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2《新劳动合同法解读》2018年6月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23 10:11:37浏览次数:53
0602《新劳动合同法解读》2018 年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 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90 分钟。考试包括以下几种题型:1、简答题(简要回答下列问题)2、选择题(选出与题意相符的一项。)3、案例分析题(根据理论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例,回答问题)二、重点复习内容第一章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问题一、劳动合同的概念: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具有如下特征:主体的特定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地位的双重性(一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内容具有较强法定性。按照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3、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 4、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退休职工返聘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属于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四、劳动规章制度又称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正确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明确以下几点:⑴ 它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⑵ 它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则⑶ 它是单位的用功自主权和职工的民主管理权相结合的产物。五、《劳动合同法》实施背景:⑴《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简单。如试用期、违约金、竞业禁止等内容的规定都过于笼统。⑵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 20%⑶ 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由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合同终止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短期合同对用人单位有利,可以随时裁员,劳动者随时面临失业的风险。⑷ 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突出。利用试用期工资可以较低、劳动合同又便于解除的特点,侵犯劳动者权益。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B)。A、60% B、80% C、100%4、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 C )。A、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B、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C、约定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有哪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C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B、用人单位与劳动约定保密事项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B)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A、10 日 B、15 日 C、30 日7、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 B )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A、10 日 B、15 日 C、30 日8、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C )确认。A、劳动行政部门 B、工会 C、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9、关于竞业限制的表述正确的( ABC ) A、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B、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C、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D、竞业期内不可以就业。 10、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和书面合同的签订表述正确的是( ABCD ) A、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B、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一个月内,不签订合同,无法律责任; 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1、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 D )备查。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二年 12、下列争议不适用《劳动法》的是( ABDE )A、李某雇佣赵某照顾自己患病的母亲,李某与赵某就报酬发生争议 B、大学生刘某利用暑假时间到某公司勤工俭学,刘某就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C、某企业工会主席与该企业就年休假问题发生争议 D、某公司股东与该公司就年终分红问题发生争议 E、某大学生到某单位实习期内的报酬纠纷 13、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是,用人单位( D )A、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B、发生合并或者分立C、变更投资人 D、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14、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包括( ABE ) A、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C、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D、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未尽告知义务的E、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15、劳动合同的特点不包括( A )A、内容广泛 B、主体特定 C、内容法定 D、劳动者地位具有双重性(三)案例分析题答题要点(考试时需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1、陈某是上海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2009 年 6 月 25 日毕业。2009 年 6 月 26 日,陈某应聘上海市 A 玩具厂的厂办行政文员岗位,经面试,厂方对陈某表示满意,决定对陈某试用 1 个月,工资定为 1000 元,并约定试用期结束即签订劳动合同。7 月 25 日,试用期结束,陈某提出辞职,厂方允许,照发一个月工资,双方无任何争议。辞职后陈某到另外一家外企工作。2009 年 9 月 30 日,陈某上班的外企倒闭,陈某又回原先工作过的 A 玩具厂应聘仓库保管员,厂里决定录用他。10 月 1 日,厂方人事经理找陈某,拿出两份内容相同的《劳动合同书》,要求陈某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书》是上海市的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条款格式上没有违法问题,具备了全部的法定必备条款。从该《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上看,其主要规定包括:陈某的工作岗位是该厂仓库保管员,负责库存物品管理;劳动合同期为 2 年(从 200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试用期为 1 个月,试用期工资定为每月 960 元(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待陈某转正以后,每月工资提为 2000 元(该厂相同岗位正式职员的工资标准);试用期结束,陈某转正后,双方依法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内的陈某社会保险及其费用交纳由陈某自理。该《劳动合同书》还规定,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如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 60 天书面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如厂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 3 天书面通知陈某,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问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陈某觉得该《劳动合同书》内容有些违法的问题,但不清楚到底有哪些违法情景。 提问: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违法情景? 理由是什么? 要求:针对该《劳动合同书》,指出所有的违法问题,并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来加以论证。答:第一、厂方不应该与陈某约定两次试用期,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厂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后签。第三、厂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并交纳相应费用,而不应当在陈某转正后办理,也不应当让陈某自行承担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费用。第四、陈某担任厂仓库保管员的试用期内,工资应不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不得低于 1600元。第五、双方《劳动合同书》中约定,陈某在试用期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提前 60 天书面通知厂方并征得厂方同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如厂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 3 天书面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 37条、第 39 条、第 40 条、第 50 条的规定。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四、本考试指导使用说明: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内容。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笔记。如果在复习中有疑难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提问。最后祝大家考试顺利! ⑸ 一些用人主体的用工行为缺乏规范。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工行为,事业单位用工依据不明确等。 ⑹ 一些新的用工方式缺乏法律规范 。如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灵活用工形式等越来越多,这些用工形式尚缺少用工制度的规范。⑺ 滥设违约金的情况时有发生。⑻ 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规避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六、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时间是 2008 年 1 月 1 日。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1、形式合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期限等合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2、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3、主体合法: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4、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体现人们对事物判断的正义、无偏私。(三)平等自愿原则 (四)协商一致原则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也称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三方组成的一种平等对话机制,并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五)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时间。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情形1、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2、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3、不得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童工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及适用情形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⑵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⑶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⑷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⑸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情形:⑴ 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⑵ 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⑶ 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⑷ 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六、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七、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八、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九、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1、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劳动合同试用期的上限① 劳动合同在 3 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② 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③ 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④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 3 日 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十、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后签并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交纳相应费用。明确试用期工资的法定最低标准。①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条规定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有分歧)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⑴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⑵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二、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机构及其程序(1)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2)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程序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提请仲裁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对仲裁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一、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定1、劳动报酬的支付规定2、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3、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 8 小时,加班加点要劳动者同意,且加班加点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指令的拒绝权5、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6、用人单位变更仍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二、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的法定情形(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七)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四、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此项权利,具体情形如下:(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的,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八、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事由: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义务:1、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2、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3、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4、对终止劳动合同文本保存 2 年以上备查的义务5、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义务1、依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义务2、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第五章 集体合同一、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以全体劳动者的名义与用人单位或其组织之间就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等事项在平等协商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又称集体协议团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二、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三、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劳务派遣一、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也称人力派遣、人力租赁等,是指劳动力派遣单位依据同用 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将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指挥和监督劳动者进行劳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三、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七章 非全日制用工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三、非全日制运用工的适用非全日制运用工的适用主体有两类:一类是专业技术含量低、一般的 劳动者能够承担的工作的从业人员。 如超市的临时促销、清洁工、报刊杂 志的兼职送货人员等;另一类为有专 业技能的劳动者,如兼职会计、兼职 教师等。排除的主体包括在校学生的兼职 ,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非通过 家政公司而直接雇佣的家政人员,属 于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来调整 。非全日制用工的意义:⑴ 有利于保护劳动者;⑵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非常灵活的用工形式,有利于劳动者增加就业机会或提高收入;⑶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可以随时终止,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不需缴纳工伤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⑷劳动报酬计算方式灵活,有利于劳动者实现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八章 劳动监督检查一、劳动监督检查的概念1、劳动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会组织 、其他群众性组织及个人。2、劳动监督检查的客体是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3、监督检查的具体方式表现为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各项措施。第九章 法律责任一、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责任形式 1、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应该承担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2、民事责任:是因当事人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法》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3、刑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合同法》,其情节和后果违反了《刑法》规定,符合《刑法》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法律责任的特征1、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过错2、责任的性质主要是约定责任:《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只有一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该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没有约定,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劳动者不承担法律责任。三、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情形1、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而解除劳动合同2、未履行即时通知义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法律责任1、符合《劳动合同法》解除条件,但不符合解除程序的,应当补办手续2、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如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如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应赔偿下列损失:一是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二是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三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六、劳动争议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三、重点习题(一)简答题(以下为答题要点,考试时进行扩充)1、简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简述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工作时间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 15 日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3、简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及适用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⑵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⑶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⑷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⑸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简述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以全体劳动者的名义与用人单位或其组织之间就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等事项在平等协商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又称集体协议、团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5、简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二)选择题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B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半个月 B、一个月 C、两个月2、用人单位自( C )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A、订立劳动合同 B、在合同文本签字盖章 C、用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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