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中的价格待定合同
发布时间:2023-05-27 10:05:22浏览次数:27论国际贸易中的价格待定合同一、价格待定条款的产生原因价格待定条款,结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呵理解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不能或不愿就所买卖货物的价格做 m 决定.留待其日后商定,或交由第三人确定的条款。在传统的贸易实践中.价格往往是买卖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买卖合同订立的过程其实也就是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但为何国际货物贸易中又经常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价格具体数额不作约定的情形呢,价格待定条款为何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大量出现呢?分析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客观上的原因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客观交易情况往往较国内货物买卖更为纷繁复杂,正是这些复杂的交易条件制约着当事人之间的订约过程.使得价格具体数额的确定比一般的买卖更为困难。尤其是国际市场风云变换.国际市场价格的构成因素足闰际价值。它是世界市场价格变动的基础和中心,而国际生产价格又是国际价值的转化形态。国际市场价格围绕着冈际生产价格上下波动。邀是商品价值规律的基本论断。但圈际市场价格并不停留于此,影响它的还有外部因素.即国际市场的供求关系。而影响该供求关系的因素包括垄断、经济周期、各国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商品的质量和包装、商品销售中的各种因素、自然灾害、政治动乱投机等。毗外,因为政治和经济的原因.国际贸易中不等价交换的存在.使双方货物的交换不是按照生产商品的国际社会必要劳动量进行的。这些因素都使得国际货物的价格波动频繁而难以预测,所以,与国内货物买卖相比。国际货物买卖更易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其价格确定比一般的买卖合同更为困难。
(二)主观上的原因由于客观上国际货物的价格波动频繁而难以预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主观上都抱着降低交易风险的谨慎心态。尤其是在远期交货买卖和敏感性商品买卖中,当事人因此面 I 临的价格风险更大,卖方从盈利角度考虑,担心货物交付时价格暴涨,按合同签订时的市价或按当时所预测的未来市价签订合同可能会受损。买方亦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害怕货物交付时市价暴跌而受损,这对于购买原材料的企业而言尤其如此.因为高价买进原材料.提高产品的成本价格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因此,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采用价格待定条款可以解除交易双方对价格风险的顾虑,避免一方当事人单独承担市场风险的情形发生,使双方当事人敢于签订交货期长的合同。二、价格待定条款与合同的成立世界各闰的传统合同法理论一般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只有具备了必备的条款,该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同时认为,价格条款对于有偿的双务合同而言属于必备条款。因此,在国际贸易尤其是国际货物贸易中,价格条款是合同的必要条款,若欠缺,则合同不能成立。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价格待定条款对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各国对于包含价格待定条款的合同成立与否持不同的观点。(一)维护契约自由契约自由原则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合同的本质在于合意,合同自由不仅表现为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还体现为当事人有依法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他们有权通过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他们有订立某些条款的自由,也有不订
立某些条款的自由.有订约当时明确某条款的自由,也有将来再明确某条款的自由,还有选择完善空缺条款的方式的自由。同时,契约自由也是国际商事交易的基本原则。因为在全球化、一体化的国际经济舞台上,各经济主体无论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都具有相对自主性和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契约自由是促进国际商事交往发展以及保障世界范围内分配相对公正的内在要求。而承认含价格待定条款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成立,对影响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采用纯粹意定论,这项重要的理念创新能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自己为自己立法”的订约期望,因而也是最能体现和尊重契约自由精神的制度。要贯彻契约自由精神,就应当确认含有价格待定条款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二)鼓励交易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在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的同时.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现代市场经济越来越重视交易的便捷与迅速,为此各国合同法都纷纷确立了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鼓励交易是指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法律赋予交易的当事人快速达成交易并尽可能促使更多交易获得成功的权利,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精神所在,也是合同法的重要目标。它实现了交易的快速迅捷并且有利于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满足了市场主体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以方便并尽力促成和承认交易的确立为立法的出发点.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确认价格待定条款效力即是体现.它在合同成立的判断上仅以当事人合意的达成为要件,降低合同成立的认定门槛,尽量减少法律意志的渗透,增大交易成功的机会,所以,这是符合商业发展和国际贸易实践需要的灵活而务实的做
法。同时,合同尽可能的成立会增大有效的可能性。因为一般性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合意时成立,如果符合生效的要件,其生效与成立是同步的。而合同尽可能有效,不仅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世界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减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浪费,而且能有效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更符合当事人的意志。三、价格待定条款的立法现状(一)国内立法传统的国内立法。法国合同法对价格待定合同原则上是持保守和否认态度的,买卖合同中的价格原则上是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确定的;法国合同法仅在一种情形下例外地承认价格待定合同的效力,即当事人约定合同价格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人确定的价格待定合同,而且对这种承认设置了严格的限制,即如果第三人不愿或不能确定价格的。合同仍然不得成立;而对其他种类的价格待定合同法国法一律否认其效力。因此,价格待定合同在法国法上仅仅是作为一种有限的例外而存在的。(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价格待定条款《联合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有关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最为重要的统一实体法。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公约》中有关价格待定合同问题的规定主要涉及第 14 条和第 55 条。《公约》第 14 条第 l 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第 55 条又规定:“如果合同已有效地
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大部分学者们认为,第 55 条的开放式用语表明一个合同即使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也可以成立。应当将这两个条文联系起来解释,根据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价格,如果他们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公约》并不妨碍或否定该合同的成立。并且提供了补救的办法。《公约》通过第 55 条对价格提供补缺规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公约》并不认为价格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价格待定合同在《公约》中也是可以成立的。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价格待定合同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承认,各国的国内立法、国际统一法和国际商事惯例都不同程度地承认了价格待定合同的法律地位,只是具体承认的范围与种类不同。由此可见,承认价格待定合同的法律地位符合当代国际商事交易实践的需要,也反映了各国合同立法发展的相同趋势。参考文献:〔1〕王德湘,合同漏洞、欺诈补救与防范,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2〕翟云岭,默示条款法律问题探析,2011,(1).〔3〕陈斌,合同漏洞法理研究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