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认识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发布时间:2023-06-16 10:06:03浏览次数:33
试析认识与实践的辩证关系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共同构成唯物辩证法的主要内容,以马克思历史辩证法为理论尺度来对自然辩证法进行否定与驳斥是完全错误的。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现实基础来源于自然科学的发展,即来源于人对自然界的不断认识和把握,那么我们在探讨自然辩证法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时就不能离开对人与自然界关系问题的探讨。自然辩证法既是一种必需遵循的客观规律,又有着主观形式,只有被纳入到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中,才能更深刻、更具体地把握它的现实意义。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作为唯物辩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备受争议。一方面指责自然辩证法是对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根本背离,另一方面指责这是恩格斯向黑格尔的思想倒退,进一步从根本上否定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所具有的现实性意义。因而,对自然辩证法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当前不断加剧的生态危机和社会矛盾如此尖锐的现实背景之下。一、关于自然辩证法科学性的质疑自然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一直都是非常具有争议的问题,并且作为自然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之一的恩格斯也被牵扯进了这场持续争论的漩涡中。尤其是许多研究马克思主义的西方学者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持坚决的否定态度,他们将“辩证法”限定在社会历史领域,对自然辩证法加以否定,甚至指出“恩格斯将辩证法从社会历史领域扩展到没有辩证思维和要求的自然界存在错误”。其中的代表人物就有卢卡奇与萨特。 萨特关于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看法,在其著作《辩证理性批判》中就阐明了对这一理论批判的观点与态度,他强调辩证法仅仅是一种“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主体性”具有唯一的属人性,因此辩证法不可能存在于主体缺失的纯粹的自然界中,辩证法的存在只能依存于人类的思维认识。萨特更进一步地指出了恩格斯所坚持的辩证法是缺失人性的辩证法,自然辩证法否定了人的独特性和权威性,在宇宙辩证法中进行了对人的思维辩证法的消解,让人成为了宇宙中一个普遍的存在物,降低了人之万物之灵的地位[4]。在萨特看来,人是极为特殊的存在,拥有至高无上的尊严与价值,而自然存在的客观规律使人的自由受阻以及人的超越能力要以客观规律为基础 ,让他大为不满。萨特认为辩证法只存在于人类社会中,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本质上是不同的,更不需要在自然界中为辩证法寻找根基。自然辩证法不过是人为地将辩证法添加到自然界中去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空想,无法找到一种能够证明它存在的凭据,进而主张用人学辩证法取代自然辩证法。卢卡奇与萨特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判虽阐释路径有一定的差异,但二者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反对恩格斯将辩证法建立在独立于人类存在的纯粹自然的现实基础之上,他们一致认为 ,没有人参与其中的纯粹自然即自在的自然不具有辩证法,纯粹自然中的运动路径充满了偶然性与不确定性。自然作为一种自在的存在,只有在人产生之后,即产生自我意识后才能对自然界的规律进行认识。二、从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出发为自然辩证法科学性所作的辩护人能不能把握住和言说外在于人的自在自然?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分为两个层次来进行说明。 从抽象层次与整体层次上来说。人直接打交道的是人化自然,人类通过感性实践活动所把握的一切都具有属人的性质,都被打上了人类的烙印,从这一点来说,神秘的自在自然确实是不可获知和言说的;但是,即使看似自在的自然或纯粹的自然界也是由人所感知和理解的,即总是有着最低限度的人化成分,存在着某种能被人化的“可能性”。通过实践活动能够确证出自在自然存在的现实意义,也就打破了自在自然相对于人和人化自然来说的那种虚无性。人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可以意识到自身实践能力与实践水平的限度,意识到实践不能完全掌握现实世界,因此作为超出实践能力限度之外的自在自然就被赋予了实际的意义,在人的意识里已经反思到了这个自在自然的存在,虽然目前没有办法认识,但是随着实践能力的提高与理论认识的增加,总有一天会被认识到。这样一来,独立于人之外的纯粹客观的自在自然永远对人的认识留有一个缺口,而不是完全封闭。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总是离不开对外的依赖性,而这种向外的依赖性的产生是以人的自我否定,即人暂时否定自己的主体性为前提,自身内部或社会内部已经无法找到解决矛盾的方法,只能寻求于现实外部世界。进而确证出了人化自然的构建与发展需要自身以外的基础,即自在自然是人化自然的客观前提。体现出的人类实践的自我反思和自我否定的功能,引出了第二层次上的新型关系。从具体层次上来说,实践和意识可以实现自我约束,具体就表现在实践活动与理论活动的关系上,进而构建了理性的实践过程。这种理性的实践活动,将劳动生产活动视为人的第一个历史活动与基本活动,并认为理论活动从属于人类的劳动活动。但是,这种人类的劳动活动又是承认与肯定理论活动所具有的那种相对的稳定性。这种肯定也就是承认相对于个别具 体的实践活动,理论活动所具有的超越性质,但是理论活动所具有的这种超越性又不是抽象的,具有现实性,它超越的现实依据就来源于理论思维与工具性的生产劳动之间的相互关联与内在关系。这就意味着实践劳动不仅发展着理论活动,同时理论活动也指导着具体的实践活动。理论活动与实践活动之间的那种必要的张力,就意味着二者对彼此的存在状态进行着客观及时的校正,从而避免了来自于理论上的独断性与单纯的实践活动所带来的盲目性。因而,这种理性的实践活动就是包含着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的矛盾运动过程。以这样的实践活动作为认识自然界的媒介,能使人以相对客观的方式观察自然界,在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之下认识自然界的发展过程,揭示出自然界本身的规律。它的具体性主要体现在,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要结合一定时间、地点、具体条件等具体情况,即便对它形成的认识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也是基于实际的人类活动;另一方面,它的历史性主要体现在,对事物的认识过程要同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社会历史相符合,因此人才可能以相对客观的方式观察自然界。在理性的实践活动中实现了具体的与历史的统一,避免了思想落后于实际的错误和冒险主义的错误。因而,通过人理性的实践活动,揭示出来的自然界规律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对于把握和认识自在自然的任务和工作,不是某一代人的工作,而是人类世世代代相互延续的任务,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世界上不存在不可知的事物,只存在还没来得及认识的事物,而那些还没来得及认识的自然界,对人来说,就是自在的自然界,它只是暂时的不可认识,但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早晚有一天会被认识并揭示出它合理合法的规律。三、从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看自然辩证法的现实意义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定存在自然辩证法,并且从始至终人类和人类社会都无法摆脱自然辩证规律的支配作用。但是,自然辩证法一定是包含在“广义实践辩证法”中。实践显得更基础,是因为哲学是一种“反思的智慧”,追问的不是朴素的事实而是意义之所以可能的根据。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提出,并不单单是对自然辩证规律的揭示,更是为实践活动的反思性奠定理论基础。在辩证法思想中,自然辩证法作为一种主观的思维逻辑是不可能脱离实践辩证法而存在,作为一种思维形式不能单独起作用,它的形成与发展一定是以实践辩证法为深层背景和基础,这样的关系似乎违背了先有自然界后有实践和人的常识。但是,我们对自然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不能只停留在经验常识的层面,而要上升到哲学理论层面 ,对于自然辩证法的主观形式来说,它从来都不是自在存在的,而是人在实践活动中所把握到的成果,正因为人的思维不仅具有从后思索的功能,哲学也是一种反思性的智慧,所以在这个把握自然界的过程中不仅形成和发展了主观形式的自然辩证法,揭示出了客观性的规律,也丰富了实践辩证法的理论内涵与实际意义。卢卡奇与萨特的错误就在于将“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二元对立 ,造成了拥有两个“自然界”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提出批判,这恰恰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他们认为没有人参与其中的自在自然是完全不能够被认识,更不可能有辩证法的存在,辩证法只能存在于人类社会,辩证法不可能离开人类而存在。然而,他们的根本错误在于对“理论与实践”关系上的误读,即没有理解实践与理论之间的相互关系,亦无法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践辩证法的真正内涵与意义。尽管他们二人都反对抽象思辨,追求现实的具体, 然而他们在作理论探索时,依然无意识地走向了对理论全能和全知性的预设,企图通过自身的理论来完整地把握住现实实践,妄图通过有限的理论活动构建出现实整体。而那些没有人参与其中的自在自然,不过是杂乱的堆积,直接否定掉就行,最终也不过是走向了传统的思辨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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