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考试[1150]《物权法》

发布时间:2023-09-02 14:09:23浏览次数:49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专业:法学 课程名称【编号】:物权法【1150】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一、简述题(共 5 小题,任选 3 题作答:8 分/题,共 24 分,多选不计分)1.简述所有权的取得。答: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管领、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所有权人拥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所有权人独占其所有物,独享其所有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是非法取得,不能形成非法取得人的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2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物权法》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对此有明确规定。3. 添附 。添附是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2.简述最高额抵押权的特点。答: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将来发生的债权其债权额现在尚未确定,对这种债权的担保,预先确定一个最高限额作为抵押物担保的范围标准,这就是最高额抵押。 第一,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二,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具有不特定性。 第三,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第四,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第五,最高额抵押权人只有在决算期界至、债权数额已确定且届履行时才能行使抵押权。3.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4.简述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答:主要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5二、案例分析(共 5 小题,任选 2 题作答:18 分/题,共 36 分,多选不计分)案例一:甲公司系自来水公司,从某银行贷款 1200 万元,以自己公司的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与银行签订了质权合同,并进行了登记。另外又以自己公司的房产设立抵押权。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 200 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 1000 万元竞买成功,获得拍卖成交确认书。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 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 1000 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了拍卖成交裁定书。该拍卖成交裁定书生效后,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丙公司将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 1400 万元。  问题:1.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能否设立质权?我国权利质权的范围包括哪些?(4 分)- 1 - 答: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设立权利质权:(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一)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二)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三)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我国设立权利质权的登记机关有哪些?请具体列举。(4 分)答:对权利质权除了特殊规定外,一般问题可以适用于动产质权的规定。一般而言,可以设立质权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3.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登记的效力如何?(4 分)答: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4.如果乙公司为银行设定了浮动抵押之后,乙公司就将自己已经抵押的产品卖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支付了合理价款,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能否对已经转让的产品行使追及效力?(4 分)答:可以已经转让的产品行使追及效力。5.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4 分)答: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6.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该房产的所有权应当归谁?为什么?(4分)   答: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案例二: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手表以市场价卖与不知情的丙,丙又赠与女友丁, 丁戴上 3天后在街头被戊偷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申捡到。申将该手表交给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但 1年后,该手表仍无人认领。于是派出所即依照有关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该手表后来被 A以拍卖价买下。请问:(1)谁最终享有手表的所有权?请说明理由(9 分)答:A 最终获得所有权;因为 A 其通过合法拍卖取得(2)该如何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9 分)答:丁对价承担配成责任。戊对丁承担赔偿责任。三、论述题(共 5 题,任选 2 题作答:20 分/题,共 40 分,多选不给分)1、试论述物权法定原则。答: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2 -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Typenxierung)。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2、试论权利质权的特点。答:1.权利客体不同。动产质权以有体动产为客体,而权利质权的客体则为无体财产权。这里的财产权利是指除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所有可让与的财产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这里的权利应为财产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民事权利由于不具有经济价值,不能成为质权的客体。  第二,这里的权利应具有可让与性;法律禁止让与的权利之上不能设定质权。  第三,这里的权利须适于设定质权。对此,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依德国民法规定,可让与的权利均得设定质权(《德国民法典》第 1274 条第 2 款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权)。《瑞士民法典》第 899 条规定,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得出质。由于日本民法承认不动产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如地上权)也可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依照我国《物权法》第 223 条的规定,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由于《物权法》第 223 条第 6 项又规定了“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并不以现行法例举者为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另外,《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97 条规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可以出质。以权利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不仅拓宽了物权的客体范围,而且也使得物的交易规则趋于多元。  2.公示方法不同。动产质权以有形占有的移转作为公示方法,权利质权则以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或履行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因此,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是外在的、有形的,而权利质权的公示方法则是观念的、抽象的。权利质权人基于这种抽象的方法取得的对质物的占有,又称为准占有。3.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权主要是通过拍卖、变卖和折价的方式实现质权,而权利质权除了这些方式之外,还允许质权人代位向出质权利的义务人行使该出质权利的方式行使。-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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