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1]《金融证券法》答案
发布时间:2023-07-12 09:07:25浏览次数:37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专业: 法学 课程名称【编号】:金融证券法【1181】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答题要求:选择至少 2 个题目作答,法言法语、逻辑清晰、理论联系实际;每题 50 分,共计 100 分。一、如何理解金融法的本质及功能?答: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统一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二、如何理解金融法律关系?答:1、主体:特殊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国家2、客体:货币、有价证券、行为3、内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谈谈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与经营原则?答:是指商业银行从事金融活动,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四、如何理解证券法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原则?答:1.证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2.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 合法原则。 (4)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 1 -
(5)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6) 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五、谈谈金融信托法的基本概念与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答:1、金融信托的概念及特征金融信托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指明的特定目的,收受、经理或运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财产等金融业务。金融信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对受托人有特定的要求。在国外,一般是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的信托业务部。。在我国,受托者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金融机构。第二,金融信托是从单纯保管、运用财产的信托发展而来的现代信托,具有资金融通和财产管理的双重职能。第三,金融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第四,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即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被动的开展具体业务,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风险仅负有限责任。第五,金融信托是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办的一项金融业务,因此,受托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的性质,按照实际分红的原则,依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和报酬。 2、金融信托的职能金融信托的职能是金融信托业务应有的职责和独具的功能。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职能有以下三个:第一、财务管理职能。第二,融通资金职能。第三,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三、金融信托法与金融信托法律关系 1、金融信托法的概念金融信托法是调整金融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信托基本法和信托业法。目前我国关于信托方面的立法很不完善。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 2、金融信托法律关系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简称“金融信托关系”,是指由金融信托法调整的,在信托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信托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第一,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或称信托关系人。是指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第二,金融信托法律关系客体,是指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即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所谓“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具有独立性、物上代位性、运用的有限性和转让性等特征。第三,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信托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体包括,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