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美与崇高的文化内涵

发布时间:2023-05-22 09:05:20浏览次数:40
优美与崇高的文化内涵优美是一个比较古老的概念,崇高则是近代美学研究的产物,优美的哲学基础是朴素的辩证法,崇高的哲学基础是机械的形而上学,优美在于审美主客体的和谐统一,是审美主体借助审美客体对自身本质力量的积极肯定与实现。崇高偏于审美主客体的冲突对立,是客体对主体的实践和人的本质力量的辨证否定以及主体精神的充分高扬,优美是内容和形式的和谐,崇高则是内容压倒形式,优美偏于感官的快适和情感的愉悦和谐。崇高是一种矛盾的混合情感,在痛感之中有快感 ,不自由中蕴含着自由。一、优美和崇高二者相对应的思维方式优美和崇高虽然同是美学中的重要范畴,但美学史上对优美的研究却比对崇高的研究要早得多,这种现象反映出对优美和崇高本质的把握与人类的思维方式密切相关。在人类的童年,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科技不发达,导致了古希腊人的思维方式是以素朴的辩证法为主,习惯于对事物进行感性的、直观的整体性观察,往往停留在事物的表面,注重形式而忽略内在的底蕴。用这样的思维方式把握审美对象,必然试图从事物的感性形式的和谐统一中来寻找美,必然把和谐统一的事物看作是美(即优美)的。正如黑格尔所说:“希腊人以自然与精神的实质合一为基础,为他们的本质;并且以这种合一为对象而保有着它,认识着它……希腊人的意识所达到的阶段,就是美的阶段。”因此“美是和谐”是古希腊学者对优美的普遍看法,也就是说,在素朴的辩证法这种思维方式下必然地产生了“美是和谐说”;与崇高相联系的思维方式是近代的形而上学。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人类征服自然的手段和认识能力的提高,人们的思维方式逐渐由以素朴的辩证法为主演变为以机械的形而上学为主,这种思维方式使人们往往分裂、孤立、静止、片面地看问题,但同时能从外在的直观进入到对事物特殊本质和特殊矛盾的把握,能深入地研究某一现象或事物矛盾的某一方面。用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研究美的事物,必然把主体与客体、个体与社会、感性与理性、现实与理想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打破古典美的均衡一致、和谐与自由,而以分裂对立、激荡振撼、骚动不安为美,这便是崇高。因此,可以说与古代和近代不同的思维方式相联系,相继产生了优美与崇高两种不同的审美范畴,也就是说,二者的产生有着不同的思想手段、认识方法,即有着不同的哲学基础。二、优美和崇高是两个不同的历史的审美范畴人类在探索美的历程中,首先揭示出的是优美的感性特征。在西方美学史上,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最早提出了美,即我们今天所说的优美。在于形式的比例对称、和谐统一的观点,这一观点紧紧抓住了“和谐”这个优美的本质特征,此后,有关优美的论述都是对这一观点的丰富和发挥 ,并无质的变化。赫拉克利特指出:“互相排斥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调造成最美的和谐……自然是由联合对立物造成最初的和谐……艺术也是这样造成和谐的,显然是摹仿自然。”柏拉 图也认为美在和谐、完善。亚里斯多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整一说”,认为美在于体积的大小、秩序和各部分的安排,美是寓杂多于统一。中世纪时阿奎那则将完整、和谐、鲜明作为美的三要素。18 世纪英国美学家柏克将优美的品质具体概括为比较小、光滑、娇弱、柔和、颜色鲜明等七个方面。席勒将优美列为独立范畴,认为人有优美的天性,无需借损害别人的自由和自己的尊严来表现自己的优美,也带有讲究“和谐”的色彩。车尔尼雪夫斯基认为美感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温柔的喜悦,他所指的“美”也就是优美。可见,优美这个概念是贯穿整个西方美学史的一条若明若暗的线,它牵动着各个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美学家,通过这条线我们看到了西方美学思想发展的大体脉络。崇高与优美不同,它是一个出现相对较晚的美学范畴。从形式上看,崇高是罗马时代朗吉弩斯首先提出来的,但就崇高的内涵而言,它却是近代美学研究的对象。朗吉弩斯的《论崇高》是从修辞学角度论述“崇高”的,主要强调情感的热烈、语言的庄重、风格的雄浑,他所讲的其实是壮美而非我们所说的崇高。最早把崇高和优美相提并论的是 18 世纪英国美学家艾迪生,他把“美、新奇、伟大”作为三种不同的审美对象,认为非常大、非常强烈的东西能产生崇高感。从美学角度对崇高这一范畴进行详细论述的是 18 世纪英国经验主义美学家柏克。柏克认为崇高是人面对黑暗、永恒、无限等令人难以理解的事物时所产生的一种恐惧感和痛感,但崇高作为一种美感它还要从痛感转化为快感。如果处在某种距离之外,或者得到某些缓和,危险和痛苦也可变成愉快的。柏克基本把握住了崇高的审美心理特征,但还只是偏重于从生理心理学角度对崇高作经验性的解释和描述。真正从哲学的高度对崇高作深入思考的是康德,康德把崇高归之为想象力和理性观念的矛盾对立。崇高感就是由主体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自然力量的剧烈抗争所引起的由恐惧到喜悦的感情感受,崇高不在客观事物自身而在主体的精神。通过“偷换”的办法,人们把对理性力量的崇敬转换成对对象的崇敬。康德的看法显然抓住了崇高这一范畴的要害和关键。可见,作为美学范畴,优美与崇高都是历史的产物,然而却是两个不同历史阶段的产物,二者产生、发展、深化、成熟和完善的历史进程具有很大的不同。优美是一个比较古老的概念,崇高则是近代美学研究的产物。优美这一范畴的出现与人类早期审美意识的萌芽密切相关,早在古希腊时期,它就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概念范畴,至今它已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变迁。相对于优美,崇高是一个出现、成熟和完善都较晚的美学范畴,其发展历史也远远短于优美。真正具有美学意义的崇高概念的出现是在 18 世纪,至今也不过 300 年左右的时间。三、优美与崇高是两个不同的逻辑的审美范畴从逻辑上看,优美与崇高也是两个不同的审美范畴。优美在于和谐,在于人与世界的“和谐”共存,它是审美主体之“和”与审美客体之“和”的统一,是审美主体借助审美客体之“和”的形式对审美主体自身“和”的本质的积极肯定。崇高在于冲突对立,在于人与自然的冲突对立, 在于审美过程中客体本身的冲突对立,它是主体借助客体之冲突对立对审美主体自身之冲突对立的否定,进而达到统一。第一,优美在于审美主体审美时自身的和谐,崇高则在于审美主体自身的冲突与对立。前者审美主体的视觉器官、听觉器官、神经系统等人体各部分分工合作,协调一致。知觉、联想、想象、表象、联觉、理解、评价等心理功能也处于相对协调统一的状态,正如康德所说是心意诸能力的自由协调后者审美主体自身内部充满矛盾,感性力量与理性力量激烈地冲突对抗,互相斗争,互相压制,或是感性压抑理性,或是理性战胜感性。第二,优美在于客体被审美主体观照时的和谐,崇高则在于客体被审美主体观照时的矛盾对立。前者审美客体的内容与形式浑然交融,结构匀称,线条和畅,节奏分明,比例均衡,色彩适宜,多样统一,后者审美客体自身内容与形式彼此不协调,相互对立冲突,往往以震颤、苍犷、凝重、悲壮、奇崛、狰狞等外貌出现。第三,优美在于审美主客体之间和谐的审美关系,崇高则在于主客体之间矛盾对立的审美关系。前者审美主客体相吸相引、相亲相和、相融相会、相聚相合、同质同构,二者处于一种和谐、平静、安宁的状态;后者虽然主客体间最终会达到某种统一,但在整个审美过程中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仍以互相冲突、互相对立、互相排斥互相斗争为主,更为突出的是审美客体往往以其巨大的体积、无穷的力量压抑着、震撼着、恐怖着审美主体,主客体处于一种运动的、冲撞的、激荡的状态。四、优美和崇高的基本特征不同优美与崇高是美的两种不同的具体现象形态,二者具有不同的特征和表现。其一,二者与美的本质的关系不同。美是在社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人与自然的自由关系,即主体实践的目的性和客观规律的自由统一,或者说是真与善、客观必然性与主体自由性的统一。优美偏重于主客体对立中的统一,也就是人的实践活动与客观规律和谐一致,真与善融为一体,人已从必然王国中解脱出来进入了自由王国。孔子说的“随心所欲不逾矩”便是优美,优美是人的本质力量在和谐中的肯定与实现,崇高也是美,但它偏重于主客体统一中的矛盾对立。崇高所展现的不是人的活动一开始就符合规律,而是人的主体实践活动与客观规律相对立,真压倒善,客观规律压倒感性活动,但主体又不屈服于客观必然性的强大压力,他要凭借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掌握规律,运用规律,主宰自己的命运。因此,对于崇高而言,人的本质力量是在冲突对立中通过客体对主体实践的否定和精神的高扬而实现的。也就是说,崇高是在主客体的矛盾冲突中求平衡,在不和谐中求和谐,在不自由中争得自由。其二,从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来看,二者具有极大的不同。优美是内容和形式的和谐,崇高则是内容压倒形式。美作为真与善的矛盾统一,美的内容是感性对象对善的肯定,美的形式是肯定善的感性对象。优美不但要求内容和形式的和谐,而且要求内形式与外形式的和谐,当然不同的优美的形态,也各有偏重。社会美偏重于内容,它是社会的真与善的和谐统一。它的对象主要是人,优美 的性格是普遍性和个体性完满的和谐一致。优美的性格的自由活动内在地包含着对客观规律的符合。优美的性格还需要优美的形体和风貌,但不是决定性因素。自然中的优美偏重于形式的多样性统一,它排除不稳定、不和谐等形式丑的因素并与之相对立。形体、色彩、线条、声音诸感性材料在自然美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自然美虽然偏重于形式,但它有时也渗透着、积淀着、凝结着社会历史的内容,成为一种“有意味的形式”。参考文献:〔1〕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 1 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60.〔2〕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C].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3〕车尔尼雪夫斯基论文学(中卷)[M].上海:新文艺出版社,2011.73.〔4〕黑格尔:美学(第三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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