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计
发布时间:2024-12-08 10:12:14浏览次数:9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避免和制止各种违章违纪现象,促进公司及全体员工依法照章办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察委员会和监察部,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审计监察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公司属下各单位进行制度、纪律、财务及法律监督; 2.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公司财务状进行审计; 4.指导监察部的工作,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 5.受理员工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检举、控积告。 第四条 监察部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监督各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2.对除董事会任命以外的所有员工进行监督和违纪审查; 3.定期不定期对下属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受理员工对总经理任命的职员的检举、控告。 第五条 监察委员会设审计师,监察部设审计员,专门负责审计工作。 第六条 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中进行审计、监察时,所有审计监察对象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审 计 第一条 审计每季(或半年)审计公司财务状况 1 次。主要审计专项基金和重大资金使用、成本费用、经济效益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 审计师负责配合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决算审核。 第三条 经董事会决定或批准,审计师可以对公司任何财务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条 审计员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企业对财务规章制度、财经纪委和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督业务部门在经营中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监督下属企业贷款和银行帐户的使用情况,杜绝为他人代转、代汇的现象。 第五条 审计员每季(或半年)组织审计下属企业的财务账务 1 次,内容包括: 1.审核固定资产实有数的所有权; 2.审核原材料、商品购销各个环节的真实性及效益; 3.审核生产企业的产品库存和生产经营效益; 4.审核销售和债务情况,促进销售收入和帐款及时回笼; 5.检查专项基金和流动资金使用情况,成本核算、行政费用开支、业务费用开支等情况。 审计对象应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其经营管理计划、合同、会计统计报表、帐簿、凭证、业务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 审计员根据《承包合同书》的要求,对承包进行事前和事后审计,落实承包合同的权、责、利。 内容包括: 1.审计任期目标责任指标,承包方的资格、承包合同; 2.审计承包方的财务帐目、年度决算; 3.承包方任期或承包期满后,进行终结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七条 未经审计不准进行承包,终结审计或任审计期间,承包经营者不得调离其所在企业。 第八条 每一次定期或重点审计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制定审计报告。审计人员有权提出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