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保障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16 18:05:34浏览次数:40公务员保障机制研究摘要: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是指为防止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和确保公务员权利最终实现而采用的制度化设计;它是公务员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内容包括法律对公务权利的宣告,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的预防机制和公务员权利被侵害后的救济机制。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几点完善公务员保证机制的建议。关键词:公务员 保障机制 研究 完善一、公务员的保障制度概述(一)公务员保障制度的内涵我们将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含义概括为,为防止公务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受到侵害和确保公务员权利最终实现而采用的制度化设计。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对公务员享有权利的宣告、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的预防机制和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机制。首先,世界各国的公务员法律制度虽然在政治体制、文化背景等方面有各种不同和差异,但相同的是各国法律都对公务员应享有的权利做了相应的规定和宣告。我国《公务员法》第 13 条对公务员的权利也予以明确的规定。在法律上首先规定公务员应有的权利,是保证其执行公务,履行职责,并提高行政效率的前提条件,是公务员公正执法以及维护国家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效、合法地行使权力的前提。法律对公务员权利的宣告,也是对公权力的制约,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其次,公务员权利受到侵害的预防机制,是法律规定的为防止公务员权利的侵害行为的发生而设置的预防措施,是一种积极的、主动性的保障机制。为公务员权利能落到实处,世界各国都建立起很多相应的制度,采取积极的措施保障公务员的权利,这些措施主要有身份保障措施,工资福利保障措施,职业安全保障措施等。在公务员法的基础上,还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确保公务员权利保障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后,公务员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在于制度的最后环节,即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制。“无救济即无权利”,这已是一条被广泛认可与应用的民主法律原则。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若没有一套完整的救济制度来寻求帮助,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即使法律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有多么广泛,那也等于是一纸空文。所谓权利救济,其含义是:权利主体以法律上的权利存在为基础,以法律上的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以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请求帮助,使违法行为得以纠正,使受到的损害得以补偿。权利救济是事后的、被动的、消极的补救措施,是权利保障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二)公务员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一是民主理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之来自于人民”。在民主宪政思想与人权理论的基础上,世界各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基本权利,享有对国家各项事务的监督权,知情权和参与权,而权利保障的状况,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法制的程度"具有双重身份公务员既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也享有作为公务员身份而应有的权利。二是权力制衡理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在以效率原则为主要价值取向的公务员管理中,行政机关拥有对公务员人事处理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性和
不对等性,潜在有被滥用的可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建立有效地预防了这种权力的滥用,并制约着这一公共权力是以“法治”来制约“人治”行为,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抑制了违法行政行为的滋生。二、我国公务员保障机制分析(一)我国公务员保障机制的历史演变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形成,与西方公务员制度演进有着不同的原因、背景和过程,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是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并且经过较长时间酝酿。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根本动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中国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直接原因;对外开放为中国建立公务员制度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 1993 年 4 月 24 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 8 月 14 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125 号令的形式正式发布,并从 1993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公务员制度实施从启动到1998 年年底,已经全部到位。至此,中国公务员制度从酝酿,到实施到位,经历了大约 15 年时间2005 年 4 月 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 35 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这部法律将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对健全和完善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也有新的重要发展和创新(二)我国现行公务员保障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将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简要归纳如下:
1、复核制度复核是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受理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复核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向原机关提出的复核,即公务员公务员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第二种复核是指向监察机关提出的复核。我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对申诉监察机关提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我国《公务员法》将两种复核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能更好地避免复核久拖不决,有利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机关提高办事效率,体现了依法施政的思想。2、申诉控告制度申诉控告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保障公民自身合法权益和纠正不当、违法行政行为的功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是关于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及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总称。我国公务员的控告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进行告发,或请求保护,并要求制止和惩处违纪违法的行为。三、我国现行公务员保障机制的缺陷(一)立法上的不足我国《公务员法》是一部原则性的、指导性的、规范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总纲领性法律,对于公务
员权利及其权利保障的规定只散见于各个章节中,并且相对笼统。涉及公务员权利保障的具体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及《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等,并没有制定一套专门性的、高层次的法律来系统地规范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公务员法》的配套执行法规还不够完备。(二)申诉控告程序设计落后申诉与控告制度基础性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些程序没有明确予以规范。如现有法规对申诉与控告的时限只作了笼统的规定,但没有详细规定受理机关超过时限没有作出处理应如何解决 ,对申诉控告处理结果的执行与不执行的处理也未作出规定。这些程序设计的不完善,必然对公务员权利保障产生不利影响。三、完善我国公务员保障机制的措施(一)完善公务员权利行政救济制度申诉与控告是我国公务员权利最重要最常见的行政救济手段,完善这一制度,对保障我国公务员权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我国目前关于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在《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中,尽管《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对公务员申诉的程序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公务员的程序规范并不多,且非常笼统,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因此要完善这一制度应当首先在程序上从提出到审理再到执行三方面加以完善;其次要扩大申诉与控告
的范围,尽可能地给予公务员权利全面的保障;最后就是借鉴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建立一个独立的受理机关,以确保行政救济的公正性。(二)构建司法最终救济原则该原则的实质是司法权通过其相对独立性对行政权的制衡,体现了对公务员权利的较高程度的保护。虽然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曾将公务员权利保障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但是随着人权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以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地完善其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德国、日本等都将司法救济列入公务员权利保障范围之内以确实保障公务员的权利。因此,在我国建构公务员权利保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以保障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随着民主法制的不断发展,我国权利义务并重的价值模式体系的确立与强化,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必将受到更加重视。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在理论创新方面,法律制度的及权利救济的健全完善方面,必将取得不断发展进步,对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力合法行使,保证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顺利推行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参考文献〔1〕郑功成.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2〕马晓鸣.完善我国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议.社会保险研究,2003.〔3〕宋文娟.公务员权利保障研究.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