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9《商法》2018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18 12:11:08浏览次数:41
0219《商法》2018 年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 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90 分钟。考试包括以下五种题型:1.单选题(每题 2 分,共 10 分)题目主要涉及对基本概念、基础法律知识等内容的考查,要求从所给的选项中选出最符合题意的选项。2.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共 20 分)主要考查的是对于基本概念的准确把握,,对给出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进行解释。3.简答题(每题 8 分,共 24 分)题目主要涉及对于重点知识的掌握,要求对于重点知识及概念认真记忆。注意要回答全面、简明扼要。4.论述题(每题 13 分,共 26 分)论述题主要考查大家对于重点知识的掌握,以及对于知识的自我理解能力。注意要回答全面,深入论述。5.案例分析题(每题 20 分,共 20 分)要求运用所学知识,综合分析题目,按题中所示要求对所给案例作具体分析。二、重点复习内容第一编 商法导论第一章 商法概述1、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从形式上看,各国关于民商关系的处理,有民商分立制和民商合一制。但从本质上看,商法并不能真正独立于民法。即使在民商分立体制下,商法与民法同样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即关于商事纠纷,商法有规定的,适用商法的规定,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因此,无论民商分立制还是民商合一制,商法都具有民法特别法的属性,而非独立的法律部门。2、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商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交易,保护交易的自由。所以促进交易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该原则还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促进交易和保护自由交易。所谓的自由就是意思自治,是商事主体有权基于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原则贯穿于整个私法领域。(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公平是正义的核心。基于这一认识,各国商法均以维护交易公平为其首要的价值取向。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商事交易的主体间地位平等;二是指商事主体应本着诚实信用的要求从事商业活动。对交易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是实现交易公平的前提和形式条件(3)确保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交易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所以尤其要注重交易安全。商法上对于交易安全之维护,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1 答:商业名称的登记商业登记的种类大致有以下几类:1、创设登记 2、变更登记 3、转让登记 4、注销登记;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核准 3、登记。 2.简述公司合并的程序答:公司合并的程序包括 1、拟合并的双方订立合并协议 2、通过合并协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和公告。5、主管机关的批准:《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6、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3.哪些财产与企业相关但不属于破产财产?(至少列举 4 个)答:1.基于合同关系占有他人之物;2.已设定担保物权的物 及其代位物;3.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未 取得所有权之物;4.未办理产权证或过户手续 ,但已向对方交付;5.特定物买卖中未交付但对 方已支付全部价款;6.国家所有且不得转让的物;7.工会所有的物等 (四)论述题(注意:论述题请大家在掌握必要考点的基础上自行展开论述,要求内容完整、思路清晰,可以恰当的阐述个人观点。)1. 论述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及后果。 参考答案: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及结果(一)破产终结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1.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2.破产原因消灭;3.全体债权人同意;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二)破产终结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2.除非有诉讼、仲裁未决事项,管理人职务于注销登记次日起终止;3.债权人不得就未受清偿债权要求清偿,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对未清偿部分继续承担义务。2.论述证券发行中的注册制和核准制参考答案: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公开主义或形式主义,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应当而且只需依法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地披露。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而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予以充分披露。而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证券发行人只有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发行申请将被否决。这两种制度各自都有自己的优劣之处,比如注册制优点: 1.简化审核程序 2.节省募捐资金时间。同样,核准制的优点有 1 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双重审查,获准发行的证券投资价值有一定的保障,2 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缺点就是:主管机关负荷太重,不利于市场发挥其作用。(五)案例分析题1.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10 公司法定代表人。几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 170 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①现金 9.3 万元;②存料 9l 万元;③制成品盘存 86 万元;④厂房机器设备 82 万元;⑤运输备 65 万元;⑥盈利 19.7 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 550 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 70 万元。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 280 万元,由 5 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70 万元。该公司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 280 万元资产分配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 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问: 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参考答案】请大家根据商法的相关知识对问题进行完整分析和论述。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原因部分请运用商法知识自行分析。)2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3 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包括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发布公告、通知债权债务人、对负债提供担保、减资分配、公司资产变更登记等步骤。(要求:根据所学商法知识对法律程序进行详细论述)2. 甲、乙、丙于 2002 年 3 月出资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2003 年 4 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 年 10 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 120 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300 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 20 万元。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当 A 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请大家根据商法的相关知识对问题进行完整分析和论述。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要求:运用商法知识分析本题中应当如何具体操作)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请大家结合所学知识自行分析并说明理由)四、本考试指导使用说明: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 6 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课程 ppt。在复习中有任何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咨询。祝大家考试顺利!11 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之统制。(4)提高效率原则:商业以营利为目的。在现代商业实践中,交易速度或商品流转速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交易的公平法。这就要求商法确认交易便捷原则,要求商法的各项具体规则反映商事活动不同于一般商事活动的特征。商事交易,重在简便,实在迅捷。商法中的保障交易便捷原则主要体现为交易简便性和短期时效。第二章 商主体1、商业登记指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对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解散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制度。商业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2. 我国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3. 我国法律规定的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4.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5. 商事能力:指法律赋予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也就是商主体所具有的特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总称。6.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7.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被除名的情形包括:(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8.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第三章 商行为1、商行为:指商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行为。行为人的经营性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反复性、具有不间断性、具有计划性。2 2、承诺及其构成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与要约的实质内容不一致,则视为受要约方向要约方发出的新(反)要约,需要新受要约方的承诺。第二编公司法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在经济上存在控股关系,但是在法律上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私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3、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按照公司内部的组织管辖关系对公司所作的划分。(1)总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管辖其全部组织的总机构。(2)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本身没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其责任由母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公司设立:根据公司设立时是否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公司的设立方式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5、股票:概念: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或投资者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上市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公司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8、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3 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董事职务。9、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10、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11、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12、公司清算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13、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14、破产重整制度,是指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获得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第二章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1、资本三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三项:A、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之初,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并由全体股东实际交付于公司,或公司的股份全部须认足或募足。B、资本维持原则: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公司至少须经常保持相当于公司注册资本额的财产,即公司以具体的财产充实抽象的资本。C、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一经公司章程确定,应当保持不变,公司如需增减资本,必须依照法定的增资或减资程序及修改公司章程程序进行。资本不变原则可保证公司的实有财产与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额一致,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目的。2、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3、企业兼并,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或股份的方式,从而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被控股的法律行为。企业兼并的方式包括: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2005 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4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一般适用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2)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合同义务(3)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者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4)公司股东人格混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重要补充,对于公正、合理地审判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三编证券法第一章 证券法概述1、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的范围: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指股票、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凭证等资本债券。2、投资基金凭证是指基金发起人为募集投资基金而依法发行的要式有价证券。3、空白支票是指支票出票时,出票只在票据上签章,而将票据上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授权他人进行补记的票据。4、期权是一种权利,即投资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在一定期限内购入或售出一定数量证券的权利。5、证券法关于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信息公开,又称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状况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活动。我国《证券法》对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6、证券法的三公原则证券法的三公原则是指证券法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正如布兰迪斯所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好的警察”,形象说明了公开原则的重要性。公开原则是指有关证券发行,家里的信息要依法如实披露,充分披露,持续披露,让投资者在公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做出投资的判断。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易得、易理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首先,机会平等重要,体现为公平市场准入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其次,平等的主体地位和平等待遇。公平原则的具体内涵包括: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公正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地使用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应公平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平的保障。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是中立,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和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和纠纷。第二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5 1、证券市场的主体(1)证券发行人(2)证券投资者(3)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4)证券公司(5)证券中介服务机构(6)证券市场监管机构2. 证券市场本身具有两方面作用,即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3.普通债权的发行条件发行公司债券,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 40%(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6)其他条件。第三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1、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特点(1)概念。证券期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时约定在将来某已特定时间,按照成交时合同规定的数量和价格进行清算和交割的证券交易方式。(2)证券期货交易的特点是:A.证券期交易是一种远期交易,其真正交割时间较长,几个月至几年不等。B.证券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的证券合约,即一种在交易所内成交、依照法律或规则执行、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收某一特定证券的标准化合同。C.证券期货交易通常为保证金交易,投资者只要付少量的保证金,就可以买卖大量金额的证券。D.证券期货交易中真正需要履约进行实物交割的仅为少数,多数通过对冲方式(相反方向的买卖)了结交易,到期根据市价结算,只支付差额。2、期货交易行纪人享有冲抵权、强制平仓权、介入权、追认权等权利。第四编 票据法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1、票据的概念。“票据”,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意义来理解。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如发票、提货单等。2. 狭义的票据通常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本章专讲狭义的票据。第二章 票据法律关系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返还关系: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应依法返还给原持票人;利益返还关系:当票据由于某种原因而不能实现票据权利时,通过票据交换而得到的利益应当返还;损害赔偿关系: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不能以与出票人之间无事实上的资金关系为由对抗持票6 人,拒绝付款。2、 付款人承兑汇票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3、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是指由民法规定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三种。票据原因关系,是指出票时基于何种原因制作此票据;票据预约关系,是指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有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建立的资金补偿关系。票据资金关系表现为多方面。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应有资金关系,否则付款人可拒绝付款。4、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5、票据权利的内容:(1)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提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2)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时效期间为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6、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得票据行为。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第三章 汇票1.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尤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2. 汇票的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举行为。一般转让背书有效成立后,可对票据产生权利转移、权利担保、权利证明的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五章 支票1、支票付款的规则: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现金支票只能支付现金。转账支票只能转账。2、经出票人授权,支票上的收款人、金额等内容可以补记。第五编 保险法第一章 保险概述1.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 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点所决定,保险合同是射倖合同,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同时,保险人与投保人信息严重不对称,对于保险标的投保人相较于保险人具有信息优势;而对于保险条款保险人的专业程度要显著高于投保人。因此,保险合同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更高。7 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3)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标损失的发生必须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承保风险所导致。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首先应当以近因原则判断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然后才是判断保险事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这是常见的误区,也是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4)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第二、保险人的补偿仅以填补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事故而获取额外利益。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1.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尽自己的可能做到诚实、信用。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第四章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负责损失补偿的金额,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2. 财产保险与人生保险的不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有以下不同特点:1、财产保险是被偿性质,人身保险是定额补偿性质。2、财产保险金额依据保险标的价值的大小确定,人身保险金额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交费能力、保险利益状况以及危险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等因素确定。3、财产保险具有单纯的营业性,仅限于被偿损失。人身保险带有储蓄的性质。4、财产保险期限较短,人身保险期限较长。5、人身保险所承保的危险具有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6、财产保险存在超额投保无效的问题,因此,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补偿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应移转给保险人代位行使。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投保无效的问题,因此,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补偿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不移转给保险人代位行使,仍由被保险人自己行使。7、财产保险合同诺成性合同,其生效不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作为必要条件,因此,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在投保人没有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为实践性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生效条件,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时合同不生效,因而,保险人也不能通过诉讼请求投保人支付。第六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与保险中介1. 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2.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第六编 海商法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1.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 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发生一次海难事故,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依法将责任主体的特定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3. 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海事请求人以法定的程序,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的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重点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归于( A )A 合伙人共有 B 合伙企业所有 C 合伙人对于自己出资的物享有所有权 D 合伙人平均所有2.下列哪一情形不会产生合伙人当然退伙?( D ) A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B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 丧失相关资格 D 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3.下列哪项不属于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 A )A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B 决议程序违反法律  C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D 决议程序违反公司章程4.保险法基本原则不包括 ( A ) A 混业经营原则 B 近因原则 C 最大诚信原则 D 保险利益原则5.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B )  A 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甲  B 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 30 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 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 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二)名词解释1.别除权答: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而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2.场内交易市场答:场内交易市场又称证券交易所市场或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市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活动时间,在多数国家它还是全国唯一的证券交易场所,因此是全国最重要、最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3.可转换公司债券答:可转换公司债券(又名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它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期权的特征。 4.两合公司答: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三)简答题1. 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种类及程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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