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0450中国法律思想史大作业答案

发布时间:2023-10-18 10:10:20浏览次数:40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 网教 专业: 法律事务 课程名称【编号】: 中国法律思想史 【0450】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 论述题:(本大题为大作业,任选两题作答,每题 50 分,共计 100 分。)1、试述先秦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执法原则”。2、试述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3、试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4、试述沈家本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2、答: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及其在政治、法制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加以阐述。  (一) 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 西汉初期,汉初君臣严厉批判了“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刘邦死后,惠帝继位,吕后称制。在他们统治时期,相继重用崇尚黄老之学的曹参、陈平等为相,积极推行“黄老之治”。文帝、景帝在位期间,继续实行西汉建国以来“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方针,“轻徭薄赋”、“平狱缓刑”,移风易俗以致“政宽人和”,天下“富实”,出现了多年未见的繁荣景象,史称“文景之治”。  (二) 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 汉初封建统治者认识到在崇尚和推行黄老“无为而治”的同时,还必须兼采儒法各家的思想,以便有效地统治天下。西汉建国之初,陆贾经常在刘邦面前称道《诗》、《书》陆贾在《新语》一书中,论述了以仁义德教治国的重要性。文帝在位期间,议论务在宽厚,“专务以德化民”,“兴于礼义”。  (三) “罚不患薄”,约法省刑  陆贾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极力劝谏刘邦:“设刑者不厌轻”,“行罚者不患薄”,惠帝、吕后继承了“约法省刑”的传统, “刑罚罕用”并进一步采取了一些省刑除苛的措施。特别是文帝,他曾获得“几致刑措”的好评。其一,废除连坐孥法。其二,废除诽谤妖言法。其三,废除肉刑。  (四) “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  西汉建国初年,刘邦先后颁布了“以有功劳行田宅”和“复从军吏卒”的法令。陆贾曾极力向刘邦建议“稀力役而省贡献”。惠帝、吕后时期, “天下晏然”, “民众稼穑,衣食滋殖”。贾谊主张“以民为本”,并向丈帝建议“轻赋少事,以佐百姓之急”。文景时期确实采取了一系列“劝趣农桑”、“轻徭薄赋”的措施。总的说来,汉初实行“轻徭薄赋”等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 1 -  综上所述,西汉初期统治者从总结秦亡的教训出发,严厉批判了秦朝“专任刑罚”等法家思想,转而采取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约法省刑,轻徭薄赋等措施使社会经济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社会矛盾有所缓和。 4、答: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重视法理学研究清朝末年,为了适应改革法制的时代需要,沈家本大力提倡推求法理、重视法学研究。他把法理学研究看成是法律工作的先导。要明法必须先要明理,而明理的重要途径就是提倡法理学研究。沈家本认识到近代各国法律著作浩如烟海 ,在庞杂的法律著作面前,法学家只有“会而通之”,才能做到“折衷而归一”,寻找到切中时弊的药方。沈家本不仅从司法实践和法制改革方面强调法理学研究的重要性,还通过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过程来说明恢复和发展法理学的必要性。法理学从战国时期最为发达到清朝法学逐渐衰落。尤其是清代,清代名卿纪昀(晓岚)所编纂的《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不仅所收法律书目甚少。持法名公巨卿尚且视法学为无足轻重,其余小吏就可想而知了。因此,沈家本认为,及时恢复和发展法学,在清朝末年尤为必要。沈家本已经觉察到,法律和法学发达与否,与政治关系极大。法学盛衰与政治的关系表现在两方面 : 一、“法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法学盛衰即使不能必然导致政治盛衰,也能对政治产生重要影响。二、沈家本意识到,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中,主导因素仍然是政治。政治腐败,就会产生“有法而不守,有学而不用”的现象。历史上法学繁盛时期,都是与统治者重视法律、提倡法学分不开的。为了推动法学的发展,沈家本极力主张恢复律博士这一官职。沈家本渴望法理学能够在中国由衰而盛,他把希望寄托在清政府的所谓“宪政”上。沈家本对于法律的概念进行了探讨,但是他没能说明法的产生与阶级斗争的关系。他不仅从表现形式方面探讨了法律的概念,而且极为重视法的内容与作用。认为治理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且实行法治要以仁道为宗旨。他种思想明显是与“恶法优于无法”的论调有别的。他的法权统一的思想批判了封建主义等级特权观念,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表现出强烈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而且认识到不应以法律泄私愤这是很难能可贵的。他和许多儒家贤哲一样,也十分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教养为主,惩治为辅。同时他也十分重视执法的问题,持平执法,不仅会弥补恶法,而且也会- 2 - 使社会安定。而这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取决于执法者。所以他很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二、确立中西结合的修律思想沈家本继承了中国古代的变法思想,提出了自己的变法主张。沈家本在主持修订法律期间,始终坚持“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原则。他既反对数典忘祖,一味推崇西法,也反对门户之见,一概摒弃西法。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积极学习西方法学理论和研究西方法律制度,因此,日本法学界也是“名流辈出,著述日富”。沈家本以此说明西方法学确有可学之处。沈家本提出法学研究要结合古今,甄采中西。为了使修律能够符合清末统治阶级的需要,沈家本明确提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他反对重型酷刑,而且在他的坚持下,它们也在大清律中被废除了。对于在菜市场上执行死刑,他也极为愤慨,认为它是对于社会没有好处的。罪刑相宜,,罪刑法定,反对比附,这些在今天的法律中也都得到了体现,这说明他的思想在当时之先进与正确改良监狱,认为应该是感化人,而不是单纯的惩罚,改造人。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在近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他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观的影响,继承了中国古代德主刑辅、以仁统法的法律思想,对封建末期极端专制主义的法律制度和法学观点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对近代中国法学和法律思想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由沈家本负责修订的新法,虽然由于“礼教”派反对而大多数没有被颁布实施,但他在法学上的建树是应当肯定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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