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经济法学》2018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18 12:11:10浏览次数:22
0222《经济法学》2018 年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 考试说明1、考试时间:90 分钟 2、考试形式:闭卷考试3、考试题型:(1)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答题技巧:不定项选择题是选择题中难度最大的,只能靠牢记知识点作答。(2)辨析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答题技巧:辨析题一般考的是细节,知识点中的关键词就是考点,因此答此类题目的关键就要是找出题目中是否含有关键词,复习参考练习题时,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知道错在哪里。(3)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答题技巧:名词解释需要准确的答出名词的概念,至少要答出每个概念中的重点内容。此外,无需过多的论述。(4)简答题(每题 8 分,共 16 分)答题技巧:简答题要注意简明扼要,不必深入论述,但要切中要点。(5)案例分析(每题 12 分,共 24 分)答题技巧:案例分析题分几个分析步骤:首先要将此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弄清的,即涉及哪些知识点;然后再根据理论结合案例本身对照着进行详细分析;最后得出结论。4、试卷满分 100 分。二、复习重点内容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概念的语源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进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1、它的调整对象是有一定范围的,并不是一切经济关系,也不是漫无边际的。2、它的调整对象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截然不同的,是有区别的,是独立的,不是重叠的,具有隶属性。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第二章 经济法的地位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经济法相比,民商法的主体具有平等性;民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私法领域;民商法强调的是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的实现;民商法对违法行为采取事后制裁。第三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一、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律体系是由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如《公司法》等;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实现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如《预算法》、《审计法》等;1 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四、简答题(要点)1、答: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结构: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2、答:(1)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2)主体、内容和客体各自的含义。五、案例分析(要点)答:(1)侵权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承担损害责任。(2)不成立。根据《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为 2 年。(3)产品缺陷的含义。不成立。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是产品责任的直接承担者。(4)人身及财产损害。(5)可以。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产品缺陷不是由自己过错造成的,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在向生产者索赔。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 6 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课程 ppt。在复习中有任何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咨询。祝大家考试顺利!10 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如《劳动法》等和解决纠纷的程序法律如《行政诉讼法》等组成。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2)经济权利,是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3)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4)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他们各有不同的涵义,但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1、经济行为 2、物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科学技术成果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手段1、协商2、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经济行政执法活动所进行的保护。通过强制履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式来保护。3、经济仲裁保护,是指仲裁机构以第三人的身份,按照仲裁程序,通过对特定的经济纠纷或经济争议进行调解、裁决所作出的保护。4、经济检察保护,是指检察机关通过经济检查对重大的经济纠纷案件、经济行政案件提起起诉、抗诉或者参与诉讼活动,对经济法律关系作出保护。5、经济审判保护6、行政审判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这种活动对经济法律关系作出的保护。第二编 经济组织法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一、概述1、我国的公司法把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按企业对内对外所承担的责任的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2 2、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负有限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三、股份有限公司1、概念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 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法定出资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 0 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发起人的出资和股份的公开募集:(1)发起人必须依法认购股份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发起人出资的方式发起人出资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三编 市场管理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得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务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得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得有关人员的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特点。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倾销)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销售鲜活产品 B、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C、季节性降价 D、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6、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1)定义:所谓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能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2)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的客观表现:是依靠经营者的经济优势来实现的。如果经营者以贿赂、强制等手段来实施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可能会构成商业贿赂或强制性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只有在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7、违反规定的(非法)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销售两种形式。非法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法律规定,额外提供一定的金钱、物品等条件作为对购买者的奖励、或者在有奖销售中,采用欺骗手段推销商品的行为。主要有三种禁止行为:(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谎称有奖,事实上根本无奖;其二是虽然有奖但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产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 元8、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是侵害公民或法人名誉权和荣誉权行为的一种商业化表现形式。9、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强迫交易)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两种:其一是公用企业,其二是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的概念: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消费者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受的权利包括:(1)保障安全权。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包括以4 下几个方面: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方式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情况。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求教获知权(接受教育权)。消费者享有接受有关机关进行消费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教育的权利。(8)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以上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受该法的保护。3、经营者的义务(1)经营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经营者不得作虚假宣传的义务: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就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在提供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3)经营者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于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明确经营者出具相应的购货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4)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的义务: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货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在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4、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1)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5 织(团体)。(2)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归属 :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连带赔偿制度。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5、法律责任的确定(1)民事责任的确定经营者提供商业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的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需的生活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2)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经营者行为有法定情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若上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3)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3 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500 元的,为 500 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四、产品质量法:1、产品的含义: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作为的义务:A、生产者应当使其生产的产品达到以下质量要求,即: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身健康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B、除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以外,产品质量应当具备基本的使用性能。C、产品的实际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并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6 D、除裸装的产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外,其他任何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均应当有标识。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即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要相应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证明。 E、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以标明储藏运输的注意事项。(2)不作为义务 主要表现在: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A、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的制度; B、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C、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D、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的各项规定;E、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F、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G、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默示担保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 (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 (3)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4、产品责任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7 5、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和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2)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这说明,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除了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之外,还要求有客观上损害的事实。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3)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人身、财产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6、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产品责任人对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民事赔偿。此外,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还各依职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可责令纠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反刑事法律的,还可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说明状态。8、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三、重点习题以及参考答案一、不定项选择题1.在我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商标 B、股票 C、土地 D、货物运输 2.对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途径和手段可以是( )。 A、协商 B、行政处罚 C、诉讼 D、行政复议 3.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是( )。 A、企业的职能部门 B、农户 C、国家 D、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认购的股份不能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 A、25% B、35% C、45% D、50% 5.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元。 A、500 万 B、800 万 C、1000 万 D、1500 万 二、辨析题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 2、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重要表现。( )4、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5、消费者在展销会或出租柜台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直接要求赔偿,不能在展销会或柜台租赁结束后向展销会的举办者8 柜台的出租者要求先行赔偿。( )三、名词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2、经济法律关系3、接受教育权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四、简答题1、简述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2、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五、案例分析题2002 年 2 月 20 日,谢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第二天,其儿子帅帅在使用过程中,因该电吹风机漏电不慎被电流击伤 ,虽然救治及时但仍造成右手手指 3 级残废。2003 年 3 月 20 日,谢女士以其子帅帅的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商场在答辩书中称:(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1 年,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的伤害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该电吹风机是由强强电器厂生产的,自己作为产品销售者并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问题:(1)谢女士以其子帅帅的名义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的是产品合同责任,还是产品侵权责任,为什么?(2)被告的第一条答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什么是产品缺陷,被告的第二条答辩现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原告依法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范围是什么?(5)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被告能否向生产者强强电器厂要求追偿?为什么?习题答案(仅供参考):一、不定项选择题1、ABCD 2、ABCD 3、ABCD 4、B 5、A 二、辨析题1、对 2、对 3、对 4、对 5、错三、名词解释1、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企业法人)。2、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经过经济法的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3、消费者享有接受有关机关进行消费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教育的权利。4、受国家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干预关系的参加者,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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