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非法用工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28 11:05:40浏览次数:25单位非法用工的法律问题非法用工行为法律责任的认定我国《劳动法》对非法用工行为主体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现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解释等规定又不全面、完善。那么,应怎样来理解和认定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呢 ?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讨论。一、以事实为根据,认定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任何执法机关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查明的客观存在的案情情况为处理问题的前提和凭据。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要以事实存在为判断依据。非法经营主体,虽然因未注册而没有形式上的法人资格,但实际上都具有一定的经营财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也能够以一定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的甚至有自己的名称和私刻的公章;在内部管理上,也有一整套规章制度、用人程序、业务培训、考勤考核制度等。这无论从外表上还是内质上都具备了法人主体资格的条件,这样的企业与经合法登记的企业没有本质区别。这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事实用人单位。因此,这种非法用工行为主体与合法用工行为主体性质一样,应同样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二、按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来认定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或违反合同或者违反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劳动法》而言,是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即指劳动关系当事人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就是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即违法者对受害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 年 8 月 5 日国务院发布)第 7 条规定:“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 364 号)第 4 条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劳动法》第 15 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领取营业执照,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的禁止性规范,而不是针对劳动者或童工本人。这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是弱者,不可能去审查用人单位的任何情况,也不可能知道用人单位有否营业执照。因此,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用工一方是强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尽法定职责和义务,是用工一方的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法律后果,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三、非法用工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条例》和《办法》扩大了工伤界定范围,规定了一次性赔偿的办法和程序,可谓很具体了。但由于非法用工行为主体在法律上属于并不存在的主体,实体的仲裁和执行就很难解决,再加上对如何进
行仲裁和诉讼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此必须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主体(即责任主体),换句话说确定由谁来“买单”的问题;二是通过何种途径向“买单”人求偿的问题。从劳动立法宗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对劳动争议主体应实行“谁受益谁买单”的原则,救济途径应按正常职工救济程序“一裁二审”。另外,还应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工伤认定的权力主体问题,既然《条例》将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劳动法调整范围,就应由工伤认定部门对职工是受事故伤害还是患职业病作出认定。责任主体的认定和仲裁、诉讼程序的确立,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很完善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 92)22 号)第 38 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第 45 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 ,其雇主是当事人。”第 49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民法、民诉法是基本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样适用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未经工商登记的非法用工行为主体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列雇主或直接受益人为当事人,并由其承担劳动法责任。对非法用工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一是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因此,在处理非法用工行为主体法律责任问题上,不能由行政处罚来代替民事责任或变相剥夺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四、规范非法用工的对策思考(一)广泛宣传民众对《劳动合同法》的仝面理解和掌握,是杜绝非法用工的前提。因此,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律意识,结合典型案例,重点宣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根据不同的对象有计划、分层次地普及法律知识。对企业经营者而言,重点增强其依法用工、规范企业行为意识。一方面,使他们明白《劳交合司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予稳定职工队伍和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使他们认识到《劳动合网法》实施后,朋人单位再不签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这不仅要付出违法成本,如“按月付双薪”等,还要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对劳动者和准劳动者,重点提高其维权意识。对已就业的劳动者,利用多种形式向劳动者宣传普及《劳动会同法》的相关法律,教育劳动者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抵裁企业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增强自我维权的能力。对即将进入劳动者大军的准劳动者,应将《劳动合同法》作为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大专院校、职业院校、为他们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他们在就业前就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自我维权意识。
(二)发挥其他行政部门杜绝非法用工的作用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杜绝非法用工,是一项社会综合工程,必须齐抓共管,建立起“一体执法”的联动机制。除劳动行政部门外,其他行政机关如外经贸、工商、税务等部门都应密切配合,共同参与治理。外经贸部门针对外资企业的特点,严格执行外资审批的相关规定,严防利用高报进口料件价格实行资金转移,造成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工商部门应将企业是否依法用工、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年检的莺要内容,对不依法用工的,应不予年检,并责令更正;同时应将企业是否依法用工、参保作为评价其信用状况的一项硬指标加以考评。同时,建议税务部门实施劳动合同签订人数与工资税前列支挂钩制度,让依法用工的企业得到实惠,引导企业守法自律。(三)加强工会组织建设面对目前企业违法用工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使劳动者能够在更大程度七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维护。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小型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建议有关部门指导他们尽快建立工会组织,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工会组织应依法履行法律赋了;的重要职责,切实发挥其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纠正违法用工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帮助、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引导和推动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对于个别工会负责人受用人单位影响较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责任的,应征得广大职工的意见,予以选举更换。参考文献〔1〕方红舟.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经济,2011.〔2〕魏宏斌.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行政与法,2011.〔3〕王旭染.用非全日制用工法律问题研究.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