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志愿服务组织评价

发布时间:2023-05-19 09:05:35浏览次数:40
我国志愿服务组织评价志愿服务作为一种高尚的社会行为和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在促迸社会安定、创造经济效益、保障弱势群体、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与建立新型入际关系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很多西方因家,志愿服务活动已经成为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和保障社会稳定的有效形式,志愿服务活动几乎家喻户晓,志愿服务意识为大多数公民所接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已经成为广大公民的翻觉行动。志愿服务的本质特点和国外的发展成果给予我们这样的扈示:志愿服务可以成为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公民素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志愿者组织可以在公共管理领域发挥强有力的作用。一、中国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的现存问题(一)法律环境问题1.现行法律缺乏一种公益法人的制度。《民法》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入和雷家机关法人四类。但这罂类晕没有公益法入制度,这使得我因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公益组织在法律土难以定位。如果套用过去的法入制度,把公益法人简荦地套在社会团体法入或事业单位法入上都有较多的缺陷和局限性。因此制度上的缺陷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2.现行法律对志愿服务活动缺少具体的鼓励措施。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护法》都提倡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开展义务服务,但法律没有明确指出提供哪些措施来促进义务活动的开展。3.志愿服务的立法有待推进。志愿服务是一项促进社会进步、推动入类发展的高尚事业。然而 目前在志愿服务的实际操作中,往往一面是光荣与声誉,另一面却是无奈与尴尬。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没有统一立法对志愿者的地位、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权利方面,很多志愿者接受相关教育、培调的机会不多,工作中获得的相应保障太少,遇到纠纷难以解决并没有相应的救济机制,这些问题都成了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障碍。志愿者一方面投身志愿服务,另一方面却因此造成自身利益损失,在我国志愿者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的现状下,出螽一部志愿服务方葱的法规在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誊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等方瑟就显得尤为重要。(二)政策支持不足在国务院 2007 年批准的“中国 2l 世纪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要”和“中西部开发十年规划”旱都明确地提出了要利用志愿服务的力量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从中可以看出,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国家决策层也把它当作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但目前我国政府对志愿者、志愿者组织还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这旱包括组织管理,财务、税收政策,捐赠政策,以及对志愿者本人及活动的社会认可,等等。(三)缺乏社会认知度我国公众对于志愿者的了解还不广泛,也不深刻。由于缺乏对志愿者活动的认可制度,因而不能有效地激励全社会的参与。在中国大量的志愿者并不属于某个志愿者组织,他们的参与是个人的道义行为。在志愿活动中表彰个人、给予社会认可彳‘能使人们更重视志愿者服务的参与和价值。以广州市为例,广州被称为中国各类志愿者活动最广泛的地区之一,但是广州市穗港澳青少 年研究所关于“广州市市民对于志愿者工作认知”的调查报告显示:有 55.9%的调查对象表示曾经听说过志愿工作,有 43.4%的人则表示从没有听说过。这既明,公众对于志愿者和志愿工作还缺乏了解。而在一些国家,把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作为考核政治家的一项标准和公民的义务,并有相应的社会认可,这样大大鼓励了全社会对志愿者活动的支持和参与。二、构建中国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的对策(一)完善志愿服务立法完善志愿服务立法,确定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提升人们对志愿服务的认知水平,有利于迸一步提升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和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助于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事业的社会氛围的形成,促进社会融合。志愿服务立法应强调以下内容。(二)明确志愿者组织的独立地位目骑,我国的大部分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活动都是在政府或半政府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进行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和“官办性”。例如,很多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门的管理和支持下成立的,许多地区的社会服务中心是民政部门的直属单位或直属事业单位,出民政部门的领导担任社区服务中心的领导,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王名,2001)。丽那些找不到挂靠部门的慈善组织只能申请工商登记,并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这对志愿服务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因此在制定志愿服务法时必须明确规定志愿者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三)建立志愿者救济机制近年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与受助人之削发生冲突和摩擦的事情时有发生,许多受 助人认为“既然你是志愿提供服务的,就理应按照我的要求做事,不存在侵犯志愿者权利一说”。而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没有一部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使得志愿者权利难以保障。有权利救应当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能称之为权利。(四)加强政策支持由国外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志愿者组织的资余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政府支持、社会捐赠和会费收入。而我国目前没有形成社会慈善的氛围,仅靠会费收入远不能弥补志愿者组织的资金缺口,因此,我们认为国家和政府有必要为志愿服务设立专项储备基会,癣决志愿服务的瓷金短缺闯题。专项基会出国家或政府财政乃支,并妇专人负责统一使用。其次,为了鼓励志愿者缀织加强管理,提高营运效率,为社会公益事业创造更多的效益,蜀前许多国家的政府都采取了对志愿者组织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经营收益全部免税的做法,而且一些国家还将此载入了法律。由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资助和免税支持,必能使志愿服务有效的丌展下去,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五)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志愿服务的企业和个人的施行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利于解决志愿者组织资会匮乏的问题,也能够吸引社会各方对志愿服务的关注,提高志愿服务的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社会公益氛围。除了对志愿者组织施行免税政策以外,为鼓励企业和个人捐助支持志愿服务事业,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或个人对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情况,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如降低税率或税收“反还”等。为了激励社会各方面充分发挥其各种力量,政府有必要制订宽松的志愿服务税收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向志愿服务领域流动。 参考文献:〔1〕田凯.西方非营利组织述评,中国行政管理,2009(6).〔2〕陈尔.浅论美国。.譬愿服务经验及其借鉴价值,广州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0 (5).〔3〕江泽全.英国志愿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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