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实例说明合同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3-06-19 10:06:35浏览次数:52
通过实例说明合同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法律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广泛应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合同作为规范市场行为的一种手段,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合同无处不在,每个人都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买卖合同在生活中最为广泛。购买柴米油盐之类的生活品,都在不断订立买卖合同、履行买卖合同 。21 世纪是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也许我们只是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合同似乎与我们无关。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我们每天都在订立着不同的合同,并且履行合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尤其是经济的往来,各种合同频频出现,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有矛盾产生。这时合同法产生并发挥作用,协调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合同法保护着人们的合法利益,促进着社会的和谐,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案例分析 案例:万科公司与八景水泥签有水泥供应合同。双方约定水泥厂全年供应水泥 10000 吨,分四批用汽车运。1 月份水泥厂就向万科运了 3000 吨水泥。从 1 月份到 10 月份这 9 个月里,万科公司再没收到水泥厂的货,被迫到市场上购买了水泥 4100 吨,平均每吨水泥多花 1000 多元,才算没有影响工程进度。水泥厂 11 月初发运水泥 2000 吨给万科公司。11 月底,水泥厂又向万科公司发运水泥 2500 吨。到此时为止,万科公司实际共收到水泥 7500 吨,已满足了生产需要,但是由于万科公司的库容能力仅有 4000 吨,所以万科公司连忙电告水泥厂停止发货。万科公司提出,目前已不再需要水泥,故要求解除未履行的合同。而水泥厂则认为,合同上只规定分四批发运,并未明文写清要每季度发一次;既然双方已经签约,就不能随意解除合同。水泥厂以万科公司不执行合同为由起诉到法院。万科公司以水泥厂不恰当履行合同为由,提出了反诉,要求水泥厂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二、问题阐述 关于水泥厂发运货物的时间,双方约定不明。因此应当认为,水泥厂在万科公司依约请求其履行合同时,本有履约能力,但是为了自己获取暴利,将平价水泥转为议价出售,拒不履行合财规定的发货义务;而在产品积压、卖不出去时,明知对方难于受领,却强行发货,给对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显然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其行为法律将不予支持。故法院最后判决,由于水泥厂无理拒发水泥,万科公司被迫买了高价水泥,因而造成了剩余的部分合同的难以履行,所以允许万科公司单方解除剩余的部分合同。对由于水泥厂不恰当履行合同而迫使万科公司为购买水泥而多花的钱、以及后来强行发货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水泥厂承担主要责任,万科公司适当分担部分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所应严格遵守的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它要求行为人本着真诚、真实、恪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各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块重要基石,它承载了自然法的精神,体现了公平正义 案例介绍:2007 年 12 月 1 日,A 为扩大生产,向 B 借款 10 万元,约定于 2008 年 4 月 1 日偿还,若迟延还款,A 承担违约金。2008 年 12 月 1 日 B 要求 A 偿还借款,A 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 10 万元借款,于是 A 向 B 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B 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11 年 12 月 20 日 B 找到 A 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A 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B 遂诉至法院。试分析:1 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2 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 (1)这个案例属于合同变更类型中的一种,即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协议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A 拒绝还款的理由是 A 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并未作任何表示,但双方对于暂缓多长时间约定的不明确,因此属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 ,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 78 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按照《合同法》第 129 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 135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 2000 年 4 月 1 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结束语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合同作为规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被广泛应用于工作生活中,交易中有买卖合同,朋友交往中有赠予合同设施使用中有租赁合同就连我们平时的许诺打赌也可以作为一种口头合同,通俗的讲就是“时时有合同,事事有合同.”而同样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我们面临越来越多关于“合同问题”的困扰,学习合同法,最终是要理解立法背后的深刻含义,这部法究竟要保护什么,需要哪些条件,基础,以及最终能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法律是我们生活的一种安全保障,能够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同时也维护我们作为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学法、懂法、知法对我们有着重大的意义。参考文献:〔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410 页〔2〕《合同法学》张军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年 398 页〔3〕《经济分析》蒋兆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年.第 24 页〔4〕《合同法学案例教程》张平华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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