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3-06-05 10:06:35浏览次数:34中国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市场经济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竞争交易手段就是招投标制度。随着我国招投标事业的发展,其资金总量迅速增加,范围也不断延伸到各个领域。但是因为我国招投标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其无法适应我国的发展速度并与国际接轨。本文将重点结合我国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简要分析其改进对策。关键词:招投标制度缺陷对策投标制度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的竞争和交易手段,具备促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范围的扩大,招投标制度被更为广泛的应用于工程建设以及商品买卖、财产租赁和中介服务等许多领域,成为目前市场化经济条件下一种非常重要的合同并具备法律效应。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所谓招投标,就是指长期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项成熟交易和竞争方式,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正、公平、公开的特点,并且极具竞争和择优选择的理念。这一形式首先开始于工程或货物及服务采购的明确要求,再由多方满足条件的投标方参与投标,依据程序在这一过程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所形成的交易方式。新中国成立后这一制度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八十年代前为适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要求,提出了实行办法,并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投标模式;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政府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招投标制度,为其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提供有力保障;2000 年以来,我国招投标制度更是迈入逐步完善的阶段,法律法规不断细化,招投标程序更加严格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也应运而生。这都为招投标制度的进
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目前,招投标这一特殊形式,已经在我国采购流程中普遍使用并且不断扩散到整个国民经济中。关于招投标制度的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言十分重要。二、我国招投标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招投标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对待。(一)目前招投标的法律规范文件之间存在一定冲突这是因为我国经济形势复杂,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文件数量巨大,不同行业或者不同性质的采购所面临的法规有一定的差异。合同中关于行为主体也就是采购双方的地位规定不一,尤其是政府采购中,因为这一行为涉及行政环节,就使得政府作为采购主体具备了中止合同的权利。(二)方式过于单一我国的招投标方式主要根据投资主体的特色形成以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为主的招标方式。虽然我国有相关法规《政府采购法》增加了关于竞争性谈判和单一采购询价等形式的内容,补救了这一单一方式上的不足。但是因为《政府采购法》只适用于特殊的政府采购中,而无法改变我国其他领域的单一招投标形式。(三)投诉、质疑机制不完善招投标是一项非常严肃关系重大的采购竞争过程,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质疑,但是关于这些因素的投诉机制在我国十分不完善,这就导致了因为这一过程中形成的错误决策造成巨大的经济损
失。这一机制的不完善还包括对招投标流程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也就是质疑机制,以保证其决策的相对正确。对招投标流程可能错误的质疑和投诉,并且扩大其参与主体范围,形成独立的审查才能更加规范招投标流程,使其决策相对正确。(四)法律环境有待改善目前,多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条文存在一定瑕疵,而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不够完善,这都是对招投标流程保证的不足,也会影响到整个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而责任规定的不完善,不能使这一过程中的过失得到适当的处罚,无法起到法律强制性的规范效应,无法从根本上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也就起不到法律规范市场、保证市场经济中招投标本质的要求。三、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对策针对我国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时代背景和主要因素,完善这一制度必须首先从招投标制度本身的缺陷着手,解决这一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时间消耗过长对其制度本身所带来的挑战;其次,对于标书中的价格条款必须控制在市场均衡的价格范围内,确保公平合理的竞争;第三,现实招投标中最终中标者的资质不一定是最优结果,这就需要从流程中加强监督管理及规范;最后,竞争是招投标不变的要素,市场经济下,必须保证竞争的公正、公平、合理有序,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或者不良竞争影响到经济的发展,这些都是改进和完善我国招投标制度需要关心的问题。(一)必须整合规范招投标法律环境这一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修正,以改变当前法律环节存在的瑕疵和漏洞。这就需要协调一般招投标法规和政府招投标法之间的矛盾,借助于法律适用原则建立相关裁决机制,当相关法律法规发生
冲突时按照最优解决途径加以调和,并且建立改变和撤销机制,这也是一种变相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对参与者数量和规格不适应采购要求的招投标进行改变或撤销,以保证灵活有度的招投标模式。同时,也需要重点关注关键法律条文的修订和完善,解决因法律缺失或漏洞引起的不必要损失。此外,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责任规定必须强化和明确,惩罚适度,提高经济处罚的资格和比例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扩大资格惩罚的适用范围,公布不良记录、建立招投标参与者信用登记、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负责范围甚至建立招投标直接责任人的终身负责制。(二)适当增加招投标方式,改变单一模式市场经济越发达,对招投标形式的要求就越多,不同的采购需求,不同的采购目的,不同的采购性质都会有不同的招投标要求,不仅是形式上,数量、规格和时间上都有更多的要求。我国《政府采购法》中也提及到的竞争性招标,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形式都是必要的,这对于采购规模较小或者时间及其他要求较多的采购都是十分必要的。所谓竞争性谈判就是由招标方直接同时与几家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最有权力和义务的关系,降低消耗取得招标要求。单一来源采购则是一种非竞争谈判,也就是和单一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直接采购谈判。而询价则是比较简单详细的价格招标和选购。这三种方式都是比较省时间、省消耗的招投标形式,但是其具体流程必须配合严格的法律规范,以保证其公正性和合理竞争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三)必须不断完善招投标过程中的质疑及投诉机制正如上文分析的,质疑和投诉机制的完善,关系到招投标整个流程的正确和公正,并且直接影响其结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一制度应该包括询问,也就是在投标方对这一流程出现疑问时可以向招标方提
出,并且得到及时的答复,保证不损害招投标公正性的同时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误解。然后,必须包含质疑机制,对其时间、程序和方式作出详细规定和保证,以确保这一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得到及时的更正。最后,投诉机制不仅要对时间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还需包含完善的行政诉讼或复议以及社会参与机制,这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整体经济市场化的要求,也是法律及民主化方式对招投标流程的有效参与和保障。四、小结总之,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正视所存在的问题并且适当的加以改善,是适应这一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结果。参考文献:[1]赵德兵.我国招投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J].安徽大学,2017,(3).[2]林善谋.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评析[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9.[3]程宗璋.关于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若干问题研究[J].财经研究,2018,(07).[4]陈利,唐军,胡现存.对中华人民共各国招标投标法个别条款的商榷[R].山西建筑,2017,(02).[5]胡彦.我国招标投标法律问题的研究[J].郑州大学,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