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人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4 10:06:04浏览次数:51隐名合伙人法律问题研究一、隐名合伙的概述(一)、隐名合伙的历史合伙是一种很古老的经营方式,也是在人类群体中最古老的表现方式。合伙制度之所以可以延续到现在,就是因为它顺应了产品生产者由独资经营走到了联合经营的趋势。从合伙发展上来看,合伙已变成一种契约了,商业贸易促进了商业团体的蓬勃发展。所以说合伙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大约在 15 世纪时,“地理大发现”使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南欧一些国家手工业和贸易有了相当大的发展。一些商人渴望扩展贸易,获得更大的收益和更多的财富。于是就带来了海上贸易的空前繁荣。康曼达契约这种方式开始像两个形式分化,一种化为隐名合伙,是由企业家对外承担权利义务,资本家不显明。第二种化为两合公司,资本家和企业家都显名,一起对外承担权利和义务。(二)、隐名合伙的概念隐名合伙的概念,因为观点不同,所以对隐名合伙的理解也不同。比较有代表性的大概有以下几种:隐名合伙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受其利益的权利。营业的那一方为出名营业人,出资的一方为隐名合伙人。隐名合伙是合伙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隐名合伙人对出名营业人的营业出资,分享利益。不分担损失或者仅以出资为限承担亏损责任而形成的契约,对于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隐名合伙人只分享利益,
不承担损失。隐名合伙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订立契约的方式约定他方进行投资,分享利益,并在出资限度内分担损失的法律行为。我认为隐名合伙是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成立的,但是,世界各国对隐名合伙还是很有争议的 ,但隐名合伙是一种契约还是达成共识的。只要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有相应的责任承担做保证时,设为隐名合伙的企业既满足了出资人的愿望又与社会经济相适应。所以说隐名合伙从出现到现在已经发展几百年了,它变得更加完善和丰富了,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之间的合同是独立的有名合同。因为隐名的一方不对外显名,不参与合适企业的管理,所以出资的所有权转移到出名营业人的名下。隐名合伙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很多人,但他们之间并没有任何联系,分别与出名营业员签署单独协议。虽然隐名合伙人不能参与合伙事宜,但是他们享有合伙事务的监督权。如果说合伙条件消失那么合伙事务就会终止。二、隐名合伙与类似制度的比较(一)、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相似之处在隐名合伙当中,隐名合伙人像出名营业人的出资,是希望出名营业人发挥能力,赚取更多的收益和利润,隐名合伙人的出资是在完全相信出名营业人的能力充分了解和熟悉的基础上给予的,这样的信任不是随便给予他人的。在普通合伙中,是每一个合伙人在共同经营一个营业而共同出资、经营 、共担风险、共同受益,他们要在经营中互相合作,如有亏损大家一起承担,如有收益大家一起分享,这也说明他们之间要有足够的信任。从这个角度上看,两种合伙是非常相似的。
都以合伙协议为合伙成立的基础,合伙协议就是这种结合意志的法律体现,隐名合伙虽然一位当事人不出名经营,但是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由隐名合伙协议确定的。普通合伙的经营及损益分配等具体的权利义务也离不开合伙协议。所以说二者成立的基础相同。(二)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不同之处1、合伙财产归属不同普通合伙中 ,合伙人各自出资,合伙的财产归所有的合伙人。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为有名营业人出资,出资后将产业权利转移到有名营业人,出资的使用也全部归有名营业人。2、权利义务不同普通合伙中,所有的合伙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执行合伙的事务。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和出名合营业人的权利不同,隐名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无权表决。只享有利益分享权和营业检查权,并负有出资和以出资为限分担合伙损失的义务,或者依据合同不承担责任。3、主题资格不同普通合伙中,每个人对第三人而言都是合伙的权利义务主体,任何人都可以代表合伙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隐名合伙中,只有出名营业人对外是权利义务主体,代表合伙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合伙人不出名对第三人而言不是合伙的权利义务主体,不代表合伙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4、出资的范围不同普通合伙中,每个合伙人出资可以是财产、物品、技艺和劳务等。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仅限于财产。5、法律效果不同
普通合伙中,合伙具有团体性,大家共同经营合伙事务。如一位合伙人死亡,那么合伙集体解散。隐名合伙中,从性质上来说只是一个合同关系,只有出名营业人死亡,才会导致合伙解散。6、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中,每位合伙人都会对合伙债务有无限的连带责任。隐名合伙中,出名营业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人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所以说与普通合伙相比较,隐名合伙人出资后没有了财产权,没有经营管理的资格,且不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出资仅限于财产性。因此,隐名合伙不同于其他的合伙制度,有其自身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