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过渡性质

发布时间:2023-04-29 10:04:24浏览次数:97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过渡性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在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农村的阶级状况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适合中国特色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路线 、方针和政策。伴随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我国逐步掀起了大规模的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积累了丰富而又宝贵的建设经验。从 1953 年开始,我国在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同时,就全面开展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面对深刻的社会变革,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经验,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我国对个体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通过合作化的途径,逐步地把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1953 年以前,以发展互助组为主,试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国后,党十分重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走合作化道路的要求,大量发展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并有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由于互助组比单干优越,因此农民也乐于接受和广泛参与。从 1953年开始,部分地方开始尝试开展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拥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二阶段,1954 年至 1955 年上半年,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和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具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第三阶段,1955 年下半年到 1956 年底,全国形成了农业合作化高潮,从大办初级社迅速转向大办高级社。1955 年 7 月,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总结了农业合作社的历史经验,系统阐述了农业合作化的理论、方针和原则。同年 10 月召开的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加速了全国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到 1956 年底,全国建立了 75.6 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已经达到 1.17 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 96.3%,基本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使 5 亿多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胜利。 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经验是:一是积极领导,稳步前进,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在土地改革后“趁热打铁”,采取先合作化,后机械化,不失时机地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二是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创造了从互助组到初级社、高级社这样从低级到高级的过渡形式;三是依靠贫农、下中农,巩固地团结中农,对富农采取从限制到逐步消灭的政策。对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经历了大体的三个阶段, 1953 年以前为手工业合作社试办阶段,1954 年至 1955 年底为手工业合作社发展阶段,到 1955 年底,合作组织发展到 6.8 万余个,社员达到 220 万人。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了从手工业供销小组到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再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由小到大、由低到高的逐步过渡形式。对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样采取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的原则。毛泽东多次讲到:“搞手工业合作化比农业合作化还要难”,“对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农业不能采用剥夺的办法,因为他们是脚踏实地的劳动者,既不是资本家,下面又没有工人,对于他们,只有经过劝说,启发自愿。”国家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提升手工业合作社的技术和生产能力。到 1956 年底,基本上实现了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此同时,渔业、盐业、民间运输业、小商小贩等个体劳动者也基本实现了合作化。手工业合作化的基本实现,大大促进了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并为手工业逐步进行技术改造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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