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3-05-19 09:05:01浏览次数:24
工程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在推广工程项目融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文章着重对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金融市场的发展、项目的审批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水平等方面所存在的项目融资风险管理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及促进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发展的建议。一、项目融资及其风险管理概况项目融资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项目融资是指一切针对具体项目所进行的资金筹集活动;狭义的项目融资,按照《美国财会标准手册》的定义,“是指对需要大规模资金的项目而采取的金融活动。借款人原则上将项目本身拥有的资金及其收益作为还款资金来源,而且将其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条件来处理。该项目主体的一般性信用能力通常不被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本文所指的是后者。我国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引入项目融资,90 年代后在大型工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的筹资活动中得以广泛应用。项目融资的出现,对有效利用外资,调动民间资本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尽快改善我国基础设施的落后状况,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项目融资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其规范发展所需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尚不完备,加之受传统的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项目融资的实际操作并不完善,风险管理水平落后。缺乏系统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手段,将会成为项目融资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最终导致其难以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发建设的需要。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找到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现存的问题并加以解决,以完善项目融资的全面、系统化管理,推动项目融资在我国的发展。二、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风险管理法律依据混乱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项目融资的直接依据主要有:国家计委颁布的《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外经贸部颁布的《关于以 BOT 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原电力部、交通部颁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出自于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缺乏统一性,甚至出现矛盾之处,例如,外经贸部《关于以 BOT 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3 条规定:“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兑换担保,贷款担保等”,而“三部委”颁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红利汇出所需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汇出境外”,这种矛盾必然导致风险管理的法律依据混乱。对于国内企业参与项目融资这一越来越普遍的情况,则没有法律依据。项目在实施中各个具体环节,如果要寻找法律依据的话,除了上述规定之外,也只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和部门规章,如《担保法》、《保险法》、《贷款通则》、《外资企业法》、《外国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条例》、《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依据的 盲区,无疑给项目的实施造成了更大的不确定性,使项目的风险因素增加,规避风险的难度加大。(二)金融市场欠发达,制约风险规避手段的实现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吸收境外资金是推行项目融资的初衷和主要融资渠道。项目融资通常主要以外汇进行融资、以人民币取得收益,项目自身不易做到外汇平衡,人民币是否可以兑换成硬通货是国外投资者十分关注的问题。项目融资资金需求量大,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的合理设计是项目能否成功的前提条件,多渠道的筹资方式有利于降低项目融资的风险,减少筹资成本。在项目融资中各种类型的贷款无疑是项目的主要筹资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发行股票和债券也较为常见。在我国对发行股票和债券实行限制性的政策,对发行主体或发行人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使得这些筹资方式实现的难度较大;我国资本市场欠发达,使得项目的融资渠道不畅通 ,直接加大了项目公司的融资风险;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尚未完全开放,利用金融工具规避外汇利率和汇率风险的手段较少,这无疑使得融资风险的合理规避受到限制。(三)项目的审批管理不规范,加大融资项目的审批风险项目融资多应用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国政府对项目的审批管理一般较为严格。由于融资项目的实施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其审批程序是比较繁琐的,涉及多个不同的审批部门。项目的顺利实施需要各主管部门遵循统一的规定,否则就可能由于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不衔接而导致项目审批工作迟缓,进而增加项目的风险。在我国由于缺乏项目融资基本法律,各部委的相关规定(如前所述)既缺乏统一性、又不具备应有的权威性,而且难以涵盖项目融资的所有环节,使得项目的审批管理政策操作性不强。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对项目融资的管理基本上是套用现有外资法律或法规,同时参照一些国际惯例,这种状况不能够适应对融资项目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进行管理的需要,人为地加大了融资项目的审批风险。(四)风险管理工作专业化程度低,管理手段落后项目融资的实施过程涉及大量风险因素,而且这些风险因素之间的内在关系错综复杂,需要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实施条件,分析项目融资活动中潜在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然后,度量和评估有关风险对项目目标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合同文件和信用担保协议,将项目风险在参与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在我国风险管理起步较晚,风险管理的技术基础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相对落后。风险评价和监测由于缺乏历史数据和规范的评定标准而难以实现定量化;风险管理的措施,即风险回避、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也由于企业项目风险管理意识差、担保人市场尚未形成、缺乏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机构等客观条件的欠缺而难以有效开展。同时,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的匮乏也使得风险管理工作质量差、效率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发展。 三、促进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发展的主要对策(一)提高项目融资的立法层次,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鉴于项目融资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我国宜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对项目融资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对项目融资涉及的其他问题,由相关配套法律规范,形成以项目融资专门法为核心,以《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等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法相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项目融资的单行法应重点将项目融资与其他形式投资区分开来,明确规定项目融资应遵循的原则和各环节应遵循的程序性规则,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做出专门规定。在此基础上由国务院、各部委及各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以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开放金融保险市场项目融资作为一种高风险的融资方式,项目所在国金融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如何,将直接影响项目风险的预测和转移规避等风险管理手段的实现,发达的金融市场和灵活多样的金融工具是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得以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应大力发展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多类型、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并制定相应政策,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鼓励国内商业银行参与项目融资。与此同时,逐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创造多种金融工具规避利率和汇率风险;加快保险业的发展,为项目融资担保机制的完善提供可能;对项目融资的外汇管理实行特殊政策,解决项目融资外汇平衡的难题。(三)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作用,建立专门主管机构加强管理项目融资通常涉及国家基础设施领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对项目的宏观管理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应该努力营造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保证政策的连续性;设立公正、明确的法律规范,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项目的操作程序,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和项目的前期工作;在贷款融资方面,实行优惠政策,给予项目适当的贴息补助。另外,为了规范管理和监督,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政府主管机构,负责项目的宏观计划和协调管理,并具体执行项目的审批。(四)加快风险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建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为改变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落后状况,还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充分发挥有关学会的作用,积极开展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理论的国内外交流和研讨, 为风险管理实践工作创造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是加强对项目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熟悉金融知识、具备融资经验和技巧、掌握先进风险管理手段的专业人员。三是培育真正意义上的工程保险代理人和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咨询公司,从项目的开发准备、评估执行到投产运营,提供全过程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四是推广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建立融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系统、风险对策系统,使项目 融资风险管理工作逐步趋于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风险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四、参考文献〔1〕卢家仪, 卢有杰.项目融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2〕蒋先玲.项目融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3〕徐 莉.项目融资[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4〕屈 哲.项目融资风险评估[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9(3):97-99.〔5〕李庆东.项目融资风险分析及其评价方法[J].农业与技术,2010.〔6〕甄玉敏, 赵顺海.项目融资风险与防范[J].长春大学学报,2007(6):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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