分地加入价格向后转嫁给消费者。二、设立核心控股公司和财务中心筹划策略
核心控股公司是企业集团进行股权参与和控制而形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由于企业集团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缴纳的税种存在差异,税率高低不一, 有些企业还存在减免税优惠,有些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无需纳税,核心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团税负,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一般可操作的方法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核心控股公司设在有税收优惠的特定地区,或是从事有税收优惠的特定产业的经营,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二)兼并收购亏损企业,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同时享受盈亏相抵的税收利益。(三)分立或组建新企业。企业集团在分立或组建新企业时,对其创立形式(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拥有决策权。为了降低分立或组建新企业的税收风险,对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要进行税负测算。在母子公司结构中,子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出资设立的被母公司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子公司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在总分公司结构中,分公司实际上属于总公司依法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时不要求注册资金,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应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国际税收中,分公司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适宜国内投资的一些具体筹划方法。1、当无税收优惠的企业投资设立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机构时,最好设立子公司(母子公司),以使子公司在独立纳税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2、如果预见到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以盈利,设立子公司有利,因为政府的税收优惠往往都是给予独立法人企业的,所以,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就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了;如果预见到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能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比较有利,分公司的亏损与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就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当然如果投资主体是亏损的,估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是盈利的,也应组建分公司,汇总纳税以盈补亏。3、设立分公司在企业兼并过程中也可获得好处。当有大量利润的企业兼并亏损企业时,如将亏损企业作为自己的分公司,不独立核算,盈利企业就可以用亏损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及兼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来冲抵自己的盈利,使企业当年少缴纳所得税。4、即使所投资设立的机构无法享受到一些鼓励性的税收优惠,但如果设立的子公司规模不大,盈利水平不高,按新税法也可以享受按 20%低税率纳税的税收照顾性优惠。(四)利用企业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层层分贷,在解决企业集团内部筹资难的同时,调节企业集团资本结构和债务比例,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减轻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在做以上纳税筹划时,企业集团的财务运作必须实行集中化管理,核心控股公司的纳税筹划运作应与财务中心的设立和资本运营相结合。对企业集团整体而言,财务中心无疑扮演着银行的角色,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向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单位放贷借款,其职能在于集中承担公司的财务风险。这些财务中心除了可以因财务功能集中而节约费用外,还可因企业集团财务中心设在税收协定网络较发达的区域,
获得享受借贷款免征或少征予提税和营业税的好处。同时,大量利息收入和费用也可以通过财务中心得到筹划和分配,取得降低税款或延期纳税的效果。三、转让定价筹划策略转让定价是企业集团根据其经营战略目标,在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无形资产、资金借贷等活动时所确定的集团的内部价格。它不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转移价格的制定主要是服从于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需要。尽管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可能蕴含多重目的,但减轻税负是其主要目标之一。在我国,由于存在着产业性和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并不平衡,所以,国内的企业集团也可以采用转让定价的方法规避税收负担。以下为关联企业之间互惠转移定价的最典型的筹划策略。(一)如果集团内的甲企业适用高税率,乙企业适用低税率或处于免税期,当甲企业将产品销售给乙企业时就应低价销售;相反,乙企业将产品销售给甲企业时就应提高价格。(二)当集团内部各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也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形式将利润转移到处于赢利期的企业,但当亏损企业适用高税率,盈利企业适用低税率时不宜采用这种方法;如果赢利企业适用高税率,亏损企业适用低税率,可以实现绝对和相对减税的双效。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企业在筹划时应统筹考虑,如果企业集团内部的企业都处于高税区,或都处于赢利期,高价买和低价卖同样无效,都不能达到避税的效果,企业就可以在避税地或低税区设立一些辅助性的机构或公司并进行必要的安排。并且这种安排需要一定的成本和费用,在纳税人生产经营还不具备一定规模时,筹划所产生的效益不一定很大,因而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于企业集团而言,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企业不断走向成熟的标志。经济因素、税收因素、管理因素、税务筹划技能因素等都从不同方面制约税收筹划利益。作为税收筹划主体,除了掌握各种经营管理的必备知识外,还必须充分了解税收制度和掌握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或者聘用税收筹划的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以取得尽可能取得的节税利益。因此,企业集团必须在认清税收筹划利弊的基础之上,对利用税收筹划工具对于企业的经营项目进行系统的思考来实现自身的财务管理目标。总之,集团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企业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集团市场价值取向,促使集团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以最终实现企业集团的最大效益。参考文献:〔1〕王棣华,《企业集团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会计师》2008 年第 3 期;
〔2〕龙燕舞,周元成《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问题的探讨》《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 年第 1 期;〔3〕吴锡忠《论企业税收筹划》《市场论坛》2006 年第 1 期;〔4〕尔伟丽《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策略研究》《经济论坛》2008 年第 15 期;〔5〕朱丹《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及实施建议》《财会研究》2008 年第 1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