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3-06-11 08:06:54浏览次数:33
论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也愈加频繁,贸易的发展对于反倾销制度的需要也愈演愈烈。反倾销已经成为各国防止倾销、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普遍措施。随着国外商品的倾销频率增多,也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基于此现状,本文就对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完善展开论述。关键词:反倾销 缺陷 立法制度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内容与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反倾销的内容大致一样,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行各业的贸易方式也在发生改变,因此我们不能认为我国现有的反倾销法体制是非常完善的,我国立法的有关机构部门应当实时地发现现有体制的缺陷,并参考国外在此领域的专家学者的研究。 一、反倾销法的定义及表现形式(一)反倾销法的定义首先,什么是反倾销法呢?我国的反倾销法是有国家立法机构所指定,并有国家有关的行政机构落实执行,目的是为保障进口产品价格的秩序,以此来保护国内一系列相关产业,其要求进口产品的有关经营者必须遵守该法律条规。(二)反倾销法的一般表现形式  (1)国内规范形式:在国内,反倾销法是关税法、对外贸易法以及行政法等有关法规中涉及有关内容的主要依据,在普通法系国家还包括具有约束力的行政主管机构和法院的反倾销判例。反倾销法的国际规范主要包括国际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其中最有影响的就是 GATT/WTO《反倾销守则》,同时,反倾销法的实施属于行政执法,也被称为准司法活动。(2)国外规范形式:如美国的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欧盟的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日本的大藏省和通产省,加拿大的海关和税务部,中国的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反倾销案件直接由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和裁决,适用的程序是一般行政程序。当然,反倾销法这种性质并不排除法院对反倾销程序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当事人对反倾销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特定法院提出司法审议的请求,但法院只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实施审查,而不直接受理当事人的反倾销诉讼。二、有关案例及缺陷分析(一)有关案例我国存在地区性市场,反倾销法在此方面就难以全面地保障有关经营者的权益,也就不能据此保护地区性产业。例如“国内产业”的比例要求为 50%以上,而 WTO 规定在 25%,我国这种设计降低了反 倾销调查申请人的成功率。最后,在累积评估或忽略不计方面,《条例》对在哪段时期内比较个别国家进口产品和总量决定不计没有特别说明,这没有为我国有关部门作出很好的指引。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缺陷 1.程序法方面反倾销程序方面不足主要有:(1)规定具抽象性。如《条例》第 19 条对“利害关系方”未作明确界定,只模糊规定其概念。(2)必要条款的缺乏。《条例》没有对调查当局核实信息提供具体的程序,在这方面只提供很少的事实指引。其次,在临时措施方面,《条例》没有特别指出只有当调查部门审查是否低于倾销幅度的税将足以防止损害时,才可以延长临时措施到 9 个月,这就会带来很大的随意性,还会让人认为只要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企业带来损害就可采临时措施。 2.立法层面的缺陷到目前为止,我国反倾销法律不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大部分由行政部门起草,倾向于个别部门的利益;其次,在法律效力上,其内容无法与法律相抗衡,这与欧美国家的法律相悖。 3.实体法方面的缺陷反倾销实体方面不足主要有:(1)规定具抽象性。《条例》在确定正常价值方面比较模糊,没有考虑“不能公平比较”和“正常贸易过程”的内容,也没有考虑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其他方法;在计算生产成本方面,没有考虑利润和合理费用;此外,在对进口商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按照公平合理方式进行比较时,《条例》没有规定“公平合理”的方式是什么,而欧美立法中都对之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2)在一些必要条款设计上不够周密。我国对“实质性阻碍”的构成条件上缺乏规定,其中“相关产业”的范围过窄,“损害”发生时间过迟;此外,《条例》对地区性市场问题也没有进行规制,而欧美各国对之都有相关规定:“允许其成员国在地区性市场成立的条件下对集中该地区倾销的进口商品采取反倾销救济措施”。   三、反倾销法体系完善的有关建议(一)程序法层面的完善首先要确定利害关系方,在基于现有的范围内,要拓宽反倾销法的应用范围,除进出口商之外,还应将涉及进出口的“有关组织”包含在内,例如我国市场环境中各行业的有关工会组织等。(二)完善立法层面的完善每年我国人大应对《反倾销法》尽快做出修订,这样方能是的我国在反倾销方面具备更强的约束力与执行力,通过吸取广泛人民群众的建议以增强其的可操作性与科学性,从而更加适合我国经济的发展形式。(三)实体法层面的完善 在如何估算商品的正常价格的焦点问题中,本文认为,一方面以反倾销协议作为参考依据,综合考虑被估商品的价格与利润,同时在出口贸易价格方面,应当明确“合理”前提条件的内容了;另一方面,在实际阻碍层面上,有关行业还未健全甚至还未建立的产业中,例如对高档化妆品产业的应用应用,应当借鉴反倾销法更为完备的某些西方国家的有关内容,对市场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实行 。最后,在累积评估或忽略不计上,笔者认为应按侧重最近 12 个月间权威部门发表的作为申请档案的进口数据,以给当局提供重要参考价值。 四、结语加强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科学性,有利于保护我国产业,使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因此,我国应借鉴欧美各国立法,结合我国实践对反倾销立法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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