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改革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6-17 13:06:19浏览次数:38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改革的思考一、环境保护税的概述环境保护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保护税即绿色税收,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个税种和税目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包括为实现特定保护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性质和规模的税收和收费手段。狭义的环境保护税是指与污染控制相关的税收和收费。 1996 年欧盟统计局对环境税的定义为。是指针对某种在使用或释放时会对环境造成特定的负面影响的物质的单位使用(或释放) 量所征收的税费。本文所说的是指狭义的环境保护税,即不包括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内容。二、我国现行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现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 2000 年起暂停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些税种对于环境保护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从总体看,我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整个税制并没有以绿化税制为宗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不仅没有一个以环境保护命名的专门税种 。而且也没有一个比较完整、有效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上述税种虽然涉及一部分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但由于当时制定政策的出发点不是完全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因此对环保方面的作用有限。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其次,从现行与环境保护相关税种来看:1.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其目的在于调节消费结构、保证财政收入.对环境保护关注不够。例如对成品油的征税只注重消费量,而没有考虑对环境的危害。没有对与环境不友好的产品,如电池等征税,还有的征税税率太低,起不到保护环境作用。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就是如此。2.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有了鼓励措施,但显得过于笼统。缺乏对环境保护的具体量化标准。3.增值税。增值税对环境保护的鼓励或限制措施。仅限于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 30%的煤矸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等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显得缺乏力度。4.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专门用于筹措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一种税。却没有把城市维护和建设与环境保护直接相联系。三、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若干建议(一)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原则1.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首要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国家“‘十二五’规划”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必然要融入我国的重大战略决策和整体规划的实现当中。2.整体、有序、有效的原则。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必须整体规划。针对各种与环境
保护相关税收方案的宏观经济影响、福利成本和分配效应等进行深入研究。选择最佳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整体方案。但是环境保护税收体系整体方案的实施必须依赖于中央和地方的环境管理权利的合理划分和环境保护税实施的法律基础,依赖于我国财税、环保体制改革,依赖于中国企业改革进程、政府职能的转变以至于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直至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所以必须遵循“有序”即“循序渐进”的原则。“有效”即环境保护效用最优的原则。而现实生活中某些税种形同虚设就是无效。3.坚持环境保护税收为主、税费并行的原则。税、费虽然都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但税、费二者的性质、功能和作用却有明显的差异。据此.应该对环境保护中最严重的问题和日益突出的问题运用税收手段。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开征环境保护税时,并不是将一切可能产生污染的排放物都纳入征税范围,而是将影响范围不大的采用收费手段。诚然,税费并行并不意味着既征税同时又收费。(二)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设想根据当前我国国情,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设想大致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具体说来有:首先,开征环境保护税。开征一个独立税种的环境保护税,其重要意义在于明确环境保护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税可以设立若干个税目或者设立诸如空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固态环境保护、放射性废物、噪音等不独立的小税种。其次,现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逐步绿化。我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现行税种较多,虽然对
环境保护或多或少地都起到一些作用。但各税种制度设计并不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以对污染环境的量为计税标准,因此。这些税种还不是绿色税收,有必要逐步进行绿化。再次。继续环境保护收费。环境保护收费即排污收费。环境保护收费必须遵循“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目前,我国征收排污费的项目有水、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113 项,除改费为税的项目以外,其余的在清理、调整后应坚持排污收费。当然,我国新出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没有覆盖所有的污染环境行为.如对机动车、飞机等流动污染源造成的超标噪声污染就没有规定征收排污费。显然。这是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的地方。参考文献:[1]葛察忠,王金南,高树婷主编.环境保护税收与公共财政,北京:中国环境科技出版社2019.[2]杨斌主编.税收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3]付伯颖,齐海鹛。关于环境税收几个问题的探讨,税务研究,2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