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计算——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23-04-21 16:04:02浏览次数:106
《知识产权法》拓展资源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计算  赔偿损失是专利侵权的一种主要的民事责任,也是法院对专利侵权人采取的一种民事救济措施,即侵权人应当赔偿专利权人因侵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于专利权是一项无形财产,其遭到侵害时的损失很难计算。各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如美国采取完全赔偿的原则,即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应如数赔偿;德国则采取侵权利益和受害损失相联系的计算方法,即法院可在受害人所受损失与侵权人所得利益的范围内确定适当的赔偿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2 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 (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额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费。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 (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公平合理,法院可予准许。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之一,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赔偿。为此,新的专利法第 60 条明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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