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贪污贿赂罪
发布时间:2023-05-11 15:05:07浏览次数:81《刑法分论》贪污贿赂罪浅析贪污贿赂罪的构成及预防措施贪污贿赂犯罪是社会腐败现象的严重表现之一。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实质上是一场特殊领域内的政治斗争。近年来,这种犯罪现象十分猖獗,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无视法律,不计后果,顶风作案,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检察机关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查处了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损害党和政府声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从而对于清除腐败分子,保持党和政府的廉洁,使广大公职人员自觉地遵纪守法,勤政廉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预防此类犯罪,遏制其势头,在此详细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及其预防措施,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及特征构成根据新刑法的规定,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务,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犯罪,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利犯罪的总称。其主要特征构成如下:(一)本类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客体是用以说明社会危害性有无的要件,它是犯罪本质特征在犯罪构成中的最集中反映,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立法规定来看,贪污贿赂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一种腐败犯罪,它应归属于职务犯罪。按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职务,行使一定的职务权利,必然也要承担相应的职务义务。国家赋予其职权不是让其为自己谋求私利的,更不是为便利其实施违法犯罪的,而是用于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 ,因而,他们就理应严格的依法并履行其职责,廉洁从政、奉公守法。而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背道而驰,这无疑背离了其职责,进而侵犯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因此,我国目前贪污贿赂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而本质的,主要的则是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所侵害到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为贪污贿赂行为都与职务行为有关,都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因而具有职务犯罪的特点。另外该类罪中的某些具体犯罪,还可能侵犯其他客体,例如,私分国有资产罪除侵犯职务的廉洁性外,还侵害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或者致使国家、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贪污贿赂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危害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日常活动的行为,即行为人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所进行的某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贿赂犯罪客观构成的必要条件和前提条件,这也是贪污贿赂罪与普通犯罪的根本区别所在。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特点:1、行为特征。第一,犯罪行为手段的多样性,贪污贿赂犯罪大多是凭借职权的职务性犯罪,而现如今,其犯罪手段日趋丰富且多样化。如在受贿罪中有直接受贿,也有利用亲属关系受贿 (主要利用父母、妻儿等近亲关系),而在贪污罪中也有直接贪污和间接贪污之分;第二,犯罪活动智能化趋势和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作案更加突出,行贿受贿采取的手法大多在一对一的极为隐蔽的条件下进行,难以突破案件和发现证据。如贪污犯伪造账目、涂改单据等、而受贿犯表面上装得廉洁奉公、生活俭朴、而暗地里却是多处窝赃,甚至在境外银行秘密存款,这些便极具智能性及技巧性;第三,作案习惯的顽固性。事实证明,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分子的贪婪是难以满足的,每次违法行为得以成功,都只有暂时的欣慰。而极强的贪婪欲促使他们往往数十次甚至数百次地作案,贪欲难填。2、职务特征。贪污贿赂罪既然是一种以“职务”为前提的身份犯罪,那么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的“职务”之间就存在着必然的,直接的联系。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行为人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条件。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领导、组织、指挥、执行的职责和地位等:另一类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但利用了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地位所直接形成的便利条件。这几年查办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要案呈上升趋势,相当于立案总数的 10%以上,职务最高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据调查表明,在我国各行业中,处于金融部门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大约占贪污贿赂犯罪中的 85%。如在我们接手办理的农业银行河南分行挪用公款案件中,就是由分行工作人员张旭、蔡超等人勾结社会无业人员刘唯良,利用自己身为前台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用仿造的假印鉴将客户存款擅自转走 1000 万,用于自己做生意。张旭、蔡超等人正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自己谋求私利,因而构成了挪用公款犯罪。3、金额特征。犯罪贪婪性、冒险性增强,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当前,由于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客观存在,社会成员之间的收益差异明显扩大,心理不平衡,客观上刺激了经济犯罪分子的金钱欲望,使其犯罪的贪婪性、冒险性增强。贪污贿赂犯罪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贪污犯们已经不在满足于几千、几万的金钱、他们的违法所得少则几十万上百万、多则几千万甚至于上亿,其数额之巨,危害之大,令人触目晾心。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在其任职期间,先后收受十多次贿赂,共计人民币 185.7 万余元。而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罗斌贪污了 1.56 亿元人民币,其数额之大,更是让人难于想像,而这些国家财产的流失,会对国家造成怎样的危害,则是不言而喻的。 (三)贪污贿赂罪的主体
贪污贿赂罪的绝大部分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有少数犯罪可以由一般主体构成。例如贿赂罪中的行贿和介绍贿赂。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包括如下五种人:“第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第五,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第一种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就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各级政府机构的办事人员、人民警察、法官等都属于这一类。第二种公务员主要是指在国营部门、各金融行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银行等单位工作的人。第三种公务员则是指在一些国营单位或人民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他们是经过国家机关授权及委派的,也应属于国家公务员这一类。第四种就是指受国家机关委派专门从事金融活动方面的工作人员。如国有企业中的厂长,国有公司中的经理、董事长等等。第五种则是以上四种没有规定的,但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且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如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等。 综上所述,新刑法典中体现的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绝大部分为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少数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四)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贪污贿赂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状态。因此,在贪污贿赂罪中,各个具体的犯罪都具有明确的目的。但贪污贿赂罪中的犯罪动机,即引起、促使行为人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心起因却是多种多样的。以贿赂罪为例,有的行贿人可能为单位办事,显示神通广大,以图得个人实惠而行贿;有的可能是解囊相助,为他人着想而行贿;有的受贿者是为了享乐;有的受贿者可能生活困难;有的受贿者也可能遇到不幸,急需用钱等。 二、 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2005 年全国检察机关第六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资料显示:2001 年至 2005 年 7 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 152440 件 170087 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189.6 亿元。 在这五年里,检察机关查办大案要案成绩显著。共查办贪污贿赂大案 78202 件,占立案总数的 51.3%,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 5816件;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 11971 人,占立案总人数的 7.04%,其中厅局级干部 820 人,省部级干部 29 人。与2001 年以前相比,大要案的立案数有所增长,大要案的比例稳步提高,有力地惩治了腐败分子,昭示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河南省 2004 年全省检察机关一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203 件,涉及 2395 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 98 人(包括厅级干部 3 人)。在这 2203 件案件中,大案要案受到重点查办,贪污贿赂 5 万元、挪用公款 10万元以上大案 810 件,占立案总数的三分之一还多,涉及 100 万元以上案件 74 件,其中包括涉及 1000 万元以上特大案件 8 件;查办执法人员的力度明显加大,一共查处司法人员 63 人、查办行政执 法人员 497 人;重点领域出事多,仅医疗、交通、国土三个系统的贪污贿赂案件就有 144 件,涉及 161 人。据悉,检察机关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2.5 亿余元。在这些落马的官员中,“名气”最大的当数河南省电力公司原副总经理李俊杰(副厅级),因受贿 270 余万元,贪污 10 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人民币 108 万元、美金 6.7 万元、港元 4.4万元,李俊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18 年。河南省黄金管理局纪检组长水国芳(副厅级)因贪污 6 万元、受贿 23.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郑州市检察机关 2005 年立案侦察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246 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 167 件。立案侦查贪污贿赂 5 万元以上、挪用公款 10 万元以上大案 114 件,其中百万元以上特大案件 14 件,渎职侵权大案 35 件,涉及县处以上干部 16 人。我们金水区检察院反贪局 2004 年至 2006 年共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35起 41 人。其中贪污案件 14 起 17 人,受贿案件 12 起 14 人,挪用公款案件 9 起 10 人。大要案 22 起,占案件总数的 63%。三、贪污贿赂犯罪依然严重的原因近几年,我国各地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具统计 2002 年共立案侦查犯罪数额百万元以上的 1319 件,涉嫌犯罪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9452 人,县处级以上干部 2670 人,李嘉廷等6名省部级干部依法受到追究;2003 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大案 5541 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 人,查办了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等一批省部级的腐败分子;2004 年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大案 18515 件,其中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 123 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728 人,其中地厅级干部 167 人、省部级干部4人;2005 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1275 件,比上年增加 4.9%。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 2960 人,其中厅局级 198 人、省部级 11 人。以上这些数字反映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反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强,腐败现象却愈演愈烈,参与腐败的人数是越来越多,级别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究其原因,一是缺少完善的廉政监督制约机制。二是打击力
度不足以遏制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三是反贪污贿赂犯罪预防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一)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措施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它通过选举人民群众的优秀分子来管理国家。这些优秀分子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并属于人民,他们是人民的公仆,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有少数的国家公职人员,公仆的意识淡薄,把个人的私利摆在首位,一门心思放在捞钱、争官位上,意欲摆脱人民群众的监督,企图成为权力的主人。正是因为有了一些这种权力蜕变的人民公仆,使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受到严重影响。权力会引人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力,必定是被滥用的权力,权力一旦被滥用或权力过于集中,必定导致权力失控、滋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纵观我国的腐败现象,无一不与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有关。如湖北省天门市被喻为“吹、卖(官)、嫖、赌、贪”五毒俱全的原市委书记张二江,利用手中的权力,卖官达 35 次,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权力的失控。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所言“官当到我这一级,就不怕别人监督”。正是由于这种思想作怪,才导致了私欲的极度膨胀,权力的蜕变,使所谓的人民公仆成为“共产党人”的败类,被世人所唾弃,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胡长清、成克杰、李乘龙之流的犯罪分子得以用一纸批文换取几万甚至几千万的贿赂款,就是因为他们的权力过于集中,手中握有重大项目的审批许可权而未加以监督制约。广西玉林市原市委书记李乘龙在狱中自白:“自己的权力实在太大,又缺乏监督,开始犯错误没有被发现,于是胆子越来越大,在罪恶的泥潭中越陷越深。而玉林市的公、检、法的领导都是由我任命的,对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不敢监督,监督机构对我形同虚设。”(二)打击力度不足以遏制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反贪污贿赂在我国可追溯的历史久远。回想 40 年代当时,边区政府对违纪贪污行为处分相当严厉,1943年公布的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中,规定对贪污满 500 元以上者,处以死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时任清涧县张家畔税务所主任的老红军战士肖玉壁以功臣自居,不把反贪规定放在眼里。他利用职权之便,贪污受贿 3000元。当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把情况汇报给毛泽东主席,并说据统计,目前干部队伍贪污腐化犯罪率达5%,这股歪风非刹住不可。毛主席当即决定同意枪毙贪污犯肖玉壁。1952 年全国闻名的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利用职权,贪污公款达 37825 万元(旧币)。其中刘贪污 1.8399 亿元,张贪污 1.9426 亿元。河北省人民法院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也是毫不留情的对其二人判处了死刑。再看现如今,贪污贿赂的金额动辄上百万、上千万乃至上亿,可是所判的处罚却很少出现死刑,多是无期徒刑或死缓,到头来那些犯罪分子“20 年后又是一条好汉”。并且财产刑也不是很严厉,处罚的款项与其犯罪所得差距甚远,达不到治本的目的。 (三)反贪污贿赂犯罪预防机制的不完善是影响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原因贪污贿赂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行为,用法律手段肥腐败,按司法程序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国家在制度安排时,应当赋予检察机关高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地位和权能。而现实情况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中发管辖着中坚作用,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往往反而成了核查补证、办理法律手续的机关。因此,依靠"双规"的办法不是长久之计。四、贪污贿赂罪的预防措施 贪污贿赂犯罪牵扯到方方面面,其预防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在实施贪贿犯罪的预防时,根据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建立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打促防的法制体系。预防贪污贿赂罪的发生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重中之重。(一)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没有监督的政府必将演变成腐败的政府。目前,我国监督机制不少,由于职责不明确,职权不独立,使其监督效力不高,甚至越权办事,滥用权力或者相互推诿。因而,要预防贪污贿赂罪的发生,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首先要完善内部性的行政监督机制,即国家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实施全面而系统的监督,包括一般监督,专门监督,主管监督等。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外部性的权力监督机制,包括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介监督、纪检监督、群众监督以及人大总监督等。同时还要完善职能性的司法监督,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院等到司法机关的监督惩治职能。以此来预防贪污贿赂的产生。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政治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问题仍很严重。因此,要预防和抑制贪污贿赂罪的产生,就必须加速并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使权力的操作趋向合理、正当、规范、高效。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是“防患于未然”。从而减少和控制贪污贿赂案件发生。如改革政府工作,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克服官僚主义,破除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更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尽量争取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避免公共权力打入经济领域,并彻底破除官资本主义,实行党政职能公开、政企公开,割断权钱互通、权钱交易的纽带。同时,使国家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得到相应的提高,逐步建立起高薪养廉的制度。并应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中的财产申报制度,以具体的法律法规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一系列的措施无疑对预防贿赂罪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二)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首先坚决查办大案、要案,特别是“三机关一部门”(党
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发现一件,查办一件,决不手软。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渎职侵权的犯罪案件。其次是依法严惩,严禁重罪轻判和有罪不判。对腐蚀国家肌体、破坏改革开放的贪污贿赂犯罪人员,不论其职务高低,贡献大小,要严刑重罚,不仅依法判处人身刑,还应广泛适用财产刑,重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从经济上剥夺其再犯罪的条件,在思想上铲除其贪财欲望,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再次检察机关反贪局是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专职部门,应行使举报、侦查、预防、情报工作一体化,查处违法与惩罚犯罪并举,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进而加强反腐斗争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增强反腐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防治腐败的能力。(三)完善我国反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机制1、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措施。修改"双规"的内容,使之与"双指"相同。即纪检机关的调查组只能"要求违反党纪的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纪政纪检查监察机关,不得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不论其是否是党员。违者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将"双规"措施法制化。鉴于"双规"措施在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应将其合理内涵法制化。可以考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的监视居住进行改造,成为对尚不够刑事拘留的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软禁审查的法律措施。同时,鉴于公安机关在配合执行检察机关决定的强制措施时多有不便,为了及时有效地执行强制措施,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自行执行强制措施的权力,包括设立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羁押场所和软禁场所。3、制定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鉴于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收集比较困难,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应当针对贪污贿赂案件的这一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可以参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前提下,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部分辩护的举证责任。4、完善我国反贪污贿赂侦查机制(1)侦查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改变侦查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人员、经费、装备按照侦查要作需要进行配备,实现人员专业化,办公自动化,装备现代化,作风军事化,运转高效化。(2)建立全国检察机关侦查指挥系统。建立健全全国检察机关侦查指挥系统,建立全国反贪局专门通讯网络,形成便捷的网上指挥协调和侦查支援系统。(3)建立秘密侦查系统和信息情报收集分析系统。秘密侦查和信息情报分析相结合,不仅可以大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提高案件 侦破能力,同时对提高预防要工作的目的性、针对性,也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总之,打击贪污贿赂犯罪需要全社会来关注,作为检察机关需要不断完善反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机制,尤其需要健全反贪污贿赂侦查机制,创新开展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力争从源头上遏制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以此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2、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主编的《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孙谦主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4、《惩治职务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5、《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载于《中央检察官管理学报》1998 年第 4 期。6、肖扬主编《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7、《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吉林出版社,1997 年版。8、苏晓宏主编:《检察职能的现代化转型》,同济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9、宫杰著:《反腐倡廉纪实与思索》,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年版。10、范平主编:《新世纪反腐倡廉干部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 年版。11、傅杰主编:《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行动纲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年版。12、汪洋主编:《职务犯罪攻防要略》,广州出版社,2002 年版。13、卢铁峰著:《行知集》,广州出版社,2000 年版。14、新《刑法》教程,2000 年法律出版社 刘家琛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3 年 11 月 13 日)16、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写的《贪污贿赂犯罪有关问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