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1《证据法学》2018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19 12:11:58浏览次数:520241《证据法学》2018 年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 本课程开卷考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90 分钟。考试题型包括以下六种:1、单选题(每题 1 分,共 15 分)答题技巧:单选题比较灵活,容易考察学习过程中容易被疏忽的细节问题。做好这类题的关键在于平时学习过程中的扎实和细心。2、多选题(每题 1.5 分,共 15 分)答题技巧:做多选题,一要准确把握题意,二是复习时一定要认真仔细,要对知识点全面把握,同时还要认真分析四个选项的关系。3、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答题技巧:名词解释需要准确的答出名词的概念,至少要答出每个概念中的重点内容。此外,无需过多的论述。4、简答题(每题 5 分,共 15 分)答题技巧:答这部分一定要全面,不能遗漏知识点,一些关键的知识点还要适当的展开。展开的程度要根据个人在考试中的时间、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以及答题速度来定。5、论述题(每题 15 分,共 15 分)答题技巧:在这里,论述题必须要展开来答,因为所占分值较多,所以要求也比较严格。不仅要答出关键的知识点,而且要将知识点展开论述,要有自己的观点,言之有据,论之有理。6、案例分析题(每题 10 分,共 20 分)答题技巧:案例分析题分几个分析步骤,首先要将此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弄清的,即涉及哪些知识点;然后再根据理论结合案例本身对照着进行详细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二、重点复习内容(未标明章节请简单复习)第一章 证据学概述证明的相对性。诉讼证明与科学研究有着显著的不同。科学研究的唯一目的在于揭示客观真理,客观真理对科学研究来说是全部价值的体现,为了实现对客观真理的认识,科学研究可以不惜代价,不计成本。而且,科学研究揭示、表达的规律是外在的、不受时空限制的,要对真理进行检验,只需返归其自身便可达目的。与此不同,司法证明的对象是特定主体实施特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所形成的事实,是人为的事实,它不可避免地带上了行为主体的心理因素和主观意识。从哲学上讲,司法证明要想还原业已成为过去的事实,也就是原原本本复现已经发生的事实,这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由于这种人为的事实转瞬即逝,一去不复返,即使是同一个主体也不可能重现他曾经实施的行为,因此,司法人员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在客观上是不全面的。执法、司法程序要顺利进行,必须正视这种不全面的证明,也就是相对的证明。证明的相对性理论进一步表明,虽然查明事实真相是司法证明的中心任务之一,但它绝不是司法的惟一任务;相比而言,解决纠纷才是司法更为现实的任务。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诉讼各方依据实体法的要求圆满地解决了纠纷,那么我们就认为司法的任务已经完成,因此必须在冲突的诉讼价值之间进行选择、取舍和协调。1
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 6、童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有下列几种证据,其中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 A.精神病医院为其开具的精神病情况的诊断结论 B.案发现场找到的童某写的一封尚未邮寄出去的家信,通过对信上的笔迹鉴定,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童某 C.童某单位开具的关于童某一贯表现的证明 D.被害人临死之前在地上写下的一组数字,通过数字查到了童某的门房号码 7、下列关于证人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C.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D.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优先地位8、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须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是( )A.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 B.科学定理C.预决的事实 D.推定的事实9、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A.证据收集主体合法 B.证据收集程序合法C.证据必须具有法定形式 D.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10、以下属于实物证据的有( )A.物证 B.检查、勘验笔录 C.音像资料 D.鉴定结论答案:1、AD 2、CD 3、ABCD 4、CD 5、BD 6、CD 7、ABC 8、ABCD 9、ABCD 10、ABC三、名词解释1、本证2、直接推定3、原始证据4、严格证明四、简答题1、诉讼证明的特点是什么?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如何体现?五、论述题1、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疑案处理原则。2、谈谈你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10
六、案例分析题1、某皮革厂附近的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皮革厂排泄的污水减少其农作物的收成,并且对他们的身体造成了损害,请求法院判决皮革厂赔偿他们的损失。对此,皮革厂否认居民的损失是由其排泄的污水造成。问:本案中,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为什么?2、1994 年 8 月 9 日下午,原告马里鹏带领其 5 岁的女儿马郡到被告西宁市儿童公园游玩。下午4时许,马郡见公园西边有一部滑梯,便跑过去攀登,在接近滑梯顶部约 5 米高的阶梯时,因阶梯档距过大,从阶梯空档处坠地,造成多发性开放粉碎性颅骨骨折,脑内血肿,经送往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于 1994 年 8 月 10 日上午 11 时 30 分死亡。共花医药费 173180 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23622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问:(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 6 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课程 ppt。在复习中有任何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咨询。祝大家考试顺利!11
第二章 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1、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2)法律对于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具体内容。(3)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4)封建等级特权盛行。(5)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法定证据制度对证据的证明力有绝对性的规定,法官在判断证据证明力时,没有任何主观能动性,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规定对证据证明力进行计算,或者将几个不完善的证据相加成一个完善的证据。2、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1808 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缺点决定了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些制约措施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事前制约与事后制约。前者通过严格法官选任制度、限制裁判者审查证据的范围等方法实现对法官心证的制约;后者则通过判决理由公开制度、上诉、再审制度等对法官心证进行制约。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着严格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属于事前制约类型,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公开判决理由以及发达的上诉、再审制度对法官心证进行事后制约。但随着时代发展,两大法系也在不断地互相借鉴,如 20 世纪中期以来,在保持自由心证传统的同时,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吸收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优点,采用了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事前制约机制。3、英美法系法定证据制度的产生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不知情陪审团的产生,另一方面是对抗式诉讼的发展。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面临着证据制度的重建工作,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指导下,我国逐渐形成了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核心(即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但目前的证据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第四章 证据概述1、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有对证据的界定:《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行政诉讼法》第 31 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2、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我国传统证据学理论认为证据的基本属性表现为三个方面:(1)证据的客观性。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证据事实必须真实可靠,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杜撰的。而且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2
件的待证事实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2)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此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第五章 物证1、物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种类,它主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物证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属性来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这是物证最显著的特点,也是其与言词证据最重要的区别。2、物证的表现形式(1)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遗留在现场的指纹、足迹,杀人、伤人的血迹,强奸案件中的精斑,盗窃案中的撬压痕迹等。(2)实施犯罪的工具。如杀人、伤人的刀枪,盗窃用的铁锥、钥匙,爆炸用的炸药,纵火用的引火物,走私用的运载工具等。(3)犯罪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种场所遗留的物品。如犯罪分子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衣服、钮扣、烟头、纸屑、毛发等。(4)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如经济犯罪中的赃款、赃物,杀人案件中的尸体,被破坏的机器设备等。(5)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如非法制造的枪支、弹药,非法出版的出版物,伪造的货币等。(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如被毁坏的机器、仪器,被焚毁、炸毁的建筑物等。(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第六章 书证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1)书证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者表达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并且这种为一定方式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应当按照通常标准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可借以发现信息。(2)该项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借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的载体,一般是纸张,但也有用金属、石块、竹木、布帛或其他物质材料作成的书证。书证记载的方式有手书、印刷、打印、雕刻等。刑事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证件、文件、信件、标语、图纸、账册、单据、计划书等;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书信、文件、票据、商标图案、书面遗嘱、传真及电报文告、合同书、结婚证书、房地产证件、书面借条、欠条、领条、设计图纸、规划等。3、书证与物证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书证以客观物质材料作为其载体,借助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是以其内容反映和表达人的主观思想及其行为的物质材料,而物证则并不3
反映人的主观思想。换言之,书证在内容上具有主观属性,物证则属于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范畴。(3)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式,一般都能为常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内容一般都较为明确、清楚;而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特殊状态所决定,有些必须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进行鉴定,才能揭示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4)书证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实,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个别片段。(5)书证和物证在保存和固定的方法上存在差别。一般而言,书证常以纸张、布帛等物质材料作为载体,所以,对书证通常可采用复印等方式予以保存、固定,而物证的保存与固定则不尽相同。第七章 证人证言1、证人是指知道案件的有关情况,应当世人的询问和法庭的传唤到庭作证的人。从我国刑事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概括地说,只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在具体的案件中,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由于其诉讼职责的限定,他们也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第九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证据中的一种,通常也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性质和内容,应当具体分析,只有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否则是证人证言。第十章 视听资料1、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第十一章 鉴定结论1、鉴定人,是指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并接受他人的委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鉴定的发生起始于鉴定人接受鉴定工作,与公安司法机关产生诉讼法律关系。鉴定人接受鉴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鉴定人接受指派参加鉴定活动,二是鉴定人接受聘请参加鉴定活动。第十二章 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1、勘验笔录,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第十三章 证据的分类1、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划分。我们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本证与反证、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控诉证据与辩4
护证据、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2、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3、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原始证据,也即第一手证据。在诉讼中,当事人(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的亲身所为、亲自感受、亲见亲闻的陈述,物证的原物和书证、视听资料的原件以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均属于原始证据。4、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传来证据,亦即经过转述或者转抄、复制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据。在诉讼中,当事人、证人从其他人那里得知案件事实的陈述,物证、视听资料的复制品以及书证的副本、复印本等,属于传来证据。5、凡是本身可靠即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刑事诉讼中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的有以下几种:(1)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3)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4)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书证和视听资料。6、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其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中,表现为人的陈述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均属于言词证据。7、按证据是否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为该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所谓本证,是指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8、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提出证据的需要以及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同利害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即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包括具有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是控诉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然实施犯罪行为但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是辩护证据。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在认识上可能发生转化。如果经过反复调查或审核,仍然是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并存,从而形成疑案时,应当作出无罪或罪轻的处理。9、补强证据指增强或担保主证据证明力之证据。第十四章 证明概述诉讼证明的特点: 1、证明的主体只能是控诉机关和当事人。2、证明的任务是阐明案件事实或论证诉讼主张。 3、证明的根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即诉讼证据,而不是一般的公理、定律或经验。4、证明的范围和对象受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限制,控诉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限定的范围进行证明活动,而不能任意超越或突破。第十五章 证明对象1、程序法事实,是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也称诉讼法律事实。它包括诉讼行为和诉讼事件两类,前者是诉讼主体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具有相应诉讼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法官的诉讼指挥行为、裁判行为等;后者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发生一定诉讼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5
等。程序法事实应当成为证明对象,这样能提高了程序法的地位,使程序法与实体法获得了同等的重要性,客观上有利于司法人员遵守法定程序,也有助于摆正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加强对程序法独立价值的认识。2、证据事实是有其特定内涵的,它是证明待证事实的手段。某一证据事实可能需要其他证据印证,但这种印证与被印证的关系,仍然是证明手段之间的关系。只有在中间确认之诉中,证据事实才能成为证明对象。但是,在一个特定的诉讼中,证据事实永远是证据事实,而不可能成为证明对象。3、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主要内容:(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2)有关罪行轻重量刑情节的事实;(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或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4)有关刑事诉讼中的某些程序法事实。4、免证事实,即免除当事人举证的事实。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免证事实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承认的事实,预决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经公证证明的事实。 5、司法认知,也称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知悉,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以法院采取司法认知的原因为标准,可以分为依职权的司法认知与依申请的司法认知。第十六章 证明责任1、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包含四个方面的内涵,即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和不利后果承担责任。2、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与实践(1)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作为一条分配原则,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是,这条规定过于笼统,不能解决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标准问题。(2)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标准,可以进行如下概括:(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证明责任,不必对不存在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后者由对方当事人负担。(2)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后者当由对方当事人负担。(3)证明责任倒置吸收国外的“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等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民事诉讼中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6
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上没有规定的,分配证明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3、我国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与实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32 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被告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负证明责任:(1)起诉时,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法定情形除外。(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第十七章 证明标准在我国疑难案件的处理:1996 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疑难案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部分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其次,规定了疑难案件的具体处理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我国对于疑难案件采取从无的原则。疑罪从无,是重视人权保障的必然的价值选择,同时也涉及到利益权衡的问题:疑罪从无,可能轻纵犯罪,但可以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疑罪从有,可能冤枉无辜,却不能确保惩罚真正的犯罪人。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全的角度看,犯罪本身已造成对社会秩序的侵害,在罪疑而难以确定真正犯罪人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定罪处刑,一旦冤枉无辜,便是对法律秩序的再次破坏。由于这种破坏是行使司法权造成的,它给受害人及公众心理造成的副作用,远远超过具体案件从有处理达到对犯罪人惩罚所追求的利益。因此,疑罪从无利大于弊。疑罪从无,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保障,而且也是对可能涉讼的每一位社会成员的普遍保障,从而成为整个社会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疑罪从无原则,正是在这种理性基础上作出的选择。第十八章 推定1、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推定的要素归纳如下:(1)推定涉及两种事实,即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或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推定反映的是这两种事实之间的关系。(2)推定的发生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依法律规定进行的推定,称为法律推定;7
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称为事实推定。(3)推定的救济方法是反证。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事实,从而使推定规则失去效用。2、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以是否需要前提事实为标准,法律推定可分为直接推定和推论推定。直接推定,当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前提事实就假定某一事实存在时,这种推定即为直接推定。3、法律拟制,是指根据实际需要,把某种事实甲看做另一种事实乙,使其与乙事实发生同一的法律效果,不能用反证来否定,因而不涉及举证责任由谁负担的问题。立法者往往用“视为”一语,来表达法律拟制。第十九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保全,就是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第二十二章 证据规则自白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自白规则主要是指自白任意性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其含义是,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陈述),才具有证据能力;缺乏任意性或者具有非任意性怀疑的口供,不论其原因是什么,均不具有可采性。三、重点习题一、单选题1、最早规定自由心证原则的刑事诉讼法典是( )A.德国刑诉法典 B.法国刑诉法典 C.意大利刑诉法典 D.奥地利刑诉法典2、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A.客观真实 B.证据法定 C.自由书证 D.确实充分3、证据必须经过( ),才能作为定案依据。A.依法鉴定 B.双方讯问 C.查证属实 D.交叉询问4、鉴定结论属于( )A.言词证据 B.实物证据 C.证人证言 D.书证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是( )。 A.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B.法官确信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原因 C.确认某一争议事实的方法 D.举证和调查的结果6、遗嘱书以其中的签名笔迹证明案件事实时,属于( )。 A.书证 B.物证 C.当事人陈述 D.鉴定结论7、不能作为证人的是( )。 A.未成年人 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8
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D.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8、下列关于证明对象的判断正确的是( )A.程序法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 B.证据事实属于证明对象C.刑事诉讼中排除违法性的事实属于证明对象 D.证明对象与实体法规范无关9、某地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诈的录音磁带一盘,该录音带属于(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C.鉴定结论 D.书证10、不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书证是( )A.言词证据 B.实物证据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答案:1、B 2、A 3、C 4、A 5、A 6、A 7、C 8、C 9、B 10、D 二、多选题1、以法院采取司法认知的原因为标准可以把司法认知分为( )A.依职权的认知 B.口头司法认知 C.书面司法认知 D.依申请的认知2、下列有关辩护证据与控诉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A.辩护证据都是无罪证据B.控诉证据都是有罪证据C.辩护证据与控诉证据有时会发生认识上的转化D.辩护证据与控诉证据并存,产生疑案时,应对被告人作出无罪或罪轻的处理3、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 )A.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事实 B.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事实C.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事实 D.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4、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罪的钱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侦查人员在场,所以由男侦查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该案搜查活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 ) A.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B.在搜查时钱某夫妇一直在场 C.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D.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遭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5、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 9