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考试[1147]《商法学》答案

发布时间:2023-07-29 07:07:03浏览次数:47
一、大作业题目:请从下列题目中任选两题完成,每题 50 分1.论述商号的转让与出借。答:(1)商号转让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商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但是,如何转让商号,一直存在两种学术观点并导致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绝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转让。奉行这一原则的国家主要有德国、瑞士、日本、韩国等。另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相对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可以单独转让的原则,商号可以与营业分离而转让,商主体不仅可以单独转让商号而不转让营业,而且可以由多处营业同时使用一个商号,商号转让后,转让人仍可享有商号的使用权和其他权利,受让人也取得商号使用权和其他权利。奉行这一原则国家主要有法国。不过,为了避免商号混同而产生的误解,奉行这一原则的国家立法规定,商号转让后不得再作签名;用作签名的商号不得转让。在我国,商号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如何转让,法律的规定不统一,也不十分明确。1985 年颁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出名称可以单独转让,也可以随同企业一并转让,而 1991 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却提出了名称可以随企业的一部分转让,但这一部分的概念在法律上颇不明确。此外,商号是否可以因企业营业废止而转让,法律的规定也不甚明确。(2)商号的出借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出借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商号出借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企业挂靠,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商号借用的原因,既有出于借助他人较好商誉的考虑,也有税收减免和突破经营范围的动因。商号出借的方式一般以合同为之,但对第三人的效力一般以履行登记为前提。商号出借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商号出借的结果容易导致第三人对出借人和借用人的混淆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各国立法和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精神,一般认为,商号出借导致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如果商主体将自己的商号借与他人使用,而第三人在与借用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时误认为为该商号的使用人仍然是原商主体,于此情形,出借人与借用人对借用人在使用商号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2、商号被出借之后,即便借用人在使用该商号时增加了附加语,但这不能解除作为商号权持有人的出借人对该商号的责任,因此,如果第三人产生了与前款所述之误解,商号出借人同样要对借用人的经营行为负连带责任。3、商号借用通常以明示为之。如果商号权利人非明示出借商号,但对他人使用自己的商号不提出否认,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可推定为同意,即默示为之。4、构成出借人责任的前提是第三人对其误解必须无过错和过失。- 1 - 2.论述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瑕疵及其救济。3.论述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之间的关系以及三者之间的转换。答: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都是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不论是破产和解还是破产重整都需要进行破产清算。4.论述票据抗辩的种类及限制。5.论述保险利益的意义并比较分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之不同。二、大作业要求(包括格式、字数、字体等):1.作业开头部分请详细写明学号、姓名、学习中心等个人信息;2.作答前请写明自己选择的题目及编号;3.每题字数不少于 500 字。-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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