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0758]《建设法规》答案
发布时间:2023-07-15 08:07:07浏览次数:57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专业:土木工程 , 工程造价 , 建筑工程技术 课程名称【编号】: 建设法规 【0758】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答题要求:总计 5 题,每题 20 分,共 100 分,请全部作答。 1、哪六类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答:(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2、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是什么?答:依据《招标投标法》第 66 条和 2003 年 3 月 8 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 7 部委令第 30 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12 条的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3、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质量管理的原则有哪些?答:(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2)领导作用; (3)全员参与; (4)过程方法; (5)管理的系统方法; (6)持续改进; (7)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8)与供方互利的关系。5、综合分析题 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 1 -
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请根据案情分析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答: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