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9]司法文书西南答案

发布时间:2023-10-28 13:10:59浏览次数:6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专业:法律事务课程名称【编号】:司法文书【0409】A 卷大作业满分:100 分一、大作业题目阅读材料,请在(一)至(五)中任选两题撰写法律文书:李玉书,男,1970 年 8 月 2 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 年 9 月 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 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 80 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 125 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一)假定你为本案侦查人员,撰写一份起诉意见书。(二)假定你为本案检察官,撰写一份起诉书。(三)假定你为本案辩护律师,撰写一份辩护词。(四)假定你为本案一审法官,撰写一份判决书。(五)假定你为本案诉讼代理人,撰写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起诉状,或和解协议书,或代理词,或法律意见书。说明:材料和题干未提供的信息可合理添加;每小题均为 50 分。二、大作业要求1.须遵循司法文书格式;2.作答前请写明自己选择的题目及编号;3.字数不限,但以能实现文书目的为宜;4.字体、排版属加分项目,请遵循法定标准【如:《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或通行标准。赤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赤检刑诉字(2000)第***号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 年 8 月 2 日生,汉族,农民,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 年 9 月8 日因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 年 9 月 15 日被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0 年 9 月 15 日被赤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玉书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经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 2000 年**月*日收到,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2000 年 9 月 7 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赤山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 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李玉书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桂珍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桂珍的裤子欲行强奸 。徐桂珍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玉书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继续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桂珍当场死亡。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身上的 80 元钱,并将徐桂珍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 125 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进行销赃。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所述,第一,被告人李玉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徐桂珍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6 条和第 23 的规定,构成强奸罪(未遂)。-1- 第二,被告人李玉书,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将被害人徐桂珍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2 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第三,被告人李玉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放牧的 125 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 0 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 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玉书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41 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此致,敬礼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XXXXX 年 X 月 X 日(院印)附:1.证据目录2.主要证据复印件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们是 xx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余万全的委托,经 xx 律师事务所指派,在李玉书被控强奸未遂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对于 xx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据被告人所述,他与被害人徐桂珍是老相好,并已经发生过关系,由于徐桂珍的丈夫经常家暴她导致她向外寻求慰藉,正好被李玉书碰到了开导几句,一来二去就熟悉了,两人互生情愫,相约在郊区草滩见面,见面后徐桂珍提出自己要离婚让李玉书娶她,不然她就告诉他的丈夫,因李玉书一来只是玩玩,并不想娶徐桂珍,二来徐桂珍丈夫凶悍人人皆知,他害怕被徐桂珍丈夫报复,两人就在商量中起了争执,李玉书越说越激动,被徐桂珍辱骂几句怒火中烧,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徐桂珍,发现徐桂珍被刺死了就将尸体移到附近掩埋,并处理了徐桂珍的手表、钱和放养的 125 只绵羊,后被发现,出逃被公安机关抓获。我们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强奸未遂”是不合理的。我们认为,本案双方曾多次发生关系,并且案发时没有作出反抗痕迹,即被告人是在与徐桂珍约会的过程中由于头脑一时发热连捅几刀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强奸未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本案不满足强奸未遂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应判以此刑。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立案后,在侦查人员的几次讯问中,被告人均承认是自己杀害被害人,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综上所述,被告人李玉书没有犯强奸未遂罪。因此,我们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李玉书从轻判处。辩护人:xx2000 年 10 月 22 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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