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引咎辞职
发布时间:2023-05-16 09:05:49浏览次数:79论引咎辞职一、引咎辞职的概念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中,“咎”除了有过失、罪过的意思,还有责备的意思。“引咎”是指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辞职”的意思是主动请求解除自己的职位。不难看出“引咎辞职”的字面意思就是,把过失、罪过或者是周围人的责备归在自己身上,并主动请求解除自己的职务。公务员制度中的引咎辞职源自于西方社会,但是在西方公务员制度中只有辞职、辞退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引咎辞职的相关规定,引咎辞职是作为一种价值理性运行的,其包括两种基本情况:一种情况是公务员出于道德的自律,对犯下的过失、罪过主动承担应有的责任而提出引咎辞职;一种情况则是迫于民众、媒体、在野党有时也可能是执政党内部的压力不得不引咎辞职这种情况下的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二、引咎辞职与自愿辞职之比较《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八条将自愿辞职定义为: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这个定义因为其是镶嵌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的,所以其定义中的适用对象仍是党政干部,但是每个公民都是有着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力,所以自愿辞职的适用对象应该为每一个公务员。自愿辞职的事由是“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由于这个条件的性质的不同,则会推导出两种不同的自愿辞职的形式。具体地说:当党政领导干部的自愿辞职,是因为自己身体健康、个人职业兴趣的转变或者其他类似的仅仅与自身相关的某些因素的变化而提出的,这种形式的自愿辞职是不具有责任追究的性质,是公务员自身
所拥有的一种自由择业的权力。另外一种相反的情况则是,当党政干部的自愿辞职,是因为自己在生活、工作中犯下某种过失、罪过,影响了政府形象、公信力或者影响了现有工作的开展,但并没有触犯现有的法律,迫于社会舆论、组织内部的压力,不愿意再担任现任职务,而自愿辞职。此时自愿辞职具有自我责任追究的性质,则是一种引咎辞职的行为。由此可见虽然都是个人主动提出的,自愿辞职的行为,由于“个人原因及其他原因”性质的不同,而呈现出自愿辞职(不存在责任追究)、引咎辞职(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责任追究的自愿辞职)两种形式。三、我国引咎辞职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引咎辞职的受理一般由上级机关承担《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两部法规均把引咎辞职的受理主体规定为党委或党政干部的任免机关,唯有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这部法规总则第三条中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虽然这部法规提到需要依靠群众,但引咎辞职的实际实施过程却是由上级机关履行的,这种形式的问责方式属于同体问责,它有以下弊端:( 1)由于问责的主体是同部门的上级,为了维护本部门形象,问责主体会偏袒自己的下属,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倘若需要负责任的事故在某种程度上牵涉到问责主体本身时,即负有连带责任时,问责主体更会主动掩盖事实、避重就轻,使自己及下属免于引咎辞职的责任追究。(2)问责结果容易受到个人因素的影响,无法保证引咎辞职的公正性。每个人由于从小成长的环境不同、受到的教育不同、工作的经历不同,会使不同的人对不同的事务的认知产生差异,同样,处于不同部门的领导的认知的
差异性也是现实存在的,这就很难确保引咎辞职的公平性。(3)同体问责还会出现问责客体的异化现象。由于位高权重的党政干部的存在,一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责任的往往是下级,下级则只能被动地接受。(4)会无形中强化领导干部对上级负责的行政习惯。各级领导干部由人大选举产生,接受人大的监督,并且需向人大负责,而人大监督权力的缺位,会使领导干部放弃最初的社会契约,转而向自己的领导负责,由此以来实施的引咎辞职不但不会形成责任意识的强化,反而会正向加强领导干部向上级负责的行政习惯。(二)引咎辞职的时间跨度不统一2008 年 1 月 1 日,一篇名为《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刊发在《法人》杂志上。此文讲述的是辽宁西丰县政府在拆迁商人赵俊萍所属的加油站时,在赔偿额度上存在分歧,赵俊萍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因此赵俊萍被判诽谤罪。3 天后,张志国指示当地警方,进京拘捕发文记者朱文娜。同年 2 月 5 日,铁岭市委召开常委会决定,张志国身为县委书记,法治意识淡薄,并对到北京拘传记者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领导责任,责令张志国同志引咎辞职。纵然《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责令辞职的程序中明确规定:“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 15 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直到 4 月 17 日张志国并未做出任何辞职的表示,并且他的名字和职务仍然出现在县政府网站上,在媒体的不断追问下,张志国才不得已引咎辞职,但这时候的引咎辞职已经完全失去了去原有的意义。(三)引咎辞职后的安置不统一2008 年 12 月,因为三鹿事件而引咎辞职的国家质检总局原局长李长江,2009 年 12 月出
任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同期引咎辞职的鲍俊凯 2009 年 3 月出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官升一级;被媒体曝光后,鲍俊凯才被调回质检总局担任科技司副司长。2009 年 6 月,广州海事法院院长罗国华组织公费出国,出国期间人均花费 8.2 万元,此事被媒体曝光后,被推到风口浪尖上的罗国华在 10 月份被迫引咎辞去院长职务,但在辞职后仅仅两个月,罗国华又被任命为广东省政协副秘书长。四、完善我国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对策(一)完善引咎辞职实施的准备工作政策执行的准备主要包括政策的宣传、制定执行计划。所谓的政策宣传就是将政策的基本精神实施原则、实施目的传达给政策执行的所有参与者。引咎辞职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更需要加强对其的宣传。首先,引咎辞职制度的宣传应该在各级人大之间展开,因为各级人大是引咎辞职制度的执行者,政策的执行必须以政策执行者的认知、认同为前提。政策制定后并不能自动被认知,只有通过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才能使政策执行者认真领会和理解政策目标的具体内容,从而认同政策。其次,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对引咎辞职制度进行学习,提高党政干部对引咎辞职的认同感,只有认同了此项制度,才能够自觉地遵守和服从引咎辞职制度的相关规定。最后,政策的宣传还可以为政策的执行构建广泛的社会监督系统,对政策的执行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二)完善引咎辞职实施的控制工作引咎辞职制度所针对的实施对象是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党政领导干部是权力的拥有者,由于中国受多年来封建文化的影响,往往不敢对领导干部进行必要的监督,或者不愿
意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因此,对于引咎辞职制度的实施更要给予引咎辞职执行主体以行政、法律财力、物力等各方面的支持。政策的目标是一个宏观性的、指导性的、纲领性的文件,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环境的不同或环境的变化,我们仍需要灵活变通,不能把引咎辞职制度作为向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万金油。(三)完善引咎辞职实施的后续工作在我国,引咎辞职难以推广有着诸多的原因,但在笔者看来,影响引咎辞职长期无法实现的是,引咎辞职的后续安排不健全。我国的公务员往往是职业公务员,把自己的职务作为自己终生的事业和谋生的手段,缺少其他的谋生技能,倘若不对辞职后的工作安排进行相关规定,引咎辞职者往往由于担心辞职后的权力得不到应有的保证,而往往不愿意主动提出引咎辞职。因此,我们需要将引咎辞职后的后续安排明晰化,保障引咎辞职者的基本权利。除此之外,还应该建立引咎辞职的实施结果反馈制度。引咎辞职的实施结果反馈,是指引咎辞职主体在执行完引咎辞职程序之后,根据信息反馈对原政策方案所做的必要补充与修正。由于制度的制定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加之实施过程的复杂性以及实施环境的不断变化,这些都需要对政策做出必要的微调。因此,引咎辞职之后并不代表整个引咎辞职过程的结束,我们需要进行反馈、评估,为政策的微调提供必要的依据。参考文献:〔1〕杨楨.英法契约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哲学思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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