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0409]《司法文书》答案
发布时间:2023-09-13 14:09:44浏览次数:51西南大学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课程名称【编号】:司法文书【0409】 A 卷考试类别:大作业 满分:100 分一、大作业题目阅读材料,请在(一)至(五)中任选两题撰写法律文书: 王力军,内蒙古巴彦淖尔人。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3 月,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经营收购玉米,经营数额大 21 万余元,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获利 6000 元。案发后,王力军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缴获利 6000 元。(一)假定你为本案侦查人员,撰写一份起诉意见书。(二)假定你为本案检察官,撰写一份起诉书。(三)假定你为本案辩护律师,撰写一份辩护词。(四)假定你为本案一审法官,撰写一份判决书。(五)假定你为本案被告人诉讼代理人,撰写一份申诉状。说明:材料和题干未提供的信息可合理添加;每小题均为 50 分。 二、大作业要求1.须遵循司法文书格式;2.作答前请写明自己选择的题目及编号;3.字数不限,但以能实现文书目的为宜;4.字体、排版属加分项目,请遵循法定标准【如:《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或通行标准。(一)假定你为本案侦查人员,撰写一份起诉意见书。内蒙古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内公刑诉字〔2020〕第 45 号犯罪嫌疑人:王力军,男,1970 年 9 月 13 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31 日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邹舟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经本局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至 2015 年 7 月 25 日的预审和调查,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3 月,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经营收购玉米,经营数额大 21 万余元,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获利 6000 元。案发后,王力军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缴获利 6000 元。综上犯罪嫌疑人邹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二十五条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 1 -
此致内蒙古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2015 年 7 月 25 日附:1.本案卷宗卷页。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3.随案移交物品件。4.被害人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二)假定你为本案检察官,撰写一份起诉书。内蒙古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内检刑诉〔2020〕第 136 号被告人:王力军,男,1970 年 9 月 13 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3 月 31 日取保候审。本案由内蒙古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力军涉嫌非法经营罪,于 2015 年 7 月 25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5 年 7 月25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3 月,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经营收购玉米,经营数额大 21 万余元,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获利 6000 元。案发后,王力军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缴获利 6000 元。经依法审查查明: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 21 万余元,数量较大。王力军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内蒙古人民法院检察员:王庆成 刘志杰 2015 年 7 月 31 日(院印)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2、证据目录。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