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3-06-16 10:06:06浏览次数:27
浅谈合同的法律效力——以欺诈保理合同为例摘要:2020 年我国颁布的《民法典》将保理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列入专章规定。从实证法视角看,欺诈型保理可分为虚伪表示型、通谋型和限制转让型三种。三类欺诈型保理的相关效力及法律后果各不相同。以应收账款作为基本关系要素,根据欺诈型保理合同中的债权人、债务人、保理人所处的不同欺诈状态、阶段和采用的欺诈方式,受欺诈人可以通过违约之诉、撤销之诉和侵权之诉等方式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救济,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欺诈型保理合同的行为 、与相关基础关系的认定以及管辖界定等法律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关键词:保理合同;欺诈;效力;救济一、 欺诈型保理基础理论(一) 保理合同及基础资产的概念厘清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我国目前的保理实践 ,可分为银行业保理和商业保理,这涉及设立主体、行业准入和监管要求上的差异,但在交易结构上并无不同,所涉及的保理合同是相同的。(二) 立法及实践中的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是目前保理业务中常见的两种保理方式,也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两种保理类型。有追索权的保理指债务人届期(到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清偿应付债务时,保 理人得以请求债权人回购、受让应收账款,退还融资且支付相应资金成本等的保理,故有追索权的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与之相对应的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也称买断型保理,指应收账款无法得到清偿时,由保理人承担坏账风险,但是此种情况下,保理人承担的情形限于信用丧失、资金周转困难、单纯无支付意思等情形下的不履行。二、 欺诈型保理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一)虚伪表示型保理的效力虚伪表示是指民事主体无为特定行为的效果意思或存有与该特定效果意思相悖的内心意愿而做出与此相反的意思表示。在双方虚伪表示情形,即行为人与相对人均实施虚假意思表示,依双方虚伪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通谋型保理的效力通谋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术语,在民法或合同法语境下,通谋实指恶意串通。关于恶意串通,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予以明确定义。按照学理通说,恶意串通指为谋取不法或不当利益而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三)禁止转让债权型保理的效力禁止转让债权型保理,即债权人与保理人签署的保理合同标的为禁止转让类债权。关于禁止转让债权,《民法典》第 545 条明确规定了其类型,即因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和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对于欺诈型保理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之建议 (一)对欺诈性保理的定义及行为界定目前,立法上,只有《民法典》对保理合同进行了专章规定,但就欺诈型保理的规定非常少,只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的情况,对于保理人参与欺诈的情形并无规定。从法律实践上分析,从应收账款到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每一个阶段都可能存在欺诈的情形,为确保保理业务各当事人能够发现并规避风险,应该进一步对保理业务中出现的有损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加以界定和明确。(二)对欺诈型保理中基础合同或基础法律关系与保保理业务是一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其成立方式、形式、内容等都有其特独有的特点,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过程也比较复杂,期间一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都会牵扯到其他环节的各方当事人。欺诈型保理本来就无明确界定,欺诈行为可能会出现在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前或者成立之后,有可能出现在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转让之时,还有可能出现在保理合同订立之时或者订立之后,情况比较复杂。既然欺诈会出现在任何一个阶段,那么此阶段存在的法律关系效力会不会影响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存在?有效抑或无效?这些都需要立法或者司法给与指引,当出现欺诈型行为时,债权人、债务人或者保理人能够根据出现的问题或者风险提前做好预判,也能够找到责任承担者,这也是正确选择救济的前提。(三)对欺诈型保理业务救济途径及管辖的界定我们知道,一份保理合同的签订,涉及基础债权、基础合同以及基础法律关系等因素,在具体业务开展中,则更是复杂。欺诈型保理属于保理中一种特殊的形式,一旦存在,利益受损方必 然要寻求救济途径,如果涉及到集体利益,救济的方式和途径对避免或者挽回集体财产损失至关重要,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央企业、国有企业或者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非常重要。所以,在欺诈型保理业务中,受欺诈方到什么地方、找什么人、采取什么方式救济等问题,都需要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明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给受欺诈者提供救济途径的同时,也给裁判者提供裁判的依据,便于法院在受理该类型的纠纷时能够明确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参考文献:[1]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 4 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257.[2] 包晓丽.保理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纠纷的裁判分歧与应然路径[J].当代法学,2020(3):44-53.[3]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中、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1413.[4]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事裁判书[Z].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2018. [5] 李宇.保理合同立法论[J].法学,2019(12):18-19.[6] 何颖来.民法典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构造[M].郑州:中州学刊,20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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